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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者林千淦前女友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認煽動罪 涉國際因素加刑2個月 判囚1年

其他國安案件

潛逃者林千淦前女友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認煽動罪 涉國際因素加刑2個月 判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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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者林千淦前女友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認煽動罪 涉國際因素加刑2個月 判囚1年

2025年11月13日 18:07 最後更新:18:17

19歲的「指明潛逃者」林千淦前女友藍菲,涉於今年3至5月期間,協助顛覆組織「香港議會」拍攝宣傳片,並在社交平台籲他人參與投票,意圖推翻及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政權,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罪,被告早前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四(11月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明確支持「香港議會」作為海外政權,在國際上散播詆毀中國言論,加刑2個月,判監共1年。

被告藍菲。網片截圖 

被告藍菲。網片截圖 

辯方求情指,被告家人到庭支持,被告對即將面對的監禁感恐懼,但願意承擔責任。被告犯案,是因情緒上依賴男友、天真幼稚,以及對法律無知,她如今感到懊悔,並在很早階段已認罪。辯方請求法庭予以合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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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藍菲。網片截圖 

被告藍菲。網片截圖 

林千淦通緝圖。資料圖片

林千淦通緝圖。資料圖片

有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疑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疑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在涉案影片中是其中一名出鏡者,被告在片中煽動及鼓勵香港居民投票,並解釋投票方式;截至今年7月,兩段影片共獲逾91萬次瀏覽、1376個讚好、392個留言。 

蘇官指,雖然同意辯方律師所言,被告某程度受當時男友影響,但被告的手機中,她與指明潛逃者林千淦的 WhatsApp 訊息對話,當中包括兩人手持「黑紫荊旗」及「港英旗」的照片,以及林身穿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T 恤的照片等,皆反映及證明被告的政治意識形態與涉案組織一致。

林千淦通緝圖。資料圖片

林千淦通緝圖。資料圖片

蘇官續指,涉案組織煽動港人反對中共的合法主權,並否定「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最終目標是推翻中共;而「香港議會」的目標包括成立一個香港人的「議會」,實現「港獨」、「滅共」。該涉案組織煽動對中共敵意或厭惡,並貼上「跨國犯罪組織」標籤,挑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有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關於本案涉及的國際因素,蘇官指,整個行動旨在向國際社會散播關於中國主權和香港特區的歪曲描述,詆毀中國當局,並誤導外國及其公民接受極端主義意識形態,建立海外組織的計畫顯然是為了規避域外管轄權的範圍。

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蘇官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涉及國際元素加刑2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終判被告12個月監禁。

疑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疑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藍菲(19歲,無業)被控一項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她於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30日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涉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投票予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意圖引起中國及香港居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產生憎恨或藐視,並意圖煽惑他人循不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不遵守法律及作違法行為。

案件編號:WKCC3742/2025

18 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三(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傳召專家證人黃重光供稱,被告犯案時處於急性解離反應狀態,在錄影會面中亦受自閉症影響。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精神科專家譚務成醫生早前供稱,觀察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的片段,被告表現相當正常,全程配合,回答乾淨俐落,眼神接觸亦正常,認為當時被告沒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的症狀,被告亦理解警誡供詞及當時的情況。譚又認為,被告的行為有高度預謀,攜帶白板筆專門作案。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則針對控方精神科專家指被告行為有預謀、攜帶白板筆是專門作案的觀點,指被告任職的辦公室剛搬遷,其職責包括拆箱、搬貨,日常攜帶白板筆是工作所需,方便其隨時記錄,並非專門為作案準備。

黃重光又指,被告3次在同一地點作案,並不符合有預謀者會選擇遠離自身相關場所的常規邏輯,難以認定其行為具高度預謀性。

黃重光指,據其診斷,被告犯案時是有急性解離反應,因高壓、睡眠不足、疲勞等因素引發,會導致大腦功能崩解、行為非理性、但意識未完全喪失,發作時如火山爆發,且離開觸發場景後會淡化,認為被告3次涉案行為均為急性解離反應獨立發作。黃認為,被告因受DSE成績打擊、睡眠不足及處於單獨環境等因素誘發,作案時自控能力受損。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重光同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專注、正常的觀察,但不認同其眼神接觸正常的說法,認為會面期間,被告受其自閉症、但未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同時亦不認同控方專家關於被告精神不健全程度較輕、無自閉症等相關診斷。

黃重光接受控方盤問時指,診斷被告屬自閉症一級、即輕度自閉症。至於是否有用精神科標準化的診斷測試工具或測試,黃重光承認沒有,認為並非必須,因所有標準測試都可能出現誤差。

針對被告案發時是急性解離反應,黃重光亦承認沒用國際性標準診斷工具或測試,認爲臨床診斷最重要。控方指,被告在事發3個星期後才首次見黃重光,故黃沒有臨床觀察到被告案發當日的精神狀態,亦沒即時的醫療記錄,黃同意。案件周四(23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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