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0歲男童下午在大角咀一個廁所被偷窺,警方拘捕一名66歲男子。
資料圖片
警方下午大約5時接獲男童母親報案,指男童懷疑在海輝道一個廁所被一名男子偷窺。警方人員到場經初步調查,以涉嫌窺淫罪將男子拘捕,現正扣留調查。
資料圖片
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跟進。
旺角警署 (巴士的報記者攝)
社會事
一名10歲男童下午在大角咀一個廁所被偷窺,警方拘捕一名66歲男子。
資料圖片
警方下午大約5時接獲男童母親報案,指男童懷疑在海輝道一個廁所被一名男子偷窺。警方人員到場經初步調查,以涉嫌窺淫罪將男子拘捕,現正扣留調查。
資料圖片
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跟進。
旺角警署 (巴士的報記者攝)
28歲羽毛球教練涉於2022年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更衣室內偷拍男童,被控4項窺淫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星期三(3月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被告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被告容浩誠,被控於2022年8月14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2022年8月16日在香港大角咀體育館男更衣室和2022年8月17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暗中拍攝某個人,而他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該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拍攝。
他另被控於2022年8月23日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男更衣室內暗中拍攝男童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X是否同意被拍攝。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4項窺淫罪罪成
辯方爭議控方僅依賴被告招認,無其他直接證據指證被告。男童X未能看清偷拍者容貌,閉路電視僅拍到一名穿黑衣戴粉紅口罩的男子進入廁所,無法確認為被告;且警方未清晰告知被告偷拍具體時間,被告的招認可能指向其他事件。
惟吳官裁決時指,X能清晰述說偷拍經過、描述偷拍手機為藍色折疊款,並準確指認閉路電視中的畫面,其證供沒不合理之處,法庭予以接納。
雖然警員截停被告僅依據清潔工「黑衣黑褲男子離開廁所」的描述,未要求X辨認被告,證據存在一定不足。但法庭認為,警員證供邏輯合理、誠實可靠,亦確認被告在現場向警員作口頭招認真實有效。被告向警員承認「我頭先係嘗試用部電話偷影佢,但之後俾個男仔發現咗,所以冇成功偷影到」,同時亦承認「電話裡面嘅相大部分細路仔都係我影,有啲係我上網下載」,且他的招認被準確記錄於警誡供詞中。
吳官續指,被告在錄影中詳述偷拍的廁格位置、方式、使用的藍色手機套等細節,與X的證供脗合,法庭認定該招認涵蓋實質內容,確認被告為偷拍X的人。雖因警方技術問題無法擷取涉案相片,但警員在錄影中向被告讀出相片的日期、時間、地點,被告未提出異議並承認是自己拍攝,結合常理判斷,相片顯示的時間日期即為拍攝時間,且被告對不符描述的內容會及時更正,足以證明其招認真實。
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被告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控罪的案發地點均為男更衣室、廁所,屬於「可合理預期可能會裸露或露出私密部位的地方」,滿足偷拍的要求,因而裁定被告4項控罪罪名成立。
吳官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承認事實指,2022年8月23日,男童X約下午3時前往佛光街體育館9樓的男洗手間如廁。有人突然走進洗手間左廁格,X看見有人將設有鏡頭的手提電話伸進X的廁格約10秒。X清理後跑出廁格,看見左邊廁格空無一人,並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洗手間內對著鏡子整理頭髮,而X於洗手間內僅看到該男子。X將事件告訴朋友父親,繼而報警。同日約下午5時,警方拘捕被吿。
案件編號:KCCC152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