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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陳詞指首三名被告曾同時逗留涉案單位 惟無證據支持他們整炸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陳詞指首三名被告曾同時逗留涉案單位  惟無證據支持他們整炸彈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陳詞指首三名被告曾同時逗留涉案單位 惟無證據支持他們整炸彈

2025年07月24日 17:59 最後更新:07月29日 17:2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7月24日)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指首被告何卓為並沒參與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亦沒證據證實明愛醫院的炸彈是在何卓為租住的宏創方503室製造,雖然案發前何與次被告李嘉濱和第三被告吳子樂曾逗留在503室內,但無證據顯示當時發生過甚麼事,而李疑似在凌晨前往明愛醫院放炸彈,但何案發前已離開503室,曾一起逗留在503室不等如有參與爆炸案。另據控方案情,羅湖站爆炸案放炸彈的是第五被告楊怡斯,但又指何卓為跟吳子樂曾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把炸彈交給第三者放,辯方質疑兩人為何不是直接交給楊而是「第三者」。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結案陳詞。辯方提到涉案Telegram群組對話記錄,何卓為的金色手機於3月2日至6日期間,據何卓為供稱是借用了給「阿蛋」,所以「William Wallace」參與討論將軍澳炸彈案計劃與何無關,但控方指「William Wallace」是何卓為而不是他人。惟辯方認為,何卓為知道相關Tg訊息内容,不等於他參與計劃,控方要證實「William Wallace」一定是何卓為。法官陳仲衡問及,辯方能否提供聲音檔案,辯方指聲音可以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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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指沒證據顯示1月25日前宏創方涉案單位是什麼狀態

辯方又指,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但控方沒證據顯示宏創方1008室在1月25日前是甚麼狀態?是否儲存了很多化學物品或防護口罩?雖然控方有證據指次被告李嘉濱在2019年11月曾訂購化學品,但沒人知道李把化學品儲存在什麼地方,案中唯一出現過的相關證供,便是何卓為辯稱在1月底至2月初曾到過1008室,當時單位內有很多防毒面具和口罩等。

辯方指,控方亦沒證據顯示503室在1月25日至27日的狀況,當中是否存在很多化學品、玻璃樽甚或TATP炸藥,均無從得知,控方未能證實明愛醫院爆炸案中的炸藥「火箭糖」(Rocket Candy)是在503室內製造,而503室在上述關鍵時間又發生過甚麼事?

辯方指,專家分析在1008室檢獲、李嘉濱曾購買的玻璃樽與明愛醫院爆炸案起回的玻璃樽相似,但不代表炸彈就在503室製造,而何卓為亦曾供稱很多人會進出503室,而女示威者「Rachel」亦會在503室內存放物品,哪是否就構成串謀。

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

辯方指沒證據支持案發前首三被告在503室製造或研究運送放置炸彈

1月25日,何卓為、李嘉濱和吳子樂與一名何卓為稱為「華御結」的男子曾到過503室,但辯方指指,無證據顯示4人在503室內做甚麼,其後「華御結」離開,剩下3名被告,同樣沒證據支持他們在503室內製造炸藥及研究如何運送或放炸彈。

辯方又指,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在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而控方指稱李嘉濱於同日凌晨約零時6分離開503室並前往明愛醫院放炸彈,但李離開前約15分鐘,何卓為已與「Vivien」先行離開503室,李當日曾在503室內出入,不代表他們一起計劃放炸彈,因「第二被告(李)可以自己做都得㗎」。

辯方指何卓為因追女仔而吹噓作大

辯方展示1月25日的Tg涉案群組「五飛」和「Freedom Hai」的話紀錄,何卓為利用Tg公海群組收到的訊息包裝成自己收風,從而追女仔。何卓為又曾向第七被告何培欣「吹噓」,以營造自己形象,順水推舟說「可能炸埋」,何卓為承認是「作大」。
   
辯方又指,1月26日下午,「五飛」和「Alpha Force」(控方指為第四被告張家俊)對話,何卓為把自己送禮物追何培欣的事情告訴「大隻仔」,何卓為指他以這方式講一些社運圈内笑話。當時何卓為問「大隻仔」是否在奧海城,「大隻仔」傳來一張相片,何用「LOL」回應顯示無奈,有少少怪責對方答非所問。辯方指,相片發出時間不等於拍攝時間,但無論如何該相片不是明愛醫爆炸案相關。辯方認為,控方需證實「Alpha Force」的訊息來自張家俊,而辯方沒責任傳召「大隻仔」作供。

何卓為在1月27日凌晨曾於涉案Telegram群組發訊息,告訴何培欣會在旺角現場「捉鬼」,未必會回家,何卓為從上街示威者口中和網上群組得知有一個煙彈放在醫院,故說「完成等手足撳掣」,辯方指這不等於何卓為參加引爆放置炸彈,因他已向何培欣認威,怕事敗之後失威,但何卓為不知道明愛醫院的炸彈是否已爆炸,又未見到有相關報道,故吹水說「不如入去點着佢」,但這不等同他有參與放置明愛醫院的炸彈。

1月28日何卓為跟何培欣去露營,說「想玩蛋糕」,就是「汽油彈加發泡膠」,但不代表何卓為是明愛放炸彈知情的一份子,他只是吹水作大的性質。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辯方質疑何卓為和吳子樂把炸彈交給「第三者」而非楊怡斯

關於羅湖港鐵站爆炸案,辯方指,亦未能證實何卓為有參與。控方指何卓為於2月2日凌晨與第三被告吳子樂一起運炸彈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放下,把炸彈轉交給第三者,但案中唯一證供只是何卓為辯稱自己當時外出買酒,而吳則外出交收,控方並沒證據指2人把炸彈交給了第三者,而且控方案情指炸彈後來由第五被告楊怡斯放到羅湖站,何卓為和吳子樂當晚為何不是交給楊怡斯,而楊怡斯不是「第三者」;而且羅湖站的炸彈是「閃粉」(Flash powder)炸藥,明愛醫院爆炸案的是「火箭糖」(Rocket Candy) ,辯方質疑羅湖站的炸彈究竟是從何而來。

辯方續指,3月7日警方在503室檢取一個玻璃樽,內裏有12%硫磺、23%鋁、53%硝酸鉀,警方認為與羅湖站爆炸案檢取的爆炸裝置相似,但羅湖站爆炸案發生於是2月2日,不等於羅湖站爆炸案的炸彈是出自503室。

辯方指, 1月28日至2月1日, 何卓為曾和女友何培欣慶生,曾轉發報道明愛醫院爆炸案的相關帖文,指威力細應是烟霧彈等,因何卓為想何培欣繼續誤會他涉及製造炸彈,遂向何培欣吹噓發放的消息,當中對話時都是閒談,而不是嚴肅的。

辯方指控方未能證實發出「bombed?」訊息的是何卓為

辯方又指,何卓為供稱在2月1日下午返回503室時,發現吳子樂已在場及表示約了人商討口罩生意;至於對話提到「點引綫」,辯方指「引綫」都可以釣魚時候用,所以不是做炸彈遙控器,而是私人生意;其後第八被告周皓文亦前來503室,並由何卓為帶他上去1008室查看口罩和防毒面具存貨。辯方指,當日3人只因口罩生意才在宏創方內逗留,並非要製造炸彈,何卓為的說法亦是案中唯一解釋了3人出現在1008室原因的證供。

辯方又指,何卓為辯稱2月2日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早前把當日釣魚的相片呈堂。控方指稱何卓為曾透過Tg帳戶「想和你通渠」聯絡「叉雞飯(控方指即楊怡斯)」,問到是否安全及「bombed?」,辯方指控方未能證實發出訊息的人是何卓為。而據2月2日上水站閉路電視片段,何卓為不在上水站。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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