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8月12日)續由辯方進行結案陳詞。第五被告楊怡斯一方指,控方的案情爭議是楊的身份問題,控方舉證未能證實楊的電腦或手機內有任何證據,亦沒有可靠警員證供,沒有質素可靠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證據證明楊住所的衣物與閉路電視片中人相符,亦沒有證據顯示楊曾把紙鶴交給其他人、沒證據證明楊是單獨一個人住、沒證據證明八達通使用者是楊等,是「八無」,指控方未能證明楊有參與爆炸案串謀。另第六被告張琸淇一方陳詞指,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張有遞送、發射、引爆炸彈,強調張透過男友、即第三被告吳子樂對案知情,但跟有參與是兩碼子事。
被告楊怡斯。
辯方指警員辨認一個戴口罩的人 證供不可靠
代表第五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續結案陳詞指,監視警員針對楊的身份辨認證供「不值一提」,若控方不能舉證肯定楊是Telegram帳戶「叉雞飯啊X你老母」,就應判楊無罪。辯方指,除2020年3月7日在朗豪坊外,其餘時間監視警員跟蹤的女子均戴上口罩。辯方指,疫情期間曾有一套電視節目是「口罩小姐」選美,一個人有否戴口罩,其樣貌可以有很大分別,「有一啲人你發現佢除咗口罩,同你想像中完全唔同」,監視警員要辨認一個戴口罩人士身份是非常不可靠,加上事隔5年,無從考究當時警方如何辨認,控方舉證不會毫無合理疑點,其證供不獨立及不客觀。
辯方又指,就偵緝警長温文鏡的證供,在控方主問時率先向温提出會處理楊的案情,指「今日主要係處理第五被告」,溫文鏡明顯知道控方的目的,控方展示閉路電視片段和截圖時,用滑鼠指着某個人,問是否認得,溫作供很有目的性,為求目的不擇手段,將他沒有見過的情況誤導陪審團。温供稱能透過片中人的步姿及Chanel手袋,認出片中人是楊,但温沒在現實中見過楊走路,以閉路電視片段的解像度亦看不清手袋的商標或英文字,很多女性都會有Chanel袋,不是全世界得一個,温在書面供詞中亦從未提及這兩點,庭上供詞為增加說服力。
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楊獨居 CCTV片段亦未能提供證據
辯方續指,控方指稱楊在2月2日從油塘住所前往港鐵羅湖站放炸彈,但閉路電視片段像素不佳,控方又指警方在楊的家中搜獲與片段中人相同的衣物,但控方未能證明楊是獨居、甚或未能證明片中人居住楊的家中,因控方未能提供任何閉路電視片段證明片中人曾出入楊的家中,僅因片中人曾出入楊居住的大廈便指片中人是楊,「簡直係兒戲到極點」,且片中人案發時身穿衣物亦是十分普遍。
辯方又提到,控方指在楊住所搜獲的八達通卡記錄符合2月2日羅湖爆炸案片中人的行蹤,但該八達通卡並非個人八達通,沒證據顯示當日必然由楊所使用。辯方又指,無論透過監視警員的證供或楊家中的物品,都未能肯定楊便是涉案Tg群組成員「叉雞飯」,而楊家中的電腦和手機更沒有發現任何與案相關內容。
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叉雞飯」將紙鶴交給他人
辯方又質疑,溫的口供無提及見過紙鶴,庭上作供才首次出現,但控方主問時,同一張相,控方給溫看時說看到,但辯方給他看時說沒看到,推說是屏幕問題;溫知道控方有證據是「叉雞飯」傳送的訊息,就說「叉雞飯」是楊怡斯,誠信破產;而據控方案情,「叉雞飯」要將紙鶴交給他人,但警方鋪天蓋地的調查亦未能在楊的住所找到一隻紙鶴。
辯方續指,控方無證據證明「叉雞飯啊X你老母」就是「叉雞飯阿陳」,首被告何卓為作供時都提及,「識好多人嗰陣都叫叉雞飯」。警方在楊的住所電腦中未有搜獲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楊2020年3月8日被警方拘捕時正沖涼,冇機會刪除其電腦中的資料,控方完全不能毫無合理疑點指控楊,辯方形容是「差九萬丈遠」。
辯方總結指,控方從來無指稱「叉雞飯」有參與明愛醫院爆炸事件;至於羅湖港鐵站爆炸事件,控方未能證明片中人就是楊;另將軍澳放爆炸計劃,若認為楊不是「叉雞飯」及有份串謀,就要判楊無罪。辯方指,控方沒任何楊的手機或電腦證據、沒有可靠的警員證供、沒有具質素的閉路電視片段、沒證據證明楊獨居、沒證據證明片中人曾在住所出沒、沒證據證明警方在住所搜獲的物品是楊的、沒證據證明楊是涉案八達通使用者、沒證據證明楊將紙鶴交給其他被告,認為控方舉證薄弱。
被告張琸淇。
辯方指張琸淇知情但不代表參與
代表第六被告張琸淇的大律師林國輝開始結案陳詞指,陪審團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張有遞送、發射、引爆炸彈。辯方強調,知道跟參與是兩碼子事。張在案發時與第3被告吳子樂成為情侶約4至5個月,套用生活經驗,「年輕人會癡住對方」,故張曾一起出現在涉案宏創方單位屬正常,但她從未獨自前往宏創方。雖然張透過吳得知爆炸案的資訊,亦被加入涉案Tg群組,也曾與吳一起前往西環和嘉頓山出席控方指稱的爆炸案開會,但知情不代表參與。
辯方指,張琸淇沒法律責任去舉報、阻止或離開吳子樂,但不代表張有參與串謀,而她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也表明自己沒參與,她無爭議自己曾到嘉頓山,是關注吳的安全,她當時只在場聆聽,沒參與討論,僅曾提醒吳不要喝太多酒;另張也不曾搬運任何物品到涉案宏創方單位,她僅曾到過宏創方兩次,而控方亦沒指稱她曾在場參與試爆炸品。張承認冇勸過吳子樂退出,因指「勸佢可能冇用」,張想見證吳是否安全,「知多啲會安心啲」。
辯方提及Tg訊息,不爭議張是「大西北騎牛仔」,是「九十二籤」頻道的訂閱者,但她冇權限發訊息,而在Tg對話中,張無跟其他涉案被告有單獨對話,如果有參與和討論,為何跟群組內的成員這麼少通訊。
辯方指張琸淇沒有法律責任退出涉案群組或舉報
辯方指,控方指張是大學生,質疑她為何不退出群組,法律上冇要求亦冇責任要求張退群,不退出亦不代表有參與;而涉案無名群組是張被捕前一星期才被加入,張只在群組發送過一條信息就是「其實戴咗口罩邊度睇到鬚」,辯方指張會否只是「搭嗲」,在行動中冇參與任何崗位及討論。
而控方引用「共謀者原則」指吳子樂在涉案Tg群組曾指女友可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夠鐘改名」說「我女朋友搵A29巴士將喼運去機場,扮去完旅行,dead drop…」。但辯方指,涉案群組對話中仍繼續討論運送的安排,從未落實張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而張也從沒有答應自己會協助,只是被動地「stand by」,可以說是「陪伴」,冇證據證明張會跟吳子樂一齊去將軍澳。
辯方指何培欣僅「搭嗲」 關心對象不是爆炸案而是何卓為
代表第7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結案陳詞指,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羅湖爆炸案及將軍澳放炸彈計劃發生時,均身處家中或在做功課等,而控方倚賴何卓為和何培欣兩人的Tg對話記錄去證明何培欣參與串謀,但兩人的對話由1月開始,愈接近3月,對話就愈少,「頭重尾輕」,反映何培欣並未參與爆炸案串謀,相關對話亦只是兩人之後談情說愛,即使何培欣問過一些相關事件,她所關心的對象亦不一定是爆炸案,而是何卓為本人。
辯方另指,何培欣只上過宏創方503室3次,無去過1008室;在將軍澳放炸彈計劃中,何培欣曾陪何卓為到香港仔買硫磺,又曾到巴域街休憩處,何培欣只逼留4分鐘,冇可能參與開會,與其他人甚至無互相稱呼。
辯方指,套用兩人之間的感情框架,何培欣當時面對何卓為的Tg訊息,控方用有利自己的證據去陳述,以偏概全,但要考慮正常人在戀愛階段,是「正常就搭下嗲,你kam我就hea」。法官陳仲衡問及「kam」的意思,辯方指即「自己做一啲令人尷尬嘅嘢,自得其樂」。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辯方指何卓為「放負」 情緒勒索何培欣
在明愛爆炸案發凌晨,何卓為曾發訊息指「舊嘢好似爆唔到」,其後何培欣回覆「Failure teaches success」。辯方指,案發時何卓為連續3晚在Telegram「放負」,對何培欣情緒勒索,何培欣在心態上合理地可能只是關心何卓為的負面情緒,後來何卓為發訊息提到「分工」並問何培欣想做什麼崗位,當時何培欣回覆「文宣部」時,何卓為則回覆「你唔做哨兵陪我行?」,何培欣答「Okok」,但不代表真是「做哨」。
辯方又引述自己有養狗,並比喻情況如同小狗接連數日在凌晨吠叫,其後突拿來多個玩具要求陪他玩耍,當何培欣勉強挑選了「文宣部」這玩具時,小狗卻推開及要求玩「做哨兵」,辯方指「係咪好煩」,並指陪審團可從中看出當時何培欣是「hea覆」。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