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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恐條例》案件中,陪審團制度是否仍具合理性?

博客文章

在《反恐條例》案件中,陪審團制度是否仍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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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恐條例》案件中,陪審團制度是否仍具合理性?

2025年09月07日 08:52 最後更新:09:03

李頴彰 執業律師

最近八名被告因密謀炸彈計劃而根據《反恐條例》受審。案件歷時逾五個月,最終九名陪審員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三人於交替控罪下被判有罪。由於案件性質嚴重及涉及國際反恐框架,此結果引起社會大眾質疑:在涉及《反恐條例》的案件中,陪審團制度是否仍具合理性?

陪審團制度原源於普通刑事案件,旨在防止國家權力過度擴張。此制度或許適用於盜竊、傷人等簡單案件,因證據和事實清晰。然而,《反恐條例》案件並非純粹的犯罪行為,而是針對潛在恐怖主義的預防性打擊,涉及跨境情報合作、專業風險評估及國家安全策略。普通陪審員既沒有情報訓練,也無國際反恐合作經驗,他們在不完整資料下判斷國家安全風險,顯然並不合宜。

涉密資料的處理正是此類案件最大挑戰。國家安全部門掌握的情報,往往涉及密探線人、加密監控或海外合作。若完全向陪審團披露,將會危及情報人員及國際合作。由於陪審員未獲安全許可,他們實際上只能根據「不完整拼圖」決定案件,容易產生偏差。相比之下,專業法官能在保密程序下全面掌握資料,並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作出裁決。《反恐條例》與陪審團制度因此存在結構性衝突,專業審訊才能維護秘密與公平。

社會情緒亦是隱患。二零一九年「黑暴」導致社會撕裂,部分市民同情涉案者,亦有人強烈厭惡暴徒行為。陪審員若來自相關社群,判斷難免受情感左右,或過分寬容,或過度嚴苛。這將破壞審訊標準的一致性。更甚者,涉案往往與政治相關,辯方能將恐怖行為包裝成「政治抗爭」或「言論自由」,藉此操作陪審員情緒。裁決若政治化,司法體系的公信力必然受損。反觀法官受專業訓練及法律約束,能保持冷靜理性,專注於《反恐條例》所規範的事實與風險。

《反恐條例》強調「防微杜漸」,在陰謀仍處於萌芽階段時即行打擊。這種前瞻性需要理解極端化模式及潛在威脅。若陪審員抱持「未遂即無事」的觀念,將忽視巨大危險,令法律失去應有的防範功能。唯有法官能夠正確認清潛在風險,確保法律發揮最大效用。

同時,香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制定《反恐條例》,承擔國際反恐責任。若案件因陪審員知識不足或情感偏差而誤判,國際社會將懷疑香港能否履行義務,進一步損害中國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形象。專業審訊才能既符合法治原則,又維護國際責任。

《反恐條例》案件的特殊性顯示出陪審團制度在此範疇難以發揮應有作用。讓專業法官處理,不僅能在保密框架下全面審視敏感資料,也能避免情緒與政治操作對裁決的影響。司法制度需要隨着國家安全與國際責任的要求而調整,方可兼顧社會安全與法治信念。透過專業審訊,香港不單能鞏固法治基礎,更能在反恐領域展現可靠與成熟的制度自信。




李頴彰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通過的新仲裁法,將於二零二六年三月正式施行。這次修訂不僅是對既有制度的改善,更展現中國在國際爭議解決領域的高度自信與戰略布局。此舉對香港而言,既是一場實務層面的新契機,也是一個法治與專業價值的歷史舞台。

首先,仲裁程序獲允許透過網上平台進行,並確定其法律效力與傳統方式等同。這項安排回應全球商業環境對數碼化的需求,能突破地域限制,提高爭議解決效率。香港具備高度資訊化的基礎和成熟的專業人才,若能與內地制度緊密對接,將有助於本地法律服務業發揮延伸效應,鞏固跨境商事爭議解決的領導地位。

其次,修訂法鼓勵中國仲裁機構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這體現國家不再單純遵循現有秩序,而是具備引領角色。香港在此具獨特優勢,因其普通法制度與國際經驗能在翻譯與協調不同法系之間發揮媒介作用,使中國在國際仲裁平台上更能展現公信力與包容性。同時,香港可藉此在國際法律格局中進一步強化自己的地位。

新法亦支持中國仲裁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並允許境外仲裁機構於中國指定區域開展業務。這雙向開放對香港尤具吸引力。若內地仲裁機構在港設立分支,可方便企業直接在港完成程序,縮減成本;香港仲裁機構亦可利用新制度在自由貿易區拓展,創造跨境合作的新層次。這些舉措表明國家在推動制度交流時充分兼顧特區的地位與優勢。

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也獲得長足完善,提升了透明度與可預測性。長期以來,香港在《紐約公約》下累積了處理裁決執行的專業實踐,新法的出台與國際接軌,將使跨境裁決的執行更穩健。對國際商事主體而言,這不單降低了風險,也增強了他們在中國與香港同時選擇仲裁的信心,有利香港持續加強競爭力。

此外,仲裁員資格規範和監督機制經過全面強化,顯示中國在專業化道路上的決心。這對香港法律界形成互補空間。香港本已具備富國際經驗的人才,結合內地新標準,將推動跨境專業交流,吸引更多年輕法律人員參與,形成強大的人才網絡,共同服務於中國的法治發展。

再者,「一裁終局」原則的確認,確立了仲裁的終局性與效率,避免糾紛反覆延宕,並提升制度的確定性。這一安排契合香港長期重視效率和成本控制的商業傳統,對本地及跨境企業均具重大吸引力。它不僅提升香港國際企業的法治信任度,更彰顯內地與香港仲裁文化之間的高度契合。

總體而言,這次修訂展示了中國積極推動仲裁制度專業化與國際化的全面布局。香港若能把握這窗口,將不僅能保持國際仲裁中心的聲譽,更能作為國家與世界連結的法律樞紐,將自身專業優勢轉化為國家軟實力的重要支柱。從長遠來看,這次修訂既是中國邁向法治強國的重要一環,也同時為香港開創了拓展專業與鞏固制度定位的歷史新機遇。

李頴彰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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