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供 指3宗爆炸案及計劃均可造成重大傷亡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供  指3宗爆炸案及計劃均可造成重大傷亡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供 指3宗爆炸案及計劃均可造成重大傷亡

2025年08月26日 16:43 最後更新:08月27日 08:1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8月26日)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總結警方爆炸品專家證供,提到多名爆炸品專家分別處理了明愛醫院爆炸案、羅湖站爆炸案及兩個宏創方涉案單位內的爆炸品、以及分析了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計劃的涉案Telegram群組分工和部署等,認為均能夠造成人命傷亡或重大財物損害。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法官陳仲衡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人、警司張立德的證供,指在涉案宏創方503室廁所和地板有燃燒痕跡,並有帶燒痕的金屬罐和金屬蓋,疑似是測試工具。張認為503室是製造或測試爆炸品的地方,而宏創方1008室則是儲存倉,單位內藏有硝酸鉀、氧化鋁粉、 鎂粉、硫酸等原料。

更多相片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羅湖站爆炸案。

羅湖站爆炸案。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宏創方涉案兩單位有大量低性能及高性能炸藥 

張立德另在1008室發現內裝有「火箭糖」(Rocket Candy) 的玻璃樽及在503室發現內有「閃粉」(Flash powder) 的兩個玻璃樽,兩者均為低性能炸藥或爆燃炸藥。低性能炸藥若不在密閉空間,只會是猛烈地極速燃燒,,但若炸藥份量很大,房間亦是密閉空間,燃燒時便會爆炸,而503室亦發現高性能炸藥TATP,不需在密閉空間亦能爆炸。張立德指,1008室是炸藥儲存倉,基於安全考慮,燃料儲存倉不會用作製造及測試炸藥。

張立德又供稱,兩個單位內都檢獲電子火柴、電池、電路板和引信等,滿足製造「土製炸彈」4個元素,即電源、引發器、開關和炸藥;而503室內的兩個玻璃樽能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1008室玻璃瓶內的「火箭糖」在1至2米內亦能造成嚴重破壞,加上1008室內有其他化學品,會令火勢蔓延。

此外,503室內亦有不是實用炸藥、即自製炸藥,但產生不到爆炸,通常用不同效果的炸藥,常見的化學品有鋁粉、氯酸鹽、高氯酸鹽等。陳官提醒陪審團,在考慮證物時,除高性能炸藥TATP外,或會有其他不涉及炸藥用途,但同時會在住所出現如「糖」,在審事裁斷時要考慮各項證物的組合以及可能出現的情況。

專家指明愛醫院男廁「土製炸彈」足以造成死傷

另一名爆炸品專家證人、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則檢驗了明愛醫院爆炸案及羅湖站爆炸案中的爆炸裝置。盧秉善供稱,他到達明愛醫院男廁時,發現一個已破裂及殘留深褐色物質的玻璃樽,他用明火進行測試時,發現褐色物質有爆燃反應、煙霧及甜的氣味,他評估玻璃樽內有500至1000克含有硝酸鹽類的爆燃炸藥,玻璃樽接駁電路板、橙色電線、及包有黑色膠紙等,認為玻璃樽是「土製炸彈」,會產生大量火焰及煙霧,且水不能淋熄,足以造成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

至於羅湖爆炸案中,盧秉善起回一個完整的簡易爆炸裝置,內有約1公斤低性能炸藥的玻璃樽;另又 起回一個已燒毀的裝置,玻璃樽已燒焦,留有燒焦的電池,散開的碎片和電線殘骸等。盧秉善認為,2個裝置的設計相同,雖然設計很差,但同樣具備簡易爆炸裝置的所有必要元素。他指,當時裝置放在袋中,認為將2個裝置放在一個袋是不合邏輯的處理。但盧秉善指,羅湖站爆炸案涉及無線電爆炸裝置,2個裝置都有能力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

羅湖站爆炸案。

羅湖站爆炸案。

專家指宏創方503室檢獲威力強大TATP  被稱為「撒旦的母親」

另爆炸品專家證人,署理高級警司李展超證供則提到,土製炸藥的原材料例如糖,是家居常見,但涉案單位檢獲的硝酸鉀較少在家中使用,在香港則屬危險品;而在503室內檢獲的高性能炸藥TATP威力更強大,十分敏感,更是國際認可的危險品,會被人稱為「撒旦的母親」。李展超認為涉案單位內檢獲的物品亦可製成簡易爆炸裝置。

另外,在涉案手機內被發現一個疑放入鐵釘的爆炸品。李展超指,如果加入鐵釘、螺絲釘等物件,爆炸時會對物件或生命造成直接插穿的傷害和破壞,炸彈威力會加強及無差別攻擊周圍的人,亦屬武裝組織及恐怖份子的常用做法。

李展超就涉案手機內發現的懷疑試爆片段作供,稱在部份片段中看到「爆燃」,亦有測試引信的情況。李展超指,片中有人刻意蹲低,點火後立即走開,表示片中人知悉自己在測試爆炸品。李展超提到,明愛爆炸案中爆炸裝置殘留物質為「火箭糖」,而案發時閉路電視的片段亦與「火箭糖」爆燃時的情況脗合;至於在急症室廁所飄出煙霧,如果現場人士吸入濃煙會感到不適,甚至因為煙霧高溫而肺部灼傷,煙霧亦可能會遮蔽逃生出口標誌,醫院內有不少病人坐輪椅或躺在病床,難以逃生。陳官提醒陪審團,專家證人證供大家自行可衡量比重和價值。

專家指羅湖站爆炸若在車廂內發生 乘客無路可逃 傷亡嚴重

就羅湖站爆炸案,李展超則指出涉案2個爆炸裝置若非被清潔工發現及帶離車廂,計劃會爆炸的地方不是羅湖,而是在列車內,會造成非常嚴重傷亡,即使月台是開揚的環境,若濃煙達6至7分鐘,完全可以遮蓋鏡頭,在燶煙和高溫下,乘客有機會被焗死,且列車須駛至車站才能停止,乘客無路可逃,認為爆炸經過精心設計。

此外,控方指稱涉案被告計劃在3月8日發動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爆炸,他們透過涉案Telegram群組討論計劃和分工,並打算當日放置一個內有20公斤「閃粉」的爆炸裝置到將軍澳。李展超供稱,20公斤「閃粉」的爆炸威力驚人,殺傷力範圍可達數十米,甚至在300米外仍能聽到巨響及感受到衝擊波。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