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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陳詞指李嘉濱遭警員威逼利誘交出手機密碼 錄影會面期間未能真正行使緘默權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陳詞指李嘉濱遭警員威逼利誘交出手機密碼 錄影會面期間未能真正行使緘默權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陳詞指李嘉濱遭警員威逼利誘交出手機密碼 錄影會面期間未能真正行使緘默權

2025年07月28日 16:37 最後更新:07月29日 17:2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7月28日)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次被告李嘉濱一方指,當日拘捕李的警員證供與警署值日官的供詞有出入,拘捕警員指是自己發現李的頸部傷痕,而值日官只是發現其傷痕的長度,但紀錄卻顯示傷痕由值日官發現,批評拘捕警員「作賊心虛」、「鬼拍後尾枕」,為掩飾以威逼利誘逼李交出手機密碼。辯方又質疑,李在錄影會面中雖多次表示「無嘢講」,惟警方追問下,最終也未能行使真正緘默權。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續結案陳詞指,李嘉濱於2020年3月7日晚被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33制服後,被帶入後巷,警員曾拿走李身上的腰包,雖然警員33庭上對此否認,稱沒有留意李當時有腰包,但警員當時曾為李快速搜身,指稱擔心李身上有炸彈或引爆器等,理應會留意到李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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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等法院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指有人疑曾接聽李的手機來電或進入其TG帳戶

辯方指,直至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到場,警員33從沒表露身份及向李宣布拘捕,雖然警員否認,但其警員記事冊並沒相關記錄;警員33在旺角道制服李及把李帶入後巷,但警員33當時並未收到相關指示,此舉原因不明,辯方質疑警員33的證供不妥當、不合理及不符常理,質疑警員33當時知道其他警員接手後會對李使用武力威逼利誘,故帶李入後巷,以免被其他人看到。

辯方又指,有人當晚疑使用過李的手機或其Telegram帳戶,因據IPHONE 6 PLUS 擷取出來的對話記錄,當晚約11時多,Tg用戶「夠鐘改名」(控方指即被告吳子樂)」曾致電「一枝弓」(控方指即李嘉濱)」,通話時間長110秒,但當時李應已被警員33制服,不可能接聽電話,故質疑當時有其他人曾接聽電話、或有人使用Tg「多重登入」接聽電話。

辯方指警方3張搜查令都無助讓李交出手機密碼  

辯方指,控方稱警員根本毋須逼李交出手機密碼,因警方當時有搜查令,惟辯方指警方當時持有3張搜查令,其中兩份分別針對李的梅芳街住所和宏創方1008室,李在旺角道被捕,故都不適用,而第3張搜查令雖涵蓋李身上的電子設備,但卻在3月8日才簽發,同樣不適用,故3張搜查令都不可以成爲控方的「擋箭牌」。至於李在錄影會面中,警員問李需不需要交出密碼,其實是警方爲掩飾他們以不當方式取李手機密碼製作的假象。

辯方續指,警長在接手李後,曾對他威逼利誘和武力對待,有人用手叉着李的頸說,李初時回答不知道,其後警長告知其女友也被捕,李隨後肯招認,惟警長在庭上作供時否認。

辯方指就李頸上紅痕 警長與值日官供詞有出入

辯方指,警長與值日官在案情上有出入。警長供稱,當時在警署發現李的頸部傷痕並告知值日官,而值日官只發現其傷痕長度,但紀錄卻指傷痕由值日官發現,兩者說法大相逕庭,當日紀錄上有「Observed ap’s body with 3 cm red mark on left neck」,值日官指是自己發現李左邊頸上有3厘米的紅印,即並非由拘捕人員告訴他。辯方質疑警長在庭上供詞並不可信,「作賊心虛」供稱發現傷痕,根本不會被人發現他說謊,情況可謂「鬼拍後尾枕」,認為是警長為掩飾在旺角後巷以武力逼供,想製作假象,在庭上撇清關係。

辯方指,辯方不需要舉證,但控方需證明李被捕後從沒被人打過及沒有逼供的情況。控方又曾提及,如果警員要隱瞞,爲何值日官要紀錄「3厘米」傷痕,不紀錄就可以了,因要隱瞞暴力行爲的是警員而非值日官,故值日官沒必要作出任何隱瞞。     

辯方指,警長和警員在3月8日曾於警署內對李威逼利誘,雖然警員說自己當時在封存證物,但證物袋上的封存日期卻是3月9日,質疑是為掩飾自己和同僚一起要脅李,才供稱自己去了封存證物。

關於宏創方搜查,控方則指3月7日晚一隊調查人員拘捕1009室的租客,身上找到1008室鎖匙,但辯方指李只被帶到門口,沒見證屋內搜查,然後又被帶到10樓殘厠,之後有人敲門,警員帶他到地下。辯方又指,各被告於3月7日晚陸續被捕,而宏創方的調查持續進行,但警方卻沒索取宏創方3月8日凌晨起的閉路電視片段,質疑若警方無事需隱瞞,為何不索取相關時間的閉路電視片段;而離開宏創方時,有人大叫李嘉濱,問「你是不是李嘉濱,我們是律師」,惟李被帶上警車再遭恐嚇。辯方再指,警長的證供可信性低。但李一方只爭議李所租的1008室內的避彈衣,單位內其他物品則沒提出爭議。

辯方質疑李嘉濱未曾真正有意義地行使緘默權

辯方指,所有錄影會面,都是由「警察問、被告答」的模式進行,由警方主導。辯方指,控方稱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曾多次行使緘默權,並反駁李遭警員威逼利誘,但辯方指李在會面中雖曾多次表明「無嘢講」,但警員並沒停止追問,如關於在梅芳街2C室檢取的物品,李想說關於硝酸鉀,但警說「得啦」,奇怪地直接打斷;又如警方問及周梓樂同學的名字,李說不知道,但警說「我都知」,反映警方一早就透過威逼方法進入李的手機看Tg對話内容,辯方認為警員並沒認真看待李的緘默權,在錄影會面中李不曾真正有意義地行使緘默權,李説「無嘢講」,惟警員繼續追問,直到警員得到想要的答案。

辯方又指,李在錄影會面遭不公平對待,包括疲倦情況下、通宵進行錄影及很多時候無飯食。雖然控方指李在會面中對答如流,但辯方指在同一個錄影會面中見李曾伏在桌上,即使李說不舒服,但警方亦沒有問是否需要休息,警長提醒他坐好及詢問能否繼續,顯示當時李不適合進行錄影會面。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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