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指張家俊非自願交出手機密碼及招認 且「人有相似」 質疑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辨認被告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指張家俊非自願交出手機密碼及招認  且「人有相似」 質疑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辨認被告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指張家俊非自願交出手機密碼及招認 且「人有相似」 質疑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辨認被告

2025年08月08日 17:53 最後更新:08月09日 07:5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8月8日)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第四被告張家俊一方指,警員查問張家俊手機密碼前沒施行警誡,又質疑警員對張威逼利誘及施襲令其受傷,指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張自願交出手機密碼及招認。辯方又指早前控方傳召放射科醫生報告僅靠X光片診斷,未有臨床診斷就認為張腳患是先天性,是不夠全面;另辯方亦質疑「人有相似」,反駁控方能否毫無合理疑點下辨認出在涉案單位出入及上嘉頓山的男子,就是張家俊。

案件續在高院由辯方結案陳詞。

案件續在高院由辯方結案陳詞。

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陳詞時向陪審團指出,張家俊面對2項控罪,案件性質嚴重,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要有足夠證據去證明,而每名被告都需作獨立處理評估,舉證要到達毫無合理疑點,任何懷疑、可能、應該、相信是他都不足以證明,疑點利益歸與被告,法官陳仲衡提醒,不要過份渲染「寧縱毋枉」,是要肯定無合理疑點下才可以裁定被告有罪。

更多相片
案件續在高院由辯方結案陳詞。

案件續在高院由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辯方質疑警員索取張手機密碼下隔11小時才記錄  記憶力驚人

辯方指張家俊在2020年3月7日晚被捕後,向警員提供其手機6位數字的密碼,但警員事前沒對張作警誡,也沒告知張相關權利,侵犯到張的緘默權,且警員在張家俊提供密碼後,超過11個小時後才把密碼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質疑警員在無任何紀錄下還記得密碼,記憶力驚人;另一名警員8519更是3月8日傍晚6時左右,距張提供密碼超過18小時,形容是「天方夜譚」,證供不可信。

辯方又指,兩名警員在記事冊的記錄完全一致,都是寫張在廁所「跣底」,錯法都一樣,質疑連標點符號都差不多,若不是抄襲,難以置信,至於為何要抄襲,因要偽造證據,要增強一致性。

辯方指,張被捕後,在警員威逼利誘下招認,而張胸口及左膝有傷勢,控方質疑是張的膝頭傷勢是由於他在警方破門入屋時「頂門」所造成,但辯方認為,張家俊如有「頂門」,在警方破門成功後,理應會被門壓着,警員進入單位時,張面朝天,傷勢應出現在手和肩等地方,不是膝蓋,希望陪審團信納張家俊的傷勢是由警員襲擊所致,而招認亦非自願作出。

辯方指放射科醫生報告不全面不可靠

對控方傳召放射科醫生庭上作供指,張家俊左膝傷勢有可能是先天性,但辯方指,急症室醫生供稱臨床觀察張的傷勢,指其左胸壁瘀傷,左膝蓋臏骨骨折,傷患是新患,外來創傷造成,不是先天性,其診斷全面及準確;相反,另一專家證人放射科醫生僅倚賴X光片作診斷,未有臨床診斷,辯方指其診斷不夠全面,認為其意見不可靠。

辯方指,任何醫療報告都不是關鍵,如何造成傷勢才重要,是外來創傷、新創、非先天性,這已經足夠,重申辯方無舉證責任。

控方陳詞提到,如警員有意誣衊張家俊,理應在記事冊內記錄張家俊承認涉案遙控器及引線夾等屬於自己,但辯方指出,警員記錄記事冊時,警方仍未完成對張家俊住所的搜查,故警員沒有在記事冊內作相關記錄。

辯方質疑警員辨認被告能力

辯方指,嘉頓山上開會是依靠警員證供,監視警員供稱3月6日傍晚6時半收到訓示,17張黑白相中包括張家俊,每張相用3分鐘觀察記憶,監視警員供稱見到戴口罩男子向上行去巴域街,然後入美荷樓,後確認是張家俊。辯方質疑,監視警員憑記憶作辨認,看訓示相後隔4小時,無相片在手,而該男子全程戴口罩,本身不認識被告,不能翻看相片下認出被告,監視警員對張家俊的記憶不清晰不深刻,辨認並不可靠。

至於控方指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張家俊曾身穿灰色外套出入涉案單位,而警方亦在張的私家車內檢獲該灰色外套。辯方指,「人有相似,物有相同」,「撞衫撞樣唔係罕見嘅事」,不能排除有兩個衣著相似的人,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男子便是張家俊。

辯方指「大隻仔」非「子虛烏有」

辯方亦指,張家俊曾供稱該灰色外套屬其同事「大隻仔」,而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男子也是「大隻仔」,而警方在張住所和辦公室檢獲的涉案手機、手提電腦和電路板等裝置均屬於同事「Rachel」和「大隻仔」,涉案私家車案發時亦曾由「大隻仔」駕駛。辯方指,張家俊能說出「大隻仔」的姓名為「陳湛男」,證明非「子虛烏有」,而張不知「Rachel」真名,因不是張負責出糧及強積金事宜,故不知「Rachel」真名是有可能,雖然未有傳召兩人作供或提供任何相關文件,但按現有證據,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男子是張家俊,控方雖然嘗試說服八達通使用者是張,但張否認,所以不能構成證據。

至於聲線方面,辯方指,雖然庭上有聽過張的聲音,但陪審團不知被告5年前的聲音,語音系統上的聲音經過壓縮,亦不知他當時的身體狀況,故聲音是會受到影響,若不能百分百肯定聲音是張,疑點利益歸予被告。

辯方另指,警方在張的公司及私家車檢取證物,要考慮到張的背景及工作性質,相關證物未必用於製造炸彈,如電路板,張說用於整汽水機;另有手機在「大隻仔」手上,公司電腦是給同事「Rachel」或「大隻仔」使用,其他如擴音器、電子火柴、電池及電線、粉紅色剪刀等都不屬於張或是其工作用途。

辯方總結,張無刑事定罪紀錄,犯罪機率不高,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兩項控罪,希望陪審團可裁定張罪名不成立。張家俊一方結束陳詞。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辯方指控方對楊怡斯的證據「空洞而無物」

代表第五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結案陳詞指,控方針對楊的證據「空洞而無物」,不能毫無合理疑點肯定Tg帳戶「叉雞飯啊陳」、「叉雞飯呀X你老母」就是楊怡斯;相較於其他被告,楊的情況較簡單,只爭議身份辨認問題,而控方須就此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如果僅是「呢兩個女仔有啲似」、「好似係同一個人」、「應該係同一個人」都不足夠,陪審團必然要肯定是同一個人。

辯方指,控方證據主要是監視警員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向陪審團指,對監視警員證供「唔好太認真」,批評監視警員的證供是「倒模」,控方舉證期間曾拿出一張聲稱是楊的黑白照,監視警員指是藉相片在監視行動中辨認被告,但其後控方刻意不再提到相片,因相中人根本不像楊,而此前甚至連辯方亦未獲提供該相片,非常不尋常。

辯方續指,該相片只拍攝到面部,沒有其他身體特徵,監視警員在行動前亦不未見過楊的真人,單憑一張相片去辨認一個素未謀面的陌生人,並不可靠。辯方直指,控方就身份辨認舉證失敗,重申陪審團是本案事實裁斷的「唯一話事人」,毋須依從證人、控方甚或法官的看法。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