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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

法庭事

18歲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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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否認煽動罪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

2026年04月16日 18:47 最後更新:18:57

18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四(4月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爭議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指被告患自閉症,警員曾威迫被告。拘捕被告的警員否認曾作任何威逼利誘行為,亦沒覺察被告表現異常。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承認事實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發反修例運動,而「光時」口號常被使用,帶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的意思。案發時,男廁位於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進入方式只能透過輸入6位密碼及該層租户持有的門卡進入。被告於案發時間在11樓工作,他於2025年7月21日被拘捕。

辯方不接納被告的警誡供詞,指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症,警方錄影會面時出現嘴部抽搐、眼神接觸短暫、語調單調、答覆支離破碎等狀況;警員又在無視其異常表現,在無家人及律師在場下進行會面。此外,警方未清晰說明被告權利,有警員威脅改控更重的罪名、指示被告說特定悔罪說詞,其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均存疑。

控方傳召偵緝警員許正偉(音譯),許於案發當日隸屬警方國安處,他到涉案中港城男廁調查,檢查廁格妥當後留守。許供稱,被告其後進入男廁第一個廁格,他聽到類似白板筆書寫的「唧唧聲」,被告離開第一廁格後再到第五廁格如廁,許檢查第一廁格發現被寫上煽動字句。隨後偵緝警員葉家輝截停並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許時指,許曾在男廁內曾要求被告承認牆上字句是其所寫,以及目的是讓他人看到,否則他將被控更重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又指許在尖沙咀警署錄影會面室外走廊,指示被告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要承認憎恨政府,才會令法官認為他有悔意。許全否認。

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葉家輝(音譯)在庭上供稱,他截停並拘捕被告時,被告神情愕然,但並無任何反抗行為。葉在執行警誡後,被告稱「啲字係我寫嘅,我寫嚟畀其他人睇。」其後,葉將被告帶返尖沙咀警署作進一步調查及錄影會面。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解釋爲何寫該些字句,「為咗讓人知道呢樣嘢,從而對政府有一啲看法或者意見」、「希望其他人睇完會同意」其觀點,「爲了引起其他人對政府的憎恨」。他認為政府某些政策對人有弊處,例如「加價政策令市民難以負擔」。問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爲違法,被告回答「知道,我知錯啦。」

辯方盤問葉時指,被告被捕時聲線單調、無眼神接觸且未獲警誡,錄影會面時對答邏輯混亂、答非所問,又因患自閉症,會面期間嘴部頻繁不自覺抽搐,惟葉均不同意,指與被告接觸9個半小時,未發現其與常人有異,亦不認同辯方所指,他應察覺被告可能有精神障礙。案件周五( 17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18歲青年涉於2025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他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1項煽動罪。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煽動罪成,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的犯案手法傳播力較網絡低,受眾及影響力有限,被告或受虛假資訊誤導而犯案,認為本案存特別情況,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毋須藥物治療,有接受醫生的額外精神科治療,醫生建議他要接觸朋友和做輕鬆的事調節情緒,又指被告家人已幫他繳交下學年學費,他十分希望繼續讀書,加上被告作為家中獨子,心願是照顧父親。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被告梁佳樂。資料圖片

被告梁佳樂。資料圖片

蘇官判刑時指,2019年案發時,被告年僅12歲,正值心智逐步發展階段,不排除受網上流傳的虛假、片面資訊誤導,形成偏頗扭曲觀念。不過,被告多次獲老師評為守規,非根深蒂固反社會,認為拘禁式刑罰會對被告多年來的努力造成打擊。

蘇官續指,本案雖嚴重,但阻嚇作用不必然透過拘禁達致,考慮被告年齡、更生潛力、初犯、案件受眾有限,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可從輕處理,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中港城1500元。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至於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被告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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