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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4項窺淫罪罪成 還柙3.25判刑 

法庭事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4項窺淫罪罪成 還柙3.25判刑 
法庭事

法庭事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4項窺淫罪罪成 還柙3.25判刑 

2026年03月11日 18:34 最後更新:18:34

28歲羽毛球教練涉於2022年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更衣室內偷拍男童,被控4項窺淫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星期三(3月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被告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被告容浩誠,被控於2022年8月14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2022年8月16日在香港大角咀體育館男更衣室和2022年8月17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暗中拍攝某個人,而他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該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拍攝。

他另被控於2022年8月23日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男更衣室內暗中拍攝男童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X是否同意被拍攝。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4項窺淫罪罪成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4項窺淫罪罪成

辯方爭議控方僅依賴被告招認,無其他直接證據指證被告。男童X未能看清偷拍者容貌,閉路電視僅拍到一名穿黑衣戴粉紅口罩的男子進入廁所,無法確認為被告;且警方未清晰告知被告偷拍具體時間,被告的招認可能指向其他事件。

惟吳官裁決時指,X能清晰述說偷拍經過、描述偷拍手機為藍色折疊款,並準確指認閉路電視中的畫面,其證供沒不合理之處,法庭予以接納。

雖然警員截停被告僅依據清潔工「黑衣黑褲男子離開廁所」的描述,未要求X辨認被告,證據存在一定不足。但法庭認為,警員證供邏輯合理、誠實可靠,亦確認被告在現場向警員作口頭招認真實有效。被告向警員承認「我頭先係嘗試用部電話偷影佢,但之後俾個男仔發現咗,所以冇成功偷影到」,同時亦承認「電話裡面嘅相大部分細路仔都係我影,有啲係我上網下載」,且他的招認被準確記錄於警誡供詞中。

吳官續指,被告在錄影中詳述偷拍的廁格位置、方式、使用的藍色手機套等細節,與X的證供脗合,法庭認定該招認涵蓋實質內容,確認被告為偷拍X的人。雖因警方技術問題無法擷取涉案相片,但警員在錄影中向被告讀出相片的日期、時間、地點,被告未提出異議並承認是自己拍攝,結合常理判斷,相片顯示的時間日期即為拍攝時間,且被告對不符描述的內容會及時更正,足以證明其招認真實。

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被告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被告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控罪的案發地點均為男更衣室、廁所,屬於「可合理預期可能會裸露或露出私密部位的地方」,滿足偷拍的要求,因而裁定被告4項控罪罪名成立。

吳官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承認事實指,2022年8月23日,男童X約下午3時前往佛光街體育館9樓的男洗手間如廁。有人突然走進洗手間左廁格,X看見有人將設有鏡頭的手提電話伸進X的廁格約10秒。X清理後跑出廁格,看見左邊廁格空無一人,並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洗手間內對著鏡子整理頭髮,而X於洗手間內僅看到該男子。X將事件告訴朋友父親,繼而報警。同日約下午5時,警方拘捕被吿。

案件編號:KCCC1528/2025

28歲羽毛球教練涉於2022年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更衣室內偷拍男童,被控4項窺淫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一(1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男童X在洗手間如廁期間,發現從隔鄰廁格有一部手機伸入其廁格約10秒。X指洗手間內僅被告一人,隨即向職員及友人父親求助,其後警方到場拘捕被告。

庭上播放男童X的錄影會面,X形容事發當日自己前往洗手間,洗手間內並無其他人。X在右方廁格,「無端端有個人入咗嚟」,其後見到有手機在空隙位置「上下咁影」。然後X跑出廁格,看到一名男子「扮照鏡喺度梳頭髮」。X將事件告訴職員,又告知朋友父親,繼而報警。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否認4項窺淫罪開審。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否認4項窺淫罪開審。

控方傳召男童X出庭作供。庭上播放佛光街體育館男廁外的閉路電視畫面。X認出畫面內的男童是自己,而經過的男子則回應「認唔到」。而畫面內見男童跑出洗手間 ,X解釋「因為我見到有人影我」,惟他看不到是誰在拍攝。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亦拍攝到一名男子,X「覺得係」同一人。

辯方盤問時指,兩條片段並不清晰,而且畫面中人亦戴上口罩,X並不能肯定畫面內的人就是被告。X同意。

控方傳召警員梁卓倫(音譯)出庭作供。事發當日警員與另2名同袍接到一宗偷拍事件通知,一名自稱是羽毛球課堂的家長,協助小童報案,指小童在洗手間被人偷拍。警員向涉事男童溝通,亦有向體育館的清潔工了解事件,清潔工表示看到一名身穿黑衫黑褲的人曾進入洗手間。

警員於同日下午約4時半第一次接觸被告,並向他查問事件經過,過程中他承認入過廁所。被告同意交出電話給警員檢查,警員發現電話內有大量兒童淫褻照片,隨後警員以窺淫罪及藏有兒童不雅影像拘捕被告。被告當時稱,「我係有嘗試用電話偷影佢,但之後個男仔發現咗我,所以我冇成功偷影到」。被告亦承認「大部分小朋友都係我影嘅,有部分係我上網下載落嚟嘅」。

承認事實指,2022年8月23日,男童X約下午3時前往佛光街體育館9樓的男洗手間如廁。有人突然走進洗手間左廁格,X看見有人將設有鏡頭的手提電話伸進X的廁格約10秒。X清理後跑出廁格,看見左邊廁格空無一人,並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洗手間內對著鏡子整理頭髮,而X於洗手間內僅看到該男子。X將事件告訴朋友父親,繼而報警。同日約下午5時,警方拘捕被吿。

警員供稱案發時被告承認偷拍不果。

警員供稱案發時被告承認偷拍不果。

被告容浩誠,被控於2022年8月14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2022年8月16日在香港大角咀體育館男更衣室和2022年8月17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暗中拍攝某個人,而他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該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拍攝。

他另被控於2022年8月23日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男更衣室內暗中拍攝男童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X是否同意被拍攝。

案件編號:KCCC152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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