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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

其他國安案件

18歲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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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

2026年04月16日 18:47 最後更新:18:57

18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四(4月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爭議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指被告患自閉症,警員曾威迫被告。拘捕被告的警員否認曾作任何威逼利誘行為,亦沒覺察被告表現異常。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承認事實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發反修例運動,而「光時」口號常被使用,帶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的意思。案發時,男廁位於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進入方式只能透過輸入6位密碼及該層租户持有的門卡進入。被告於案發時間在11樓工作,他於2025年7月21日被拘捕。

辯方不接納被告的警誡供詞,指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症,警方錄影會面時出現嘴部抽搐、眼神接觸短暫、語調單調、答覆支離破碎等狀況;警員又在無視其異常表現,在無家人及律師在場下進行會面。此外,警方未清晰說明被告權利,有警員威脅改控更重的罪名、指示被告說特定悔罪說詞,其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均存疑。

控方傳召偵緝警員許正偉(音譯),許於案發當日隸屬警方國安處,他到涉案中港城男廁調查,檢查廁格妥當後留守。許供稱,被告其後進入男廁第一個廁格,他聽到類似白板筆書寫的「唧唧聲」,被告離開第一廁格後再到第五廁格如廁,許檢查第一廁格發現被寫上煽動字句。隨後偵緝警員葉家輝截停並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許時指,許曾在男廁內曾要求被告承認牆上字句是其所寫,以及目的是讓他人看到,否則他將被控更重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又指許在尖沙咀警署錄影會面室外走廊,指示被告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要承認憎恨政府,才會令法官認為他有悔意。許全否認。

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葉家輝(音譯)在庭上供稱,他截停並拘捕被告時,被告神情愕然,但並無任何反抗行為。葉在執行警誡後,被告稱「啲字係我寫嘅,我寫嚟畀其他人睇。」其後,葉將被告帶返尖沙咀警署作進一步調查及錄影會面。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解釋爲何寫該些字句,「為咗讓人知道呢樣嘢,從而對政府有一啲看法或者意見」、「希望其他人睇完會同意」其觀點,「爲了引起其他人對政府的憎恨」。他認為政府某些政策對人有弊處,例如「加價政策令市民難以負擔」。問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爲違法,被告回答「知道,我知錯啦。」

辯方盤問葉時指,被告被捕時聲線單調、無眼神接觸且未獲警誡,錄影會面時對答邏輯混亂、答非所問,又因患自閉症,會面期間嘴部頻繁不自覺抽搐,惟葉均不同意,指與被告接觸9個半小時,未發現其與常人有異,亦不認同辯方所指,他應察覺被告可能有精神障礙。案件周五( 17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警方國安處在葵涌拘捕一男一女,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協助罪犯」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兩人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24日在葵涌一店舖調查。荃灣葵青友FB

警方24日在葵涌一店舖調查。荃灣葵青友FB

被捕人士分別是一名32歲本地男子和一名27歲本地女子。

國安處

國安處

警方說,調查顯示這名男子涉嫌於2020年10月至25年10月期間,多次透過其擁有的店鋪社交媒體平台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並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位於葵涌區的店鋪,檢獲現金及相關單據。警方亦於被捕男女位於葵涌區的住所,檢獲小量懷疑大麻。

警察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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