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五(8月15日)法官陳仲衡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陪審員不可受感情影響,雖然可能對2019年社會事件有自己的立場或不同情緒反應,甚或對明愛醫院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感到憤慨,但陪審員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根據客觀評估庭上證據;此外,陪審員亦不可考慮任何媒體的報道,包括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生時,或近期的傳媒對審訊的報道,尤其當中關於證據的演繹或觀察,強調這不是證據。
法官陳仲衡在高院引導陪審團裁決。
法官陳仲衡引導陪審團指,8名被告中,首7名共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次被告李嘉濱單獨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而第8被告周皓文單獨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各被告否認控罪。當引導詞結束後,陪審團會退庭商議,不論裁定有罪或無罪,9位陪審員須達致有效裁決,可以是9名陪審員一致裁決、亦可以是8比1或7比2的大比數裁決,惟6比3或5比4等則非有效裁決。
法官指,法官負責處理本案所有法律相關的事情,及解釋適用的法律,陪審員須依從法官給予的法律相關指引或指示,如果有大律師提出的法律觀點與法官不同,陪審員亦須依從法官提出的觀點。但就事實裁斷方面,陪審團是「唯一嘅事實裁斷者」,由陪審員決定是否相信案中證據及全權作出決定,無人可以取代。
法官解釋「寧縱毋枉」 「無辜者有罪」與「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
法官續指,控方在案中負有舉證責任,而被告則無責任證明自己無罪或清白,控方亦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其舉證標準必須要達到陪審團肯定、才能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控罪一及交替控罪二,必須要考慮對每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對每名被告的裁決都無須相同。控方在開案陳詞所提及的,不是證據,必須根據審訊中的證據作判斷。如果控方不能令陪審團肯定開案陳詞所播的片段是控方所指的情況,就不需理會。
此外,有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提到「寧縱毋枉」,法官指更正確的說法是「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重申兩者之間的分別並非輕重之分,而控方負有舉證責任亦反映了這個精神。
法官提醒陪審員不應考慮傳媒報道 不能受感情及個人立場影響裁斷
法官提醒,陪審團不可以考慮帶有偏見的傳媒報道,明愛醫院爆炸案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生時,或近期傳媒對審訊的報道,陪審團都不能根據傳媒報道,這不是證據,而要根據審訊的證據。法官強調,陪審團亦不能受感情影響,可能對2019年社會事件有自己的立場、及有不同的情緒反應,但作出事實裁斷時,不可以對本案有情緒反應作判斷,只可依照證據。
法官指,證據可分為直接及環境證據,如化學品、化驗結果的百分比等,這是直接證據;至於環境證據則是與被告有關的證據。法官指,刑事審判通常都沒有直接證據,要依賴環境證據,如同被告有關的證據,當一併考慮時,可證明與被告有關,而環境證據甚至可比直接證據更有力,但陪審員需小心考慮是否可靠,相關證據必須令大家達致肯定被告干犯相關罪行。
法官指,憶測或無證據作出的假設,不是控辯雙方及陪審員應做的事,推論必須是根據事實,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可對被吿有利或不利,但不可以採納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只可根據事實去推論,控辯雙方都同意的事實,不能猜度,運用常識去做等符合邏輯常理的推論。
法官舉一個例子,若你在5小時前在東京機場見到朋友, 5小時後在香港機場又見到對方,唯一推論就是你朋友搭飛機返回港;但如一星期前在東京機場見到他,剛剛又在香港機場見到他,你朋友不一定由東京返港,他可以去了其他地方再回來,這不是唯一合理推論;亦可能那人不是你朋友,不肯定見到的人是誰等 。
法官續指,承認事實上控辯雙方對專家證人身份沒有爭議,刑事審訊准許專家證人提供知識範疇的意見證供,陪審員要正確看待,在檢驗爆炸品、爆炸品裝置、Telegram訊息、醫學報告等方面都有專家證人就其專業範疇表達意見,如不接納專家證人證供,就無須依賴;控方要令陪審團肯定第四被告張家俊無被警方打傷,但如果陪審員認為放射診斷部及急症科醫生報告有抵觸,應考慮多項因素,但不需因為是專家而去選擇接受,專家可幫助達成裁決,但不是單靠專家證人去判案。
法官指,審訊中有提到被告不利行為,涉及刑事行為但未有提出檢控的,陪審團不能因為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而傾向認為被告犯案機會較高,不能因此對被告作不利揣測,不被控告的罪行只顯示控罪發生時的背景,不能因此對被告產生偏見。
關於庭上讀出的證人口供及呈堂的書面證人口供,法官指亦是證據,如同直接在證人台作供一樣都需要考慮,但是否接受完全是陪審員的權利,不應猜測任何不在庭上作供的性質。
法官指陪審團須謹慎考慮警員辨認的證供
法官又提到,控方就辨認案中被告提出相關證供,包括傳召監視警員和偵緝警長温文鏡庭上作供,陪審員須謹慎考慮辨認證供,因即使證人是誠實的證人,亦可能在辨認時犯錯,導致無辜的人被認錯而定罪的風險亦存在,陪審團須考慮證人觀察到辨認目標、特別是其面容的時間長短、證人在整個過程中是否專注、證人與辨認目標之間的距離和是否有事物阻隔、證人當時是否受壓或緊張等。
法官又指,陪審團不可因為證人是警察,便認為他們辨認人物方面一定準確,不能因其職業而看高一線,要考慮他們在什麼情況下辨認,即使接納他們是誠實的證人,甚至幾名證人都辨認到同一名人士,他們仍有可能出錯,陪審團須對比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相片及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等,但前提是陪審團認為相關片段或影像質素良好,否則不應用於比對。
法官提及辨認被告外貌及聲音對比
法官指,衣着、髮型、步姿可認出被告,惟不足夠但可支持證據,如溫文鏡曾形容李嘉濱走路「似丞相」,這只是描述,陪審團需找到兩者共有的特徵,如外貌、步姿、站姿、手勢等;且案件至今相距時間長,被告外貌可能改變,髮型、外貌亦會與被捕拍攝的照片不同,陪審團可與被捕時的照片作比對,但照片質素會影響對比;另閉路電視片段拍攝的角度、距離、焦點都要考慮,如因照片質素令陪審團不能穩妥對比,就不要試圖對比。法官指,陪審團相較於監視警員有一個優勢,便是他們可以重覆翻看片段以作辨認,相反現場監視警員只能在當刻辨認目標。
法官又提到,就身份辨認議題上,控方倚賴涉案Telegram語音訊息及行車記錄儀片段的聲音,陪審團可比對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的聲線,以確定是否同一人,但陪審員須注意說話的清晰度、錄音質素及句子長短等,且辨認陌生人的聲線亦較辨認熟人的聲線來得困難,音質亦會受壓縮影響、說話的長度可能僅2至3秒,如果陪審員不能肯定聲線屬於被告,在聲音議題上便不應理會相關證據。
何卓為和張家俊在審訊中有出庭自辯,法官指張家俊過去無案底,雖不可直接作為辯護理由,但品格良好可能表示他在自辯時的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法官:陪審團不應考慮錄影會面中牽涉到其他被告的指控
法官又指,陪審團不應考慮各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牽涉到其他被告的指控,但何卓為和張家俊如果在庭上作供時採納自己在會面中的相關說法,因為其他被告有機會透過辯方盤問,故陪審團便可加以考慮,但必須肯定內容真實,才可用作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
至於被告被捕後的招認,審訊中首四名被告都爭議他們被捕後受不同程度的「威逼利誘」,法官指,陪審團應留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精神狀態和對答,是否有受到警察控制、抑或反過來「帶返警察轉頭」,有否任何不對等的表現等,陪審團均可從片段中作觀察。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