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8月20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總結監視警員和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警員證供,多人均提及何卓為被捕、在警署作錄影會面及提供手機密碼的過程,以及供稱自己在整個過程中沒使用武力威逼利誘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時,總結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證供,提到監視警員24供稱在2020年3月7日接受訓示後收到被監視人的黑白證件相,指相中人是第五被告楊怡斯,他用約5分鐘去觀察。同日下午約5時半首次見被監視人,衣着、髮型、年齡、眉毛相似,兩人距離5至6米,根據經驗,也相信是楊;當時燈光正常,沒障礙物阻擋觀察;而店鋪閉路電視片段亦見到楊的衣着跟監視當日一致,後來楊去買假髮及面具,亦確認面具及楊當時拿着兩個袋。
被告楊怡斯。
監視警員指憑眼睛眼眉等確認為楊怡斯
法官續指,監視警員25同日於旺角港鐵站執行任務,他見被監視人在旺角港鐵站地面拿着2個膠袋,雖戴口罩,但看到眼睛、眼眉,足以令他肯定是楊怡斯,以一分鐘確認。楊當晚在朗豪坊外吸煙時曾拉低口罩,警員能看到對方容貌,按其記憶確認,後楊與首被告何卓為一起進入太子某餃子店。
監視警員17作供指,第一眼便確認楊,當時她拿着2個袋,期間曾拿出監視人的相片比對,確定是同一人,是透過眼睛、眼眉確認,當何卓為和楊離開餃子店,見楊拿着一個有重量的袋。
陳官總結,據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警員證供,提到監視警員在3月7日晚於青衣港鐵站截停及制服何卓為後,便交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接手及拘捕。警員13024對何作出警誡,何說「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嘅…..」,警員13024將何帶回青衣警署,何沒向值日官提出投訴。何曾會見法律代表指「心口唔舒服想睇醫生」,惟當救護車抵達後,何說不需要服務,並在表格上確認。
警員確認沒使用任何武力威嚇誘使何卓為
其後去錄影會面室,何亦沒要求律師陪同,共進行了5次錄影會面,值日官確認何沒有投訴及要求,警員13024確認沒使用任何武力威嚇誘使行為。值日官曾記錄何去了瑪嘉烈醫院治療,因其感頭痛及心口痛,檢查無表面傷勢,雖然警員作供時稱,曾問何卓為為何痛,但何沒回答,只是說要看醫生。陳官提醒陪審團,不要因為被告沒回答警方,便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考慮,強調被告有權提出不適要看醫生,亦有權不回答警方。
警長14343負責檢取何卓為的證物,在何被捕後,從何卓為身上檢取了3部手機、假髮和假鬚;何卓為在警署內同意提供手機密碼,14343其後把手機交給網罪科同事拍攝取證。
李嘉濱被捕後曾誤導警方真實住址
監視警員33於2020年3月7日晚在旺角道制服及拘捕李嘉濱,其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長4181接手及警誡李,李當時曾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叫我放嘅,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警長4181將李帶到旺角警署向值日官報到時,留意李的左頸有紅痕,並向值日官報告,亦曾詢問李是否需要治療,李表示不用亦沒有投訴。
警長4181與李嘉濱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曾帶李報稱居於梅芳街1A室作住所搜查,但到達單位後,李輸入錯密碼,表示不記得單位大門密碼。警長4181透過途經的男住客聯絡業主並取得密碼後,警方入屋搜查及檢取了12把魚生刀。惟警長4181後接獲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帶李到西區警署,期間李才透露自己其實並非居於梅芳街1A室,他兩星期前已搬到2C室。警長4181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再次拘捕李嘉濱。
隨後警方再帶李到梅芳街2C室搜查,警長11632在單位內檢獲「水喉通炸彈」和一些化學品。警長4181與李進行錄影會面,並在會面中觀看警方從涉案紅色私家車上檢獲的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指稱,李被捕前曾乘搭該紅色車到將軍澳「踩線」,監視警員亦供稱在旺角看見李從該紅色車走下來。警長4181與李一共進行了10次錄影會面,他供稱沒對李使用武力,李也不曾提出投訴。
警方擷取李嘉濱手機的涉案TG群組訊息
警長11632於2020年3月8日在警署搜身室內對李嘉濱進行搜身,李從兩邊褲袋各取出一部手機,並由警長11632保管,雖然沒關掉兩部手機或開啟飛行模式,但警長11632稱兩部手機內的資料沒有被非法干擾。後來李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提供自己兩部手機的密碼,並展示涉案Tg群組「烘焙同好會0.3」訊息。
警長11632在3月9日透過李嘉濱提供的密碼解鎖手機,並拍攝涉案Tg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通訊內容,共拍攝130張相片,然後才開啟飛行模式及封存入證物袋,於同日下午6時將兩部手機交給網罪科。網罪科從兩部手機內成功擷取資料,於同年4月把其燒錄成光碟,跟手機一起交給警長11632處理。
被告張琸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