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7月28日)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次被告李嘉濱一方指,當日拘捕李的警員證供與警署值日官的供詞有出入,拘捕警員指是自己發現李的頸部傷痕,而值日官只是發現其傷痕的長度,但紀錄卻顯示傷痕由值日官發現,批評拘捕警員「作賊心虛」、「鬼拍後尾枕」,為掩飾以威逼利誘逼李交出手機密碼。辯方又質疑,李在錄影會面中雖多次表示「無嘢講」,惟警方追問下,最終也未能行使真正緘默權。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續結案陳詞指,李嘉濱於2020年3月7日晚被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33制服後,被帶入後巷,警員曾拿走李身上的腰包,雖然警員33庭上對此否認,稱沒有留意李當時有腰包,但警員當時曾為李快速搜身,指稱擔心李身上有炸彈或引爆器等,理應會留意到李的腰包。
辯方指有人疑曾接聽李的手機來電或進入其TG帳戶
辯方指,直至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到場,警員33從沒表露身份及向李宣布拘捕,雖然警員否認,但其警員記事冊並沒相關記錄;警員33在旺角道制服李及把李帶入後巷,但警員33當時並未收到相關指示,此舉原因不明,辯方質疑警員33的證供不妥當、不合理及不符常理,質疑警員33當時知道其他警員接手後會對李使用武力威逼利誘,故帶李入後巷,以免被其他人看到。
辯方又指,有人當晚疑使用過李的手機或其Telegram帳戶,因據IPHONE 6 PLUS 擷取出來的對話記錄,當晚約11時多,Tg用戶「夠鐘改名」(控方指即被告吳子樂)」曾致電「一枝弓」(控方指即李嘉濱)」,通話時間長110秒,但當時李應已被警員33制服,不可能接聽電話,故質疑當時有其他人曾接聽電話、或有人使用Tg「多重登入」接聽電話。
辯方指警方3張搜查令都無助讓李交出手機密碼
辯方指,控方稱警員根本毋須逼李交出手機密碼,因警方當時有搜查令,惟辯方指警方當時持有3張搜查令,其中兩份分別針對李的梅芳街住所和宏創方1008室,李在旺角道被捕,故都不適用,而第3張搜查令雖涵蓋李身上的電子設備,但卻在3月8日才簽發,同樣不適用,故3張搜查令都不可以成爲控方的「擋箭牌」。至於李在錄影會面中,警員問李需不需要交出密碼,其實是警方爲掩飾他們以不當方式取李手機密碼製作的假象。
辯方續指,警長在接手李後,曾對他威逼利誘和武力對待,有人用手叉着李的頸說,李初時回答不知道,其後警長告知其女友也被捕,李隨後肯招認,惟警長在庭上作供時否認。
辯方指就李頸上紅痕 警長與值日官供詞有出入
辯方指,警長與值日官在案情上有出入。警長供稱,當時在警署發現李的頸部傷痕並告知值日官,而值日官只發現其傷痕長度,但紀錄卻指傷痕由值日官發現,兩者說法大相逕庭,當日紀錄上有「Observed ap’s body with 3 cm red mark on left neck」,值日官指是自己發現李左邊頸上有3厘米的紅印,即並非由拘捕人員告訴他。辯方質疑警長在庭上供詞並不可信,「作賊心虛」供稱發現傷痕,根本不會被人發現他說謊,情況可謂「鬼拍後尾枕」,認為是警長為掩飾在旺角後巷以武力逼供,想製作假象,在庭上撇清關係。
辯方指,辯方不需要舉證,但控方需證明李被捕後從沒被人打過及沒有逼供的情況。控方又曾提及,如果警員要隱瞞,爲何值日官要紀錄「3厘米」傷痕,不紀錄就可以了,因要隱瞞暴力行爲的是警員而非值日官,故值日官沒必要作出任何隱瞞。
辯方指,警長和警員在3月8日曾於警署內對李威逼利誘,雖然警員說自己當時在封存證物,但證物袋上的封存日期卻是3月9日,質疑是為掩飾自己和同僚一起要脅李,才供稱自己去了封存證物。
關於宏創方搜查,控方則指3月7日晚一隊調查人員拘捕1009室的租客,身上找到1008室鎖匙,但辯方指李只被帶到門口,沒見證屋內搜查,然後又被帶到10樓殘厠,之後有人敲門,警員帶他到地下。辯方又指,各被告於3月7日晚陸續被捕,而宏創方的調查持續進行,但警方卻沒索取宏創方3月8日凌晨起的閉路電視片段,質疑若警方無事需隱瞞,為何不索取相關時間的閉路電視片段;而離開宏創方時,有人大叫李嘉濱,問「你是不是李嘉濱,我們是律師」,惟李被帶上警車再遭恐嚇。辯方再指,警長的證供可信性低。但李一方只爭議李所租的1008室內的避彈衣,單位內其他物品則沒提出爭議。
辯方質疑李嘉濱未曾真正有意義地行使緘默權
辯方指,所有錄影會面,都是由「警察問、被告答」的模式進行,由警方主導。辯方指,控方稱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曾多次行使緘默權,並反駁李遭警員威逼利誘,但辯方指李在會面中雖曾多次表明「無嘢講」,但警員並沒停止追問,如關於在梅芳街2C室檢取的物品,李想說關於硝酸鉀,但警說「得啦」,奇怪地直接打斷;又如警方問及周梓樂同學的名字,李說不知道,但警說「我都知」,反映警方一早就透過威逼方法進入李的手機看Tg對話内容,辯方認為警員並沒認真看待李的緘默權,在錄影會面中李不曾真正有意義地行使緘默權,李説「無嘢講」,惟警員繼續追問,直到警員得到想要的答案。
辯方又指,李在錄影會面遭不公平對待,包括疲倦情況下、通宵進行錄影及很多時候無飯食。雖然控方指李在會面中對答如流,但辯方指在同一個錄影會面中見李曾伏在桌上,即使李說不舒服,但警方亦沒有問是否需要休息,警長提醒他坐好及詢問能否繼續,顯示當時李不適合進行錄影會面。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