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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 每次拍片獲林千淦付100加幣 官押後11.13判刑

法庭事

19歲女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 每次拍片獲林千淦付100加幣 官押後11.13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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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 每次拍片獲林千淦付100加幣 官押後11.13判刑

2025年10月31日 16:06 最後更新:18:28

19歲本地女子涉於今年3至5月期間,協助顛覆組織「香港議會」拍攝宣傳短片,並在社交平台呼籲他人參與投票,意圖推翻及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政權,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罪。被告於星期五(10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天真、無知,追隨年長男友、聽從其指示犯案。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藍菲(19歲,無業)被控一項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她於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30日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涉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投票予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意圖引起中國及香港居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產生憎恨或藐視,並意圖煽惑他人循不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不遵守法律及作違法行為。

被告今穿黑短袖上衣應訊,其父及姊姊等親友到庭旁聽。聆訊以英語進行,被告由廣東話翻譯員協助。

案情指,「香港議會」的目標包括實現「香港獨立」、「滅共」,以及將中共定位為「跨國犯罪集團」,「香港議會選舉」於今年2月4日至5月30日舉行。

案情指,「香港議會」發起人袁弓夷的YouTube頻道分別於今年4月9日及5月10日發布兩段宣傳「香港議會」選舉的宣傳片,被告在兩段影片中煽動及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並解釋投票方式。被告在影片中說「幫我哋香港人爭取返我哋香港人有嘅權利」、「香港議會可以幫到喺香港坐緊嘅手足」。

被告於今年7月19日被捕,警員從其手機中發現,她於今年4月4日向一名人士傳送文字及語音訊息,以煽動及鼓勵對方投票,該人士手機中也有被告及林千淦的對話訊息,內容包括上述影片及連結,以及顯示兩人手持「黑紫荊旗」和「港英旗」的照片。

被告在警誡下說「嗰兩條宣傳片係我前男友林千淦叫我拍嘅,佢同我講拍片冇事,唔係犯法,每次拍片仲俾咗100幣俾我」。被告去年12月19日離港,今年6月21日回港。

外國駐港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駐港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被告和37歲的前男友林千淦關係僅維持一年。被告在認識前男友前,接受教育甚少,在母親雜貨店幫手。認識林千淦後跟著去了台灣、加拿大。被告認爲男友年長更具智慧,希望幫助男友,她對自己所作無知,不明白嚴重性。被告年輕、天真,被年長男友説服、鼓動下作出該等行爲,請求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WKCC3742/2025

18歲青年涉於2025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他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1項煽動罪。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煽動罪成,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的犯案手法傳播力較網絡低,受眾及影響力有限,被告或受虛假資訊誤導而犯案,認為本案存特別情況,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毋須藥物治療,有接受醫生的額外精神科治療,醫生建議他要接觸朋友和做輕鬆的事調節情緒,又指被告家人已幫他繳交下學年學費,他十分希望繼續讀書,加上被告作為家中獨子,心願是照顧父親。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被告梁佳樂。資料圖片

被告梁佳樂。資料圖片

蘇官判刑時指,2019年案發時,被告年僅12歲,正值心智逐步發展階段,不排除受網上流傳的虛假、片面資訊誤導,形成偏頗扭曲觀念。不過,被告多次獲老師評為守規,非根深蒂固反社會,認為拘禁式刑罰會對被告多年來的努力造成打擊。

蘇官續指,本案雖嚴重,但阻嚇作用不必然透過拘禁達致,考慮被告年齡、更生潛力、初犯、案件受眾有限,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可從輕處理,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中港城1500元。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至於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被告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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