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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總結多名警員證供 均指明無以武力威逼利誘被告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總結多名警員證供 均指明無以武力威逼利誘被告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總結多名警員證供 均指明無以武力威逼利誘被告

2025年08月20日 17:27 最後更新:08月21日 07:2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8月20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總結監視警員和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警員證供,多人均提及何卓為被捕、在警署作錄影會面及提供手機密碼的過程,以及供稱自己在整個過程中沒使用武力威逼利誘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時,總結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證供,提到監視警員24供稱在2020年3月7日接受訓示後收到被監視人的黑白證件相,指相中人是第五被告楊怡斯,他用約5分鐘去觀察。同日下午約5時半首次見被監視人,衣着、髮型、年齡、眉毛相似,兩人距離5至6米,根據經驗,也相信是楊;當時燈光正常,沒障礙物阻擋觀察;而店鋪閉路電視片段亦見到楊的衣着跟監視當日一致,後來楊去買假髮及面具,亦確認面具及楊當時拿着兩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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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監視警員指憑眼睛眼眉等確認為楊怡斯

法官續指,監視警員25同日於旺角港鐵站執行任務,他見被監視人在旺角港鐵站地面拿着2個膠袋,雖戴口罩,但看到眼睛、眼眉,足以令他肯定是楊怡斯,以一分鐘確認。楊當晚在朗豪坊外吸煙時曾拉低口罩,警員能看到對方容貌,按其記憶確認,後楊與首被告何卓為一起進入太子某餃子店。

監視警員17作供指,第一眼便確認楊,當時她拿着2個袋,期間曾拿出監視人的相片比對,確定是同一人,是透過眼睛、眼眉確認,當何卓為和楊離開餃子店,見楊拿着一個有重量的袋。

陳官總結,據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警員證供,提到監視警員在3月7日晚於青衣港鐵站截停及制服何卓為後,便交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接手及拘捕。警員13024對何作出警誡,何說「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嘅…..」,警員13024將何帶回青衣警署,何沒向值日官提出投訴。何曾會見法律代表指「心口唔舒服想睇醫生」,惟當救護車抵達後,何說不需要服務,並在表格上確認。

警員確認沒使用任何武力威嚇誘使何卓為

其後去錄影會面室,何亦沒要求律師陪同,共進行了5次錄影會面,值日官確認何沒有投訴及要求,警員13024確認沒使用任何武力威嚇誘使行為。值日官曾記錄何去了瑪嘉烈醫院治療,因其感頭痛及心口痛,檢查無表面傷勢,雖然警員作供時稱,曾問何卓為為何痛,但何沒回答,只是說要看醫生。陳官提醒陪審團,不要因為被告沒回答警方,便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考慮,強調被告有權提出不適要看醫生,亦有權不回答警方。

警長14343負責檢取何卓為的證物,在何被捕後,從何卓為身上檢取了3部手機、假髮和假鬚;何卓為在警署內同意提供手機密碼,14343其後把手機交給網罪科同事拍攝取證。

李嘉濱被捕後曾誤導警方真實住址

監視警員33於2020年3月7日晚在旺角道制服及拘捕李嘉濱,其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長4181接手及警誡李,李當時曾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叫我放嘅,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警長4181將李帶到旺角警署向值日官報到時,留意李的左頸有紅痕,並向值日官報告,亦曾詢問李是否需要治療,李表示不用亦沒有投訴。

警長4181與李嘉濱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曾帶李報稱居於梅芳街1A室作住所搜查,但到達單位後,李輸入錯密碼,表示不記得單位大門密碼。警長4181透過途經的男住客聯絡業主並取得密碼後,警方入屋搜查及檢取了12把魚生刀。惟警長4181後接獲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帶李到西區警署,期間李才透露自己其實並非居於梅芳街1A室,他兩星期前已搬到2C室。警長4181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再次拘捕李嘉濱。

隨後警方再帶李到梅芳街2C室搜查,警長11632在單位內檢獲「水喉通炸彈」和一些化學品。警長4181與李進行錄影會面,並在會面中觀看警方從涉案紅色私家車上檢獲的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指稱,李被捕前曾乘搭該紅色車到將軍澳「踩線」,監視警員亦供稱在旺角看見李從該紅色車走下來。警長4181與李一共進行了10次錄影會面,他供稱沒對李使用武力,李也不曾提出投訴。

警方擷取李嘉濱手機的涉案TG群組訊息

警長11632於2020年3月8日在警署搜身室內對李嘉濱進行搜身,李從兩邊褲袋各取出一部手機,並由警長11632保管,雖然沒關掉兩部手機或開啟飛行模式,但警長11632稱兩部手機內的資料沒有被非法干擾。後來李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提供自己兩部手機的密碼,並展示涉案Tg群組「烘焙同好會0.3」訊息。

警長11632在3月9日透過李嘉濱提供的密碼解鎖手機,並拍攝涉案Tg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通訊內容,共拍攝130張相片,然後才開啟飛行模式及封存入證物袋,於同日下午6時將兩部手機交給網罪科。網罪科從兩部手機內成功擷取資料,於同年4月把其燒錄成光碟,跟手機一起交給警長11632處理。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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