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陳振聰因偽造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囑被判囚12年,又因拖欠華懋慈善基金在遺產案和其後上訴案的訟費約2800萬元,2021年8月被頒令破產。按《破產條例》,破產令2025年8月自動解除,惟受託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反對自動解除陳的破產令。案件星期二(9月9日)在高等法院再訊,聆案官黃健棠接受受託人申請,下令延長陳的破產令4年,另陳須支付受託人訟費5.5萬元。
聆案官黃健棠今在高等法院下令延長陳振聰的破產令4年。
今年8月8日聆案官黃健棠在陳振聰缺席下,因應破產管理署來函將案件押後,下令暫緩自動解除陳振聰破產令。而陳振聰今日亦未有到庭,也沒有律師代表。
聆案官庭上透露,陳振聰多次缺席聆訊,未能提供其財務信息等,亦未能償還款項,受託人指稱陳振聰不合作,行為令人不滿意,因此反對解除其破產令。
聆案官認為,受託人已證實陳失聯,又未作出回應,聆案官因此批准受托人申請,下令延長陳的破產令,由2025年8月11日開始計算,破產自動延續4年,陳還須支付受託人訟費5.5萬元。
根據法例規定,若破產人首次破產,期間切實遵守《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只要債權人和受託人沒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破產人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
案件編號:HCB6563/2020
陳振聰。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3歲青年於2015年、即其13歲時與9歲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時,把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星期五(1月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辯方今由大律師朱千雪代表。辯方甫開庭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接受感化令,並提及被告正接受輔導,亦有進修與工程有關的課程,指被告還柙時已深刻後悔,亦清楚將來再干犯罪行的後果,希望法庭可給予一次機會,判處感化令。
惟暫委法官黃國輝聽畢辯方求情後表示,法庭傾向考慮社會服務令,法庭衡量後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10年,被告犯案時只有13歲,被告現已有穩定工作,在索取報告時被告亦已還柙逾1個月,報告正面。法庭認為,相對而言社會服務令會較感化令合適,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則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其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