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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者林千淦前女友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認煽動罪 涉國際因素加刑2個月 判囚1年

法庭事

潛逃者林千淦前女友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認煽動罪 涉國際因素加刑2個月 判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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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者林千淦前女友涉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片認煽動罪 涉國際因素加刑2個月 判囚1年

2025年11月13日 18:07 最後更新:18:17

19歲的「指明潛逃者」林千淦前女友藍菲,涉於今年3至5月期間,協助顛覆組織「香港議會」拍攝宣傳片,並在社交平台籲他人參與投票,意圖推翻及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政權,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罪,被告早前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四(11月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明確支持「香港議會」作為海外政權,在國際上散播詆毀中國言論,加刑2個月,判監共1年。

被告藍菲。網片截圖

被告藍菲。網片截圖

辯方求情指,被告家人到庭支持,被告對即將面對的監禁感恐懼,但願意承擔責任。被告犯案,是因情緒上依賴男友、天真幼稚,以及對法律無知,她如今感到懊悔,並在很早階段已認罪。辯方請求法庭予以合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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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藍菲。網片截圖

被告藍菲。網片截圖

林千淦通緝圖。資料圖片

林千淦通緝圖。資料圖片

有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疑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疑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在涉案影片中是其中一名出鏡者,被告在片中煽動及鼓勵香港居民投票,並解釋投票方式;截至今年7月,兩段影片共獲逾91萬次瀏覽、1376個讚好、392個留言。 

蘇官指,雖然同意辯方律師所言,被告某程度受當時男友影響,但被告的手機中,她與指明潛逃者林千淦的 WhatsApp 訊息對話,當中包括兩人手持「黑紫荊旗」及「港英旗」的照片,以及林身穿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T 恤的照片等,皆反映及證明被告的政治意識形態與涉案組織一致。

林千淦通緝圖。資料圖片

林千淦通緝圖。資料圖片

蘇官續指,涉案組織煽動港人反對中共的合法主權,並否定「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最終目標是推翻中共;而「香港議會」的目標包括成立一個香港人的「議會」,實現「港獨」、「滅共」。該涉案組織煽動對中共敵意或厭惡,並貼上「跨國犯罪組織」標籤,挑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有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關於本案涉及的國際因素,蘇官指,整個行動旨在向國際社會散播關於中國主權和香港特區的歪曲描述,詆毀中國當局,並誤導外國及其公民接受極端主義意識形態,建立海外組織的計畫顯然是為了規避域外管轄權的範圍。

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蘇官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涉及國際元素加刑2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終判被告12個月監禁。

疑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疑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藍菲(19歲,無業)被控一項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她於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30日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涉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投票予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意圖引起中國及香港居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產生憎恨或藐視,並意圖煽惑他人循不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不遵守法律及作違法行為。

案件編號:WKCC3742/2025

18歲青年涉於2025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他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1項煽動罪。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煽動罪成,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的犯案手法傳播力較網絡低,受眾及影響力有限,被告或受虛假資訊誤導而犯案,認為本案存特別情況,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毋須藥物治療,有接受醫生的額外精神科治療,醫生建議他要接觸朋友和做輕鬆的事調節情緒,又指被告家人已幫他繳交下學年學費,他十分希望繼續讀書,加上被告作為家中獨子,心願是照顧父親。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被告梁佳樂。資料圖片

被告梁佳樂。資料圖片

蘇官判刑時指,2019年案發時,被告年僅12歲,正值心智逐步發展階段,不排除受網上流傳的虛假、片面資訊誤導,形成偏頗扭曲觀念。不過,被告多次獲老師評為守規,非根深蒂固反社會,認為拘禁式刑罰會對被告多年來的努力造成打擊。

蘇官續指,本案雖嚴重,但阻嚇作用不必然透過拘禁達致,考慮被告年齡、更生潛力、初犯、案件受眾有限,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可從輕處理,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中港城1500元。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至於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被告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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