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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指何卓為供涉案單位予他人存放及測試爆炸品 雖不尋常但不等於參與串謀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指何卓為供涉案單位予他人存放及測試爆炸品 雖不尋常但不等於參與串謀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指何卓為供涉案單位予他人存放及測試爆炸品 雖不尋常但不等於參與串謀

2025年07月25日 17:06 最後更新:07月29日 17:21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7月25日)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首被告何卓為一方指,無證供指證何卓為對將軍澳爆炸計劃知情及參與串謀,雖然何曾上嘉頓山,但其目的並非為與其他人開會商討爆炸計劃,又指何租住的宏創方涉案單位案發時疑因測試爆炸品而冒煙,但何當時不在場,對事件不知情。辯方指,何租宏創方涉案單位並容許其他人放置物品、測試或製造爆炸品都是不尋常,但不等於何有參與任何串謀。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辯方指何卓為在503室測試爆炸品時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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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結案陳詞,指何卓為自2020年2月3日起,沒再到宏創方1008室、即控方指稱存放爆炸品原材料的單位,而次被告李嘉濱在3月3日晚進入503室時,何卓為去了酒吧飲酒,雖然李當時疑似在503室內試爆炸品,但何不在場,李嘉濱在警署錄影會面中亦稱自己單獨測試爆炸品。

辯方指,何卓為在3月6日曾帶團出海釣魚,又在女示威者「Rachel」要求下幫她買硫磺,而他返回岸上當晚雖曾前往嘉頓山,但目的並非與其他人開會商討將軍澳爆炸計劃,而是當時中學師弟「阿蛋」正在Telegram涉案群組中假扮自己是帳戶「William Wallace」,故何卓為要到嘉頓山上露面,但不等於他參與爆炸計劃,而當時何卓為遲到並喝了酒。

辯方指何卓為恐退群被認為是鬼 才找「阿蛋」假扮自己

何卓為曾供稱,自己因想淡出社運圈,故吩咐「阿蛋」在Tg群組假扮自己,並借出涉案手機給「阿蛋」使用,直至3月6日才取回。辯方指,何卓為當時想退出群組,因貿然退出群組會有人揣測,被人認為是鬼,「其他人被捕但佢冇嘅話,水洗都唔清」,故找「阿蛋」假扮自己。

辯方指,何卓為曾供稱,當時社會氣氛「你叫佢唔好做佢哋唔會聽」,故他自己「想同佢哋分開」,「同Rachel提過要搬」。辯方重申,要考慮何卓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要視乎當年社會環境。

何卓為曾供稱「阿蛋冇話俾佢聽其他人提過TATP」,佢哋係講」,辯方指,無證據顯示們有用TATP,即只是「吹水」,由2月2日至2月6日的Tg對話,沒有與羅湖爆炸案或其他爆炸案扯上關係。

辯方又指,直至3月7日,何卓為日間外出後,直至傍晚6時前仍未返回宏創方503室;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日下午503室曾冒煙,當時只有李嘉濱及第三被告吳子樂及一名女子「Rachel」,辯方指,何卓為當時知道單位冒煙並驚動保安,曾在群組指「你哋搞乜嘢?」、「我今晚係咪要出去租房」,他根本不知當時3人在做甚麼,才會這樣說,證明何對事件不知情,亦沒參與爆炸案。

辯方指炸彈威力細 無意圖傷人及導致死亡

辯方又指,何卓為並無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他在錄影會面中稱,知道其他人疑涉爆炸案後,曾勸喻「誤傷無辜,咁都唔好啦」;而吳子樂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指,明愛醫院急症室那個是煙霧彈,威力不會傷到任何人,只會發熱和發煙,而控方則指明愛醫院爆炸案是「火箭糖」(Rocket Candy);吳子樂又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提到,羅湖站爆炸案的炸彈威力相信「會炸爛咗啲櫈」,「要嚇到啲人唔敢再經羅湖嚟香港,迫使政府封關」,所以炸彈威力不大,目標純粹是想炸爛死物。

辯方指,李嘉濱曾指上網看過「Rocket Candy」不會有爆炸效果,「呢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只會有煙,辯方指被告無意圖傷人、無目標人物,而控方亦未能證實明愛醫院事件有傷害人。至於羅湖站爆炸案,專家證人供稱,若在車廂爆炸,會死好多人,但控方證實不到是被告的計劃,若車廂無人,爆炸只會炸爛座位。

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何卓為容許他人在屋企試爆炸品不尋常 惟不代表參與串謀

至於將軍澳炸彈計劃,李嘉濱在第四次錄影會面提到「20kg kno3炸藥」,「有啲嘢會炸爛,可以有碎片」。辯方指, 控方要證明被告在知情下參與,要有意圖,何卓為租宏創方503室及容許其他人在503室內放置物品,不等於參與任何串謀,在自己屋企讓人測試或製造爆炸品都是不尋常,但陪審團要考慮當時背景是社運事件,起因是「起底」事件,所以才會產生「Rachel」及連串事件。

辯方續指,何卓為證供中的「Rachel」更是關鍵人物,在案中積極參與,在Tg涉案群組多次出現的「武肺疑似患者」,是第四被告張家俊公司的兼職同事,叫「Lai Shui Yi」,如果陪審團接納何卓為的說法是真或有可能是真,很多事都可能未必關何卓為事,何認識本案相關人士及容許他們使用503室,並放下物品,但陪審團不應採用「guilt by association(罪惡關聯)」,他沒有參與案中串謀。

辯方指,何卓為由始至終都無承認有份參與任何串謀,何是因不夠錢才租借地方給人收租,這個才是協議。控方未能證實1月25至27日,在503室發生何事,不能證實製造「「Rocket Candy」。

控方指在2月1日何卓為與吳子樂去楓樹街遊樂場公廁交炸彈給第三者,但辯方指,控方證實不到就是羅湖站爆炸案的炸彈裝置,何卓為供稱同日跟人「飲酒食嘢」,但控方指兩人「前後腳」,不能因此推論二人運送炸彈到公廁接收。  

辯方續指,將軍澳爆炸計劃亦與何卓為無關,其中學師弟「阿蛋」當時正扮何在Tg發言,「阿蛋」是否存在,辯方沒有舉證責任,沒有證供可以肯定何卓為有參與將軍澳炸彈計劃。何卓為一方結束陳詞。

辯方指拘捕李嘉濱警員庭上與書面證供有出入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開始結案陳詞,指李在警員威逼利誘下才作招認,故陪審團不應採納相關證供,即使陪審團不接納李曾遭威逼利誘,但不應成為指證李的證據,仍須就李的招認內容真實性作出裁斷。

辯方指,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庭上供稱,在3月7日晚跟蹤李到在旺角道6N截查及拘捕李。但辯方質疑,監視警員的證供奇怪,監視警員供稱沒先行表露身份是因為有安全優勢,但當時李只是在街上行走,身上只有腰包並手機,理應沒任何危險因素促使監視警員要先使用武力、從後控制其雙手後才表露身份,其後更把李制服在地,監視警員對李的處理手法並不公平。

辯方又指,監視警員供稱,從後捉住李的雙手,但李的雙手卻能前後擺動、並向後揮手掙扎,描述並不合理;而監視警員的書面證供指,當時在5米後尾隨李,在旺角道6N表露身份並截停,對方極力反抗及掙扎,惟警員在庭上供詞指,是因安全問題,才用雙手控制被告,為李扣上手銬後,把李帶入後巷,目的是為保護公眾安全,但書面供詞指帶入後巷是因街上人流眾多,為保障李的私隱,兩者說法不一,警員在盤問下承認是私隱的考量,只是無寫在書面口供上。 

辯方指出,其實當時監視警員帶李入後巷,是為避免公眾見到會到場接手的警員對李作出逼供等不當行為。法官陳仲衡提醒陪審團,監視警員不同意辯方盤問時提出的案情,辯方這些說法並非案中證供一部份。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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