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7月30日)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次被告李嘉濱一方指,控方指李案發前曾登上一架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惟涉案私家車車Cam的記憶卡可能曾遭人動手腳,而跟縱李的監視警員亦可能「認錯人」;而李手機內的Telegram帳戶「一枝弓」在李被捕後仍有一次通話記錄,可能有他人透過「多重登入」打開李的帳戶,控方未能證明所有涉案訊息均由李發出,亦不能排除被干擾或刪除。
案件8月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辯方指車Cam記憶卡或被動手腳 且難證聲線是李嘉濱
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結案陳詞指,李於2020年3月7日晚被捕,控方指李被捕前乘坐一輛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但辯方指,警方檢取車cam錄影片段的方法是將整個車cam拆除,再交給網罪科,而警員當晚把涉案私家車駕駛返旺角警署,由警員58059通宵看守,其後才檢取車Cam作證據,但58059看守期間曾離開及去廁所,且控方亦沒傳召任何證人解釋車Cam的安裝、設定及格式化等問題,正常車Cam需格式化,否則之前被錄影的片段可能會被覆蓋,故不能排除車Cam的記憶卡及涉案片段曾被人「動手腳」,相關的紀錄不能穩妥地用作辨認及指證任何被捕人。
涉案車Cam片段錄到該私家車司機與乘客之間的對話,控方指李是乘客,兩人談話與涉案的3月8日將軍澳炸彈計劃有關。但辯方指,控方沒傳召該私家車的司機作供,重申李並非當晚在涉案私家車上的乘客;控方指車Cam紀錄的聲音跟Telegram帳戶「一支弓」(控方指即李嘉濱)的錄音相似,但「似唔代表係」,因李沒出庭自辯,陪審團亦沒機會在庭上聽到李的真實聲線,而聲音辨認會受背景噪音、聲量、音質等影響。
辯方指涉案TG或被多重登入 不排除訊息被干擾或刪除
辯方又指,控方指稱涉案Tg群組成員「一枝弓」是李嘉濱,但Tg可「多重登入」,容許多於一個裝置登入同一帳戶,而李被捕後,至少有3日「一支弓」帳戶曾被打開,其Tg帳戶仍曾有一次通話記錄,可能有其他人當時登入並使用該帳戶,且警方檢取李的手機後沒即時啟動手機飛航模式,其他人登入涉案帳戶可干擾或刪除Tg訊息,當中訊息是否完整,控方未有證據排除,而該帳戶中的相片更不可能成為證據。
另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李曾在案發時購買牆紙、鋁塑板、硝酸鉀等物料,控方指該些物品用於製作將軍澳爆炸計劃中的墓碑型炸彈。但辯方指,控方證物中沒有牆紙及鋁塑板,指李從事裝修,購買物品可能是出於裝修工作需要。
辯方指警長辨認被告步姿形容抽象及不合理
辯方又指,警長11632供稱透過髮型、眼眉和步姿,從宏創方和明愛醫院等閉路電視片段中辨認出李,並指李走路時步姿會左右擺動,「好似丞相咁」,但辯方認為此形容抽象及不合理,且一個人的步姿可能因為其身體狀況而改變,非客觀標準,故11632以此辨認李並不可靠,又質疑11632只是在片段中看見男子戴眼鏡便指稱為李,其後再補充其他特徵去支持自己說法。
辯方指,2020月1月27日,無任何涉案Tg訊息是涉及引爆明愛醫院爆炸案的炸彈。據控方的閉路電視片段,李於1月27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離開明愛醫院,而爆炸裝置被啟動時間是凌晨2時,但此時段中間的閉路電視片段未呈堂,亦無任何拍攝到急症室男廁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並沒可靠證據證明李就是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人,也不能證明片段中出現的人跟爆炸裝置有關。
辯方續指,李於3月7日到宏創方503室的原因,是跟首被告何卓為和第三被告吳子樂一起經營防毒面具和口罩生意,故當日在宏創方503室與女示威者「Rachel」交收,而警方在503室檢取的行李箱內本來裝有防毒面具和口罩等示威物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另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作供時常提及的「山雞」就是李嘉濱,但事實是因警方曾跟何卓為說「山雞同『夠鐘改名』隊咗你出嚟啦」,何承認事前不知誰是「山雞」或「雞仔」,僅屬何估計。
辯方又指,從1月26日晚上11時半至2月5日下午約3時半,李沒有出入過1008室,2月2日發生羅湖站爆炸案,如1008室是爆炸品的存倉,為何2月2日前李未曾出現。
辯方指專家證供稱涉案炸彈裝置不能發生爆炸
辯方指,將軍澳爆炸案計劃的墓碑型炸彈根本未準備好,控方爆炸品專家盧秉善的證供提到,明愛醫院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的裝置未能妥善密閉,主要是放煙,不能發生爆炸,而裝置放廁所會遭水淋濕,引爆時會「打折扣」。
至於羅湖站爆炸案檢取的2個炸彈裝置,兩位專家證人盧秉善和李展超亦有不同見解,到現場的炸彈專家指,若2個裝置放一齊,其中一個裝置會令另一個裝置失效,認為是不合理裝置;但另一專家指,兩裝置放在同一袋內,威力會倍增。辯方指,專家證人李展超的證供不可靠,懇請陪審團接納另一專家證人盧秉善的證供。
控方稱涉案Tg群組訊息是被告之間的協商,但辯方認為,控方不能夠證明李嘉濱本人毫無合理疑點將計劃付諸實行,李無出庭自辯,但不應因此對李作出有罪推論,控方未能完全確定有此串謀存在,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疑點利益歸與被告,陪審團要肯定所有控罪元素成立下才可定罪。李嘉濱的陳詞結束。
吳子樂一方向陪審團解釋法律指引
代表第三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結案陳詞時,提到陪審團應考慮的法律指引,指控方有責任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只要陪審團有一丁點的合理懷疑,便應裁定吳罪名不成立;相反,陪審團無須肯定辯方提出的案情為真實,只要有可能是真實,並毋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如果就同一件事可作出兩個合理推論,一對被告有利,一對其不利,陪審團必須採納對被告有利的推論。
辯方續指,陪審團在考慮吳在錄影會面及警員記事冊內的招認內容時,須先考慮控方是否已證明招認是被告出於自願,即吳沒受到任何武力、威嚇、利誘、壓逼或其他不公平對待,如果陪審團認為有發生,會面及記事冊的招認便完全不應考慮,即使陪審團認為當中內容有部分或全部內容屬真實,亦不可納入考慮。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