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企業各出奇謀鼓勵投票 信和通知同事 將獲得半天假期去投票

博客文章

企業各出奇謀鼓勵投票  信和通知同事  將獲得半天假期去投票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企業各出奇謀鼓勵投票 信和通知同事 將獲得半天假期去投票

2025年10月30日 23:13 最後更新:23:22

12月7日是立法會選舉日,社會各界都動起來,設法推動身邊的人去投票。

信和主席黃永光發信俾同事,呼籲大家為香港踴躍投票。黃永光話,「立法會在制定法例、審批政府撥款及監察政府工作擔當重要角色。我們選出的代表將對我們生活、家庭及工作息息相關的政策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我們需要履行公民責任,推動良政善治。你的一票,意義重大。」

黃永光向同事發信。

黃永光向同事發信。

黃永光更表示,為支持大家履行公民責任,所有信和同事將獲得半天假期,以便大家前往投票。

黃永光。

黃永光。

高人話,每個人都可以行多一步,不止自己投票,也鼓勵家人、同事、朋友去投票,盡公民責任,選出更有能力的議員,香港未來就會更好。

《巴士的報》雖然是小公司,也嚮應號召,讓在12月7日去投票的同事,多獲半天假期。大家齊來投票,建設美好香港。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