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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投票 不是強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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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投票 不是強逼

2025年11月26日 20:47 最後更新:21:05

政府宣布一系列鼓勵市民留港投票的優惠措施,包括12月6日或7日免費開放體育設施及展覽場館,讓市民留港享用。而各大商會及商業機構也都推出各種給投票市民的優惠,實行齊齊留港、投入選舉。

香港是自由社會,做什麼事情都有人彈。政府推出優惠措施鼓勵市民留港投票,網上也有批評說「逼人投票」。特區政府並沒有逼人投票,推出的優惠甚至不限投票的市民享用,全香港的市民都可以享受得到,唯一的作用就是鼓勵市民在12月7日投票日前後留在香港,有間接鼓勵投票的作用,但是一點也沒有強逼。至於商業機構提供的投票優惠,更加是自由選擇,就如買東西一樣,不能說人家減價就是逼你去買,你不喜歡買還是可以不買。

其實在民主社會都有各種不同的投票安排,巴西、新加坡、澳洲甚至有強制投票制度,公民一定要去投票,的確是強逼的。

一、巴西

巴西法律將投票視為義務,規定18歲至70歲以下的識字公民,一定要在投票日參與投票,而16歲至17歲公民以及文盲,就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投票。巴西公民若屬需要投票類別而未有投票的話,就要在選舉日起60日內自行申報並繳交罰款,累計3次選舉未有投票亦未有申報者,就可能被取消護照及身份證、不得參加政府工程投標、終身不得投票及參與公職,罰則相當嚴苛。

另外,由於很多巴西公民移民海外或出外就業,巴西在全球5大洲設置投票所,以方便20餘萬巴西海外公民同步進行電子投票。

二、新加坡

早在1955年,新加坡已採取自動選民登記制度,只要有個人資料出現在政府資料庫,就自動登記為選民,到1959年就實行強制投票,年滿21歲的新加坡公民必須投票,如果這次沒有投票,下次大選將不具備選民及候選人資格,如欲申請恢復選民資格,就要出示上次選舉沒有投票的合理理由,例如身在國外、生病或生產等,若理由不當,就要繳交罰款新加坡幣50元。

新加坡亦設有海外投票站,主要在海外大城市的新加坡大使館內進行海外投票。

三、澳洲

澳洲選民有投票義務,屬強制性,若無合理理由不投票,就要付20澳元罰款。澳洲的投票制度亦有很多特色,例如「民主香腸」等。所謂「民主香腸」,就是形容澳洲選舉的時候會搞出歡樂氛圍,全國各個投票所就好像開大型的燒烤會一樣,義工會在投票所現場燒香腸,夾上白麵包,加上洋蔥及茄汁,弄出香腸包賣給選民,所以很多時候投票宣傳標誌都有一個麵包夾香腸的圖案。

不少民主國家都有強制投票,將投票由權利變成必須履行的義務,這的確是強逼,亦不見得違反民主原則。香港並無強制投票,但香港的法例容許以各種形式鼓勵他人投票。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如果提供利益叫他人投票給個別候選人,或者提供利益叫人不投票,皆屬犯法;但提供利益叫人參與投票就是合法行為,政府亦都鼓勵,因為這樣做是鼓動市民參與選舉,盡公民的責任。

特區政府今次身先士卒,在選舉日提供各種優惠鼓勵市民留港,起到帶頭作用,未來商業機構會推出各種類型直接和投票有關的優惠,市民投票後出示投票心意卡,就可以享受各種優惠。總之搞出熱鬧選舉氣氛,鼓勵參與,要更加多人投票,選出更好的民意代表,為香港服務。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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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的無知,並不是犯法後申辯的借口。

保安局局長周一(11月24日)採取行動,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 第60(1)條作出命令,擬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港運作,並分別向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

保安局指,那兩個組織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其中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香港「憲法」,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或特區政權機關等。該兩個組織在保安局作出最終決定前,可以提出申述,然後保安局會作出最終裁決。

被香港警方通緝的流亡港人袁弓夷和何良懋,在2022年7月27日在加拿大創立所謂「香港議會」籌備委員會,要創立一個所謂「香港人的議會」,實現香港「獨立」。在今年2月至5月期間,籌委會舉行所謂「議會選舉」,選出15名「議會成員」。

另一個被警方通緝的流亡港人姜嘉偉,就創立了一個名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組織,同樣支持香港「獨立」,該組織的7名成員於今年年初宣布參與「香港議會」籌委會選舉,並呼籲市民投票。

保安局採取行動擬禁止這兩個組織在港運作後,網上即時出現批評保安局的言論,指兩個組織根本不在香港運作,保安局局長的行動完全沒用。這些批評完全是「法盲式」的批評。

保安局根據《國安條例》禁止這兩個組織的運作,第一個作用是令這兩個組織在港的所有運作都變成非法。在發出禁令之前,這些組織在港活動,政府要按《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審視他們的行為有沒有觸犯條例禁止的罪名,要觸犯具體罪名才可以採取行動。

舉一個例,該組織的成員如非被通緝人士,他們在香港搞一個教人投資虛擬貨幣的活動,藉此吸納會員,然後將他們轉化成為反政府份子,這種虛擬貨幣宣傳活動本身並不違法。但當兩個組織被指名為禁止運作的組織之後,其所有在港活動都是非法的。

第二是禁止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根據《國安條例》第62條,A.當一個組織被指名為受禁組織之後,身為該組織的幹事或自稱為幹事或管理該組織,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年;B.即使只是成為組織的普通成員,參與該組織的活動或集會,或向該組織付款及提供其他形式的援助,皆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10年。

試想一下,過去這兩個組織如在港吸收會員,普通參與者是否犯法就存在灰色地帶,要證明參與者明知組織是進行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活動,才可以告他相關的罪名,或告較輕的「協助及教唆」罪名。但如今這兩個組織被指名為非法組織後,政府要起訴就簡單得多了,只要一成為他們的成員,已經犯法,若聲稱是他們的幹事,更可能會重判監禁14年。由於這兩個組織已經被保安局局長公開點名擬禁在香港運作,被告更加不能用對組織不了解作為辯解。

之前有一個具體個案,就是和上述非法組織相關。案情指其中一個被通緝者林千淦指示他一個前女友藍菲,今年3月至5月在加拿大為「香港議會」拍宣傳短片,並且透過社交媒體鼓勵市民參與所謂「香港議會」的投票。後來藍菲回港的時候被捕,她被控一項「煽動意圖」的罪名。

藍菲後來認罪,形容自己是一個天真的人,只是受前男友唆擺犯案。但總裁判官蘇惠德本月13日判案時表示,被告明確支持香港議會作為所謂「海外政權」,在國際上散播抵毀中國的言論,影響惡劣,誤導海外人民接受極端主義的理念,有加刑因素,決定加刑兩個月,判監一年。

從藍菲的個案可見,她為無知付出重大代價。藍菲收取拍每條宣傳片100加元的報酬,結果就要換來一年的牢獄生涯。但從這個個案亦可見,藍菲這樣公然拍片煽動,明顯觸犯煽動意圖罪,但除藍菲之外,可能還有很多這兩個非法組織的其他參與者,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未被起訴。但當保安局局長宣布兩個組織為非法組織之後,參與他們的任何活動,甚至在網上like他們,轉發他們的訊息,甚至捐錢給他們,皆屬《國安條例》第62.2.d條禁止的「向該組織付款或給予其他形式的援助」,都有可能被控。

無知不是辯解,不要聽信那些「法盲」的評論,以為保安局局長宣布擬止這兩個組織在香港運作沒有用。實際上是有很大作用,亦很有需要。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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