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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涉港報告:偏見與殖民餘緒的政治文書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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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涉港報告:偏見與殖民餘緒的政治文書

2025年09月11日 18:30 最後更新:18:40

李頴彰 執業律師

歐盟最新發佈的香港報告,表面上以「人權」語言包裝,實際上並非法律分析,而是一份充滿偏見的政治聲明。通篇報告反映的並非中立觀察,而是重複過去殖民時代的傲慢姿態,把自己置於評判者的位置,公然否認中國的主權與香港的憲制秩序。這種立場早已與國際社會公認的國與國平等原則背道而馳。

報告的主要漏洞之一,在於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批評。第二十三條並非近年新生,而是香港回歸祖國時,已依法確立的憲制責任。世界各國均有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歐盟成員國更是如此。然而,歐盟卻刻意把香港依法履行憲制義務妖魔化,其用意正是通過雙重標準,否定中國依法治港的正當性。

歐盟在司法問題上的說法亦同樣偏頗。報告把本港正常審訊描繪為「表演」,卻無視本地法院透明、依法行事的制度特點。案件審理時間與保釋條件完全屬於司法酌情範圍,不僅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亦與歐洲各國無異。歐盟拒絕接受依法判決,只因結果不合其政治期待,這種做法非但無助於法治,反而破壞司法獨立。

關於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歐盟的批評更屬虛偽。國際刑法理論早已承認,國家有權追究危害其安全的海外行為。歐洲國家處理恐怖主義與網絡攻擊案件時,亦經常援引相同原則。若歐盟接納自身行為合法,卻指責香港「越權」,這無疑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香港法律針對的並非普通境外人士,而是有意破壞本地社會穩定的行為者,這正是維護憲制秩序的正當舉措。

在新聞與社會組織領域,報告同樣顛倒黑白。歐盟把打擊鼓吹分裂與敵對情緒的刊物描述為「打壓」,然而歐洲國家本身亦設有限制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的法律。民間團體若因觸犯國安法或依賴外部資助而解散,這是其自招後果,而非「受害」。歐盟選擇美化違法組織,卻拒絕檢視自身制度,這再次暴露其政治算計。

對於國安教育的批評更是失實。任何國家都要求公務員、軍人及教育工作者恪守憲法和效忠國家。歐洲早有忠誠誓言與行為準則,卻偏偏將香港推行相同規範描繪為「洗腦」。事實上,經歷過動盪之後,把國家安全觀念納入教育體系,正是負責任而審慎的安排。

連經濟層面,歐盟亦作出誤導。該報告故意將經濟波動歸咎於政治,卻忽視全球疫情後的金融不穩及供應鏈重組等因素。事實上,仍有逾千家歐盟企業留港發展,繼續利用香港作為連通中國內地的重要平台。若環境如歐盟所描繪般惡劣,這些企業絕不可能持續受益於本地市場。

在人權議題上,歐盟更陷於自相矛盾。一方面,其自身移民政策排他、監控立法嚴厲,對言論自由亦設諸多規限;另一方面卻把自己塑造成所謂「普世標準」,對香港妄加批評。這種說辭甚至無視香港法院仍然作出保障少數群體權利,如LGBTQ平權裁決的事實。若香港人權真的「崩塌」,這些成果從何而來?

整篇歐盟報告,瀰漫著殖民懷舊情緒,暗示香港必須獲得外部認可才算「合法」。然而,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國家對香港的主權是完整及絕對的。歐盟的姿態不過是失落權力的幻想,既無理據亦無根據。

本質上,歐盟並非憂慮香港,而是抗拒中國依法治港、維護穩定的現實。香港今日的治理秩序,正是憲制責任與政治理性的體現。中國完全有能力與智慧,按照自身憲制制度與人民意願,建設安定繁榮的未來。任何外部勢力的歪曲,都無法改變這一根本事實。




李頴彰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通過的新仲裁法,將於二零二六年三月正式施行。這次修訂不僅是對既有制度的改善,更展現中國在國際爭議解決領域的高度自信與戰略布局。此舉對香港而言,既是一場實務層面的新契機,也是一個法治與專業價值的歷史舞台。

首先,仲裁程序獲允許透過網上平台進行,並確定其法律效力與傳統方式等同。這項安排回應全球商業環境對數碼化的需求,能突破地域限制,提高爭議解決效率。香港具備高度資訊化的基礎和成熟的專業人才,若能與內地制度緊密對接,將有助於本地法律服務業發揮延伸效應,鞏固跨境商事爭議解決的領導地位。

其次,修訂法鼓勵中國仲裁機構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這體現國家不再單純遵循現有秩序,而是具備引領角色。香港在此具獨特優勢,因其普通法制度與國際經驗能在翻譯與協調不同法系之間發揮媒介作用,使中國在國際仲裁平台上更能展現公信力與包容性。同時,香港可藉此在國際法律格局中進一步強化自己的地位。

新法亦支持中國仲裁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並允許境外仲裁機構於中國指定區域開展業務。這雙向開放對香港尤具吸引力。若內地仲裁機構在港設立分支,可方便企業直接在港完成程序,縮減成本;香港仲裁機構亦可利用新制度在自由貿易區拓展,創造跨境合作的新層次。這些舉措表明國家在推動制度交流時充分兼顧特區的地位與優勢。

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也獲得長足完善,提升了透明度與可預測性。長期以來,香港在《紐約公約》下累積了處理裁決執行的專業實踐,新法的出台與國際接軌,將使跨境裁決的執行更穩健。對國際商事主體而言,這不單降低了風險,也增強了他們在中國與香港同時選擇仲裁的信心,有利香港持續加強競爭力。

此外,仲裁員資格規範和監督機制經過全面強化,顯示中國在專業化道路上的決心。這對香港法律界形成互補空間。香港本已具備富國際經驗的人才,結合內地新標準,將推動跨境專業交流,吸引更多年輕法律人員參與,形成強大的人才網絡,共同服務於中國的法治發展。

再者,「一裁終局」原則的確認,確立了仲裁的終局性與效率,避免糾紛反覆延宕,並提升制度的確定性。這一安排契合香港長期重視效率和成本控制的商業傳統,對本地及跨境企業均具重大吸引力。它不僅提升香港國際企業的法治信任度,更彰顯內地與香港仲裁文化之間的高度契合。

總體而言,這次修訂展示了中國積極推動仲裁制度專業化與國際化的全面布局。香港若能把握這窗口,將不僅能保持國際仲裁中心的聲譽,更能作為國家與世界連結的法律樞紐,將自身專業優勢轉化為國家軟實力的重要支柱。從長遠來看,這次修訂既是中國邁向法治強國的重要一環,也同時為香港開創了拓展專業與鞏固制度定位的歷史新機遇。

李頴彰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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