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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引導陪審團裁決 提醒不應受感情及個人立場影響 須客觀評估及考慮庭上證據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引導陪審團裁決   提醒不應受感情及個人立場影響  須客觀評估及考慮庭上證據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引導陪審團裁決 提醒不應受感情及個人立場影響 須客觀評估及考慮庭上證據  

2025年08月15日 16:36 最後更新:08月16日 08:1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8月15日)法官陳仲衡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陪審員不可受感情影響,雖然可能對2019年社會事件有自己的立場或不同情緒反應,甚或對明愛醫院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感到憤慨,但陪審員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根據客觀評估庭上證據;此外,陪審員亦不可考慮任何媒體的報道,包括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生時,或近期的傳媒對審訊的報道,尤其當中關於證據的演繹或觀察,強調這不是證據。

法官陳仲衡在高院引導陪審團裁決。

法官陳仲衡在高院引導陪審團裁決。

法官陳仲衡引導陪審團指,8名被告中,首7名共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次被告李嘉濱單獨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而第8被告周皓文單獨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各被告否認控罪。當引導詞結束後,陪審團會退庭商議,不論裁定有罪或無罪,9位陪審員須達致有效裁決,可以是9名陪審員一致裁決、亦可以是8比1或7比2的大比數裁決,惟6比3或5比4等則非有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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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仲衡在高院引導陪審團裁決。

法官陳仲衡在高院引導陪審團裁決。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法官指,法官負責處理本案所有法律相關的事情,及解釋適用的法律,陪審員須依從法官給予的法律相關指引或指示,如果有大律師提出的法律觀點與法官不同,陪審員亦須依從法官提出的觀點。但就事實裁斷方面,陪審團是「唯一嘅事實裁斷者」,由陪審員決定是否相信案中證據及全權作出決定,無人可以取代。

法官解釋「寧縱毋枉」 「無辜者有罪」與「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

法官續指,控方在案中負有舉證責任,而被告則無責任證明自己無罪或清白,控方亦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其舉證標準必須要達到陪審團肯定、才能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控罪一及交替控罪二,必須要考慮對每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對每名被告的裁決都無須相同。控方在開案陳詞所提及的,不是證據,必須根據審訊中的證據作判斷。如果控方不能令陪審團肯定開案陳詞所播的片段是控方所指的情況,就不需理會。

此外,有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提到「寧縱毋枉」,法官指更正確的說法是「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重申兩者之間的分別並非輕重之分,而控方負有舉證責任亦反映了這個精神。

法官提醒陪審員不應考慮傳媒報道 不能受感情及個人立場影響裁斷

法官提醒,陪審團不可以考慮帶有偏見的傳媒報道,明愛醫院爆炸案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生時,或近期傳媒對審訊的報道,陪審團都不能根據傳媒報道,這不是證據,而要根據審訊的證據。法官強調,陪審團亦不能受感情影響,可能對2019年社會事件有自己的立場、及有不同的情緒反應,但作出事實裁斷時,不可以對本案有情緒反應作判斷,只可依照證據。

法官指,證據可分為直接及環境證據,如化學品、化驗結果的百分比等,這是直接證據;至於環境證據則是與被告有關的證據。法官指,刑事審判通常都沒有直接證據,要依賴環境證據,如同被告有關的證據,當一併考慮時,可證明與被告有關,而環境證據甚至可比直接證據更有力,但陪審員需小心考慮是否可靠,相關證據必須令大家達致肯定被告干犯相關罪行。

法官指,憶測或無證據作出的假設,不是控辯雙方及陪審員應做的事,推論必須是根據事實,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可對被吿有利或不利,但不可以採納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只可根據事實去推論,控辯雙方都同意的事實,不能猜度,運用常識去做等符合邏輯常理的推論。  

法官舉一個例子,若你在5小時前在東京機場見到朋友,  5小時後在香港機場又見到對方,唯一推論就是你朋友搭飛機返回港;但如一星期前在東京機場見到他,剛剛又在香港機場見到他,你朋友不一定由東京返港,他可以去了其他地方再回來,這不是唯一合理推論;亦可能那人不是你朋友,不肯定見到的人是誰等 。

法官續指,承認事實上控辯雙方對專家證人身份沒有爭議,刑事審訊准許專家證人提供知識範疇的意見證供,陪審員要正確看待,在檢驗爆炸品、爆炸品裝置、Telegram訊息、醫學報告等方面都有專家證人就其專業範疇表達意見,如不接納專家證人證供,就無須依賴;控方要令陪審團肯定第四被告張家俊無被警方打傷,但如果陪審員認為放射診斷部及急症科醫生報告有抵觸,應考慮多項因素,但不需因為是專家而去選擇接受,專家可幫助達成裁決,但不是單靠專家證人去判案。

法官指,審訊中有提到被告不利行為,涉及刑事行為但未有提出檢控的,陪審團不能因為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而傾向認為被告犯案機會較高,不能因此對被告作不利揣測,不被控告的罪行只顯示控罪發生時的背景,不能因此對被告產生偏見。

關於庭上讀出的證人口供及呈堂的書面證人口供,法官指亦是證據,如同直接在證人台作供一樣都需要考慮,但是否接受完全是陪審員的權利,不應猜測任何不在庭上作供的性質。

法官指陪審團須謹慎考慮警員辨認的證供

法官又提到,控方就辨認案中被告提出相關證供,包括傳召監視警員和偵緝警長温文鏡庭上作供,陪審員須謹慎考慮辨認證供,因即使證人是誠實的證人,亦可能在辨認時犯錯,導致無辜的人被認錯而定罪的風險亦存在,陪審團須考慮證人觀察到辨認目標、特別是其面容的時間長短、證人在整個過程中是否專注、證人與辨認目標之間的距離和是否有事物阻隔、證人當時是否受壓或緊張等。

法官又指,陪審團不可因為證人是警察,便認為他們辨認人物方面一定準確,不能因其職業而看高一線,要考慮他們在什麼情況下辨認,即使接納他們是誠實的證人,甚至幾名證人都辨認到同一名人士,他們仍有可能出錯,陪審團須對比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相片及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等,但前提是陪審團認為相關片段或影像質素良好,否則不應用於比對。

法官提及辨認被告外貌及聲音對比

法官指,衣着、髮型、步姿可認出被告,惟不足夠但可支持證據,如溫文鏡曾形容李嘉濱走路「似丞相」,這只是描述,陪審團需找到兩者共有的特徵,如外貌、步姿、站姿、手勢等;且案件至今相距時間長,被告外貌可能改變,髮型、外貌亦會與被捕拍攝的照片不同,陪審團可與被捕時的照片作比對,但照片質素會影響對比;另閉路電視片段拍攝的角度、距離、焦點都要考慮,如因照片質素令陪審團不能穩妥對比,就不要試圖對比。法官指,陪審團相較於監視警員有一個優勢,便是他們可以重覆翻看片段以作辨認,相反現場監視警員只能在當刻辨認目標。

法官又提到,就身份辨認議題上,控方倚賴涉案Telegram語音訊息及行車記錄儀片段的聲音,陪審團可比對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的聲線,以確定是否同一人,但陪審員須注意說話的清晰度、錄音質素及句子長短等,且辨認陌生人的聲線亦較辨認熟人的聲線來得困難,音質亦會受壓縮影響、說話的長度可能僅2至3秒,如果陪審員不能肯定聲線屬於被告,在聲音議題上便不應理會相關證據。

何卓為和張家俊在審訊中有出庭自辯,法官指張家俊過去無案底,雖不可直接作為辯護理由,但品格良好可能表示他在自辯時的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法官:陪審團不應考慮錄影會面中牽涉到其他被告的指控

法官又指,陪審團不應考慮各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牽涉到其他被告的指控,但何卓為和張家俊如果在庭上作供時採納自己在會面中的相關說法,因為其他被告有機會透過辯方盤問,故陪審團便可加以考慮,但必須肯定內容真實,才可用作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

至於被告被捕後的招認,審訊中首四名被告都爭議他們被捕後受不同程度的「威逼利誘」,法官指,陪審團應留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精神狀態和對答,是否有受到警察控制、抑或反過來「帶返警察轉頭」,有否任何不對等的表現等,陪審團均可從片段中作觀察。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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