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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 每次拍片獲林千淦付100加幣 官押後11.13判刑

其他國安案件

19歲女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 每次拍片獲林千淦付100加幣 官押後11.13判刑
其他國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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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 每次拍片獲林千淦付100加幣 官押後11.13判刑

2025年10月31日 16:06 最後更新:18:28

19歲本地女子涉於今年3至5月期間,協助顛覆組織「香港議會」拍攝宣傳短片,並在社交平台呼籲他人參與投票,意圖推翻及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政權,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罪。被告於星期五(10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天真、無知,追隨年長男友、聽從其指示犯案。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藍菲(19歲,無業)被控一項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她於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30日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涉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投票予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意圖引起中國及香港居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產生憎恨或藐視,並意圖煽惑他人循不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不遵守法律及作違法行為。

被告今穿黑短袖上衣應訊,其父及姊姊等親友到庭旁聽。聆訊以英語進行,被告由廣東話翻譯員協助。

案情指,「香港議會」的目標包括實現「香港獨立」、「滅共」,以及將中共定位為「跨國犯罪集團」,「香港議會選舉」於今年2月4日至5月30日舉行。

案情指,「香港議會」發起人袁弓夷的YouTube頻道分別於今年4月9日及5月10日發布兩段宣傳「香港議會」選舉的宣傳片,被告在兩段影片中煽動及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並解釋投票方式。被告在影片中說「幫我哋香港人爭取返我哋香港人有嘅權利」、「香港議會可以幫到喺香港坐緊嘅手足」。

被告於今年7月19日被捕,警員從其手機中發現,她於今年4月4日向一名人士傳送文字及語音訊息,以煽動及鼓勵對方投票,該人士手機中也有被告及林千淦的對話訊息,內容包括上述影片及連結,以及顯示兩人手持「黑紫荊旗」和「港英旗」的照片。

被告在警誡下說「嗰兩條宣傳片係我前男友林千淦叫我拍嘅,佢同我講拍片冇事,唔係犯法,每次拍片仲俾咗100幣俾我」。被告去年12月19日離港,今年6月21日回港。

外國駐港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駐港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被告和37歲的前男友林千淦關係僅維持一年。被告在認識前男友前,接受教育甚少,在母親雜貨店幫手。認識林千淦後跟著去了台灣、加拿大。被告認爲男友年長更具智慧,希望幫助男友,她對自己所作無知,不明白嚴重性。被告年輕、天真,被年長男友説服、鼓動下作出該等行爲,請求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WKCC3742/2025

18 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三(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傳召專家證人黃重光供稱,被告犯案時處於急性解離反應狀態,在錄影會面中亦受自閉症影響。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精神科專家譚務成醫生早前供稱,觀察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的片段,被告表現相當正常,全程配合,回答乾淨俐落,眼神接觸亦正常,認為當時被告沒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的症狀,被告亦理解警誡供詞及當時的情況。譚又認為,被告的行為有高度預謀,攜帶白板筆專門作案。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則針對控方精神科專家指被告行為有預謀、攜帶白板筆是專門作案的觀點,指被告任職的辦公室剛搬遷,其職責包括拆箱、搬貨,日常攜帶白板筆是工作所需,方便其隨時記錄,並非專門為作案準備。

黃重光又指,被告3次在同一地點作案,並不符合有預謀者會選擇遠離自身相關場所的常規邏輯,難以認定其行為具高度預謀性。

黃重光指,據其診斷,被告犯案時是有急性解離反應,因高壓、睡眠不足、疲勞等因素引發,會導致大腦功能崩解、行為非理性、但意識未完全喪失,發作時如火山爆發,且離開觸發場景後會淡化,認為被告3次涉案行為均為急性解離反應獨立發作。黃認為,被告因受DSE成績打擊、睡眠不足及處於單獨環境等因素誘發,作案時自控能力受損。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重光同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專注、正常的觀察,但不認同其眼神接觸正常的說法,認為會面期間,被告受其自閉症、但未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同時亦不認同控方專家關於被告精神不健全程度較輕、無自閉症等相關診斷。

黃重光接受控方盤問時指,診斷被告屬自閉症一級、即輕度自閉症。至於是否有用精神科標準化的診斷測試工具或測試,黃重光承認沒有,認為並非必須,因所有標準測試都可能出現誤差。

針對被告案發時是急性解離反應,黃重光亦承認沒用國際性標準診斷工具或測試,認爲臨床診斷最重要。控方指,被告在事發3個星期後才首次見黃重光,故黃沒有臨床觀察到被告案發當日的精神狀態,亦沒即時的醫療記錄,黃同意。案件周四(23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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