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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 每次拍片獲林千淦付100加幣 官押後11.13判刑

其他國安案件

19歲女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 每次拍片獲林千淦付100加幣 官押後11.13判刑
其他國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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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承認煽動 每次拍片獲林千淦付100加幣 官押後11.13判刑

2025年10月31日 16:06 最後更新:18:28

19歲本地女子涉於今年3至5月期間,協助顛覆組織「香港議會」拍攝宣傳短片,並在社交平台呼籲他人參與投票,意圖推翻及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政權,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罪。被告於星期五(10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天真、無知,追隨年長男友、聽從其指示犯案。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藍菲(19歲,無業)被控一項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她於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30日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涉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投票予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意圖引起中國及香港居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產生憎恨或藐視,並意圖煽惑他人循不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不遵守法律及作違法行為。

被告今穿黑短袖上衣應訊,其父及姊姊等親友到庭旁聽。聆訊以英語進行,被告由廣東話翻譯員協助。

案情指,「香港議會」的目標包括實現「香港獨立」、「滅共」,以及將中共定位為「跨國犯罪集團」,「香港議會選舉」於今年2月4日至5月30日舉行。

案情指,「香港議會」發起人袁弓夷的YouTube頻道分別於今年4月9日及5月10日發布兩段宣傳「香港議會」選舉的宣傳片,被告在兩段影片中煽動及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並解釋投票方式。被告在影片中說「幫我哋香港人爭取返我哋香港人有嘅權利」、「香港議會可以幫到喺香港坐緊嘅手足」。

被告於今年7月19日被捕,警員從其手機中發現,她於今年4月4日向一名人士傳送文字及語音訊息,以煽動及鼓勵對方投票,該人士手機中也有被告及林千淦的對話訊息,內容包括上述影片及連結,以及顯示兩人手持「黑紫荊旗」和「港英旗」的照片。

被告在警誡下說「嗰兩條宣傳片係我前男友林千淦叫我拍嘅,佢同我講拍片冇事,唔係犯法,每次拍片仲俾咗100幣俾我」。被告去年12月19日離港,今年6月21日回港。

外國駐港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駐港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被告和37歲的前男友林千淦關係僅維持一年。被告在認識前男友前,接受教育甚少,在母親雜貨店幫手。認識林千淦後跟著去了台灣、加拿大。被告認爲男友年長更具智慧,希望幫助男友,她對自己所作無知,不明白嚴重性。被告年輕、天真,被年長男友説服、鼓動下作出該等行爲,請求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WKCC3742/2025

18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四(4月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爭議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指被告患自閉症,警員曾威迫被告。拘捕被告的警員否認曾作任何威逼利誘行為,亦沒覺察被告表現異常。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承認事實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發反修例運動,而「光時」口號常被使用,帶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的意思。案發時,男廁位於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進入方式只能透過輸入6位密碼及該層租户持有的門卡進入。被告於案發時間在11樓工作,他於2025年7月21日被拘捕。

辯方不接納被告的警誡供詞,指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症,警方錄影會面時出現嘴部抽搐、眼神接觸短暫、語調單調、答覆支離破碎等狀況;警員又在無視其異常表現,在無家人及律師在場下進行會面。此外,警方未清晰說明被告權利,有警員威脅改控更重的罪名、指示被告說特定悔罪說詞,其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均存疑。

控方傳召偵緝警員許正偉(音譯),許於案發當日隸屬警方國安處,他到涉案中港城男廁調查,檢查廁格妥當後留守。許供稱,被告其後進入男廁第一個廁格,他聽到類似白板筆書寫的「唧唧聲」,被告離開第一廁格後再到第五廁格如廁,許檢查第一廁格發現被寫上煽動字句。隨後偵緝警員葉家輝截停並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許時指,許曾在男廁內曾要求被告承認牆上字句是其所寫,以及目的是讓他人看到,否則他將被控更重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又指許在尖沙咀警署錄影會面室外走廊,指示被告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要承認憎恨政府,才會令法官認為他有悔意。許全否認。

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葉家輝(音譯)在庭上供稱,他截停並拘捕被告時,被告神情愕然,但並無任何反抗行為。葉在執行警誡後,被告稱「啲字係我寫嘅,我寫嚟畀其他人睇。」其後,葉將被告帶返尖沙咀警署作進一步調查及錄影會面。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解釋爲何寫該些字句,「為咗讓人知道呢樣嘢,從而對政府有一啲看法或者意見」、「希望其他人睇完會同意」其觀點,「爲了引起其他人對政府的憎恨」。他認為政府某些政策對人有弊處,例如「加價政策令市民難以負擔」。問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爲違法,被告回答「知道,我知錯啦。」

辯方盤問葉時指,被告被捕時聲線單調、無眼神接觸且未獲警誡,錄影會面時對答邏輯混亂、答非所問,又因患自閉症,會面期間嘴部頻繁不自覺抽搐,惟葉均不同意,指與被告接觸9個半小時,未發現其與常人有異,亦不認同辯方所指,他應察覺被告可能有精神障礙。案件周五( 17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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