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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窺淫罪成囚8個月 官斥直接踐踏受害人隱私

法庭事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窺淫罪成囚8個月 官斥直接踐踏受害人隱私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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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窺淫罪成囚8個月 官斥直接踐踏受害人隱私

2026年03月25日 17:56 最後更新:18:43

29歲羽毛球教練涉於2022年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更衣室內偷拍男童,被控4項窺淫罪。經受審後罪成,案件星期三(3月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吳思思斥被告的偷拍行為是直接踐踏受害人的隱私,判被告監禁8個月。

被告容浩誠,被控於2022年8月14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2022年8月16日在香港大角咀體育館男更衣室和2022年8月17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暗中拍攝某個人,而他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該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拍攝。

他另被控於2022年8月23日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男更衣室內暗中拍攝男童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X是否同意被拍攝。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窺淫罪成囚8個月。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窺淫罪成囚8個月。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患有讀寫障礙,但對推廣本地羽毛球有一定貢獻,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公開賽中取得不錯成績,其本人也屢獲獎項;在親友眼中,被告是負責任且孝順的人,望法庭能盡量輕判或給予合適刑罰,明白本案性質嚴重,但不涉及誠信問題;被告的作案手法並不複雜,並非處心積慮的布置。

辯方補充,針對被告是否屬戀童癖,目前並無實際證據可證明,惟吳官回應,是因被告在調查中存在回避、不願述說的情況,自然無法形成證據。

吳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被告現年29歲,中二輟學後在家人鼓勵下參與青年就業計劃,20歲成為羽毛球教練,參與各類羽毛球比賽,亦曾獲獎項;求情信亦指犯案與其性格不符。

吳官另引述心理報告,被告不願意透露性心理發展狀況,對性取向、性喜好相關的問題均作迴避及有戒心。心理醫生基於有限的資料作出判斷,雖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存在心理疾病或性偏離問題,但無法完全排除其有相關傾向,重犯機會高。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自2022年10月起由精神科門診部跟進,但沒被診斷出任何精神病,醫生建議繼續定期覆診。

暫委裁判官吳思思斥被告的偷拍行為是直接踐踏受害人的隱私,判被告監禁8個月。

暫委裁判官吳思思斥被告的偷拍行為是直接踐踏受害人的隱私,判被告監禁8個月。

吳官判刑時指,被告作案地點均為體育館的更衣室,場所是其作為羽毛球教練經常進出的區域,對場地十分熟悉,更易實施偷拍行為;受害人均為男童,而體育館屬於大眾化場所,涵蓋各年齡層人群,受害人均為無辜兒童。本案無證據顯示涉案的偷拍照片被傳播或發布,被告的作案目的僅為窺探受害人的隱私。

吳官續指,雖然被告初犯,無刑事定罪紀錄,惟始終否認控罪,索取的相關報告均顯示其毫無悔意;而受害人均為兒童,被告利用自身對場地的熟悉度犯案;心理專家認為重犯機會高。

吳官斥被告的偷拍行為直接踐踏受害人的隱私,對被偷拍者帶來重大潛在威脅,監禁為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最終判被告囚8個月。

承認事實指,2022年8月23日,男童X約下午3時前往佛光街體育館9樓的男洗手間如廁。有人突然走進洗手間左廁格,X看見有人將設有鏡頭的手提電話伸進X的廁格約10秒。X清理後跑出廁格,看見左邊廁格空無一人,並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洗手間內對著鏡子整理頭髮,而X於洗手間內僅看到該男子。X將事件告訴朋友父親,繼而報警。同日約下午5時,警方拘捕被吿。

案件編號:KCCC1528/2025

16歲男學生於2025年在黃大仙一所中學的女廁內,偷窺女同學,當場被事主發現。男學生早前承認窺淫罪,案件星期二(7月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曾宗堯開導被告:「想你知道點學好,想你點樣唔再出事,走歪咗好難走返轉頭」、「你要俾自己一世嘅教訓,之後要乖乖地啦」,最終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被告C.K.N報稱學生,承認於2025年12月1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某中學二樓女廁內,暗中觀察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被告不理會該X是否同意被他觀察。

16歲男生承認學校女廁偷窺被判入勞教中心

16歲男生承認學校女廁偷窺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提交報告指,被告適合進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辯方求情時表示,本案對被告猶如當頭棒喝,令其母親憂心奔波,被告亦因此深刻反省,深表悔意。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親筆撰寫向事主的道歉信。被告親友亦承諾會陪伴被告接受心理輔導,協助他重返正途。

曾官在判刑前問被告:「呢幾星期係咪好難捱?」,並指被告犯法後,不僅其一人承受後果,更會連累家人。曾官再次循循善誘,希望被告明白:「想你知道點學好,想你唔再出事」。曾官又提及,被告此前已因同類事件受警司警誡,提醒部分重犯者可能需處理相關疾病問題,勸勉被告切勿重蹈覆轍。

裁判官諄諄教誨盼被告迷途知返,最終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諄諄教誨盼被告迷途知返,最終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曾官特別叮囑被告:「走歪咗好難走返轉頭,規規矩矩係好緊要㗎,讀書成績唔好,唔等於一條死路,總會搵到條啱自己嘅路去走,你要記住一樣嘢,始終媽媽同你兩個要互相扶持」,「呢兩個星期同之後幾個月,你要俾自己一世嘅教訓,之後要乖乖地啦⋯⋯你係可以做得好㗎」。被告含淚答應,曾官最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2025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半左右,16歲女事主X在黃大仙某中學女廁使用廁格,期間發現隔壁的廁格有人將手掌放在地上,X遂彎腰查看,其後X看到被告將手掌按在地上,並彎腰試圖透過縫隙偷窺X上廁所。X立刻走出廁格,並在門外等待約兩三分鐘,惟被告仍沒走出廁格,X遂離開並向老師報告此事。

翻查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紀錄,發現被告在X進入女廁不久後,亦緊隨X進入女廁,而被告及後亦等待X離開後,才離開案發地。翌日,被告自行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指「當時我喺女廁廁格內放咗隻手喺地下,準備望隔離廁格女同學去廁所,但係俾佢發現咗,我知道錯,俾次機會我」。

案件編號:KCCC 51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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