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於今年10月在旺角一間桌球室殘廁內遭多名人士拳打腳踢,期間有人拍攝施襲過程並上傳。3名年介13至16歲的少女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3被告早前認罪,案件12月9日(星期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對首被告進行判決,裁判官陳慧敏考慮所有因素,終判16歲首被告入更生中心。
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3名被告依次為鄭然曦(16歲,無業)、15歲女學生、13歲女學生,她們均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辯方指,已索取的進一步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社會服務及進行感化。而戒毒所報告指,經身體檢驗,被告並非「癮君子」,不適宜入戒毒所。辯方認爲,更生中心適合被告,被告也接受。
陳官指,早前法庭已給予被告機會,但被告不珍惜,兩次感化官報告皆不理想。報告顯示,被告不願接受12個月的住宿式規管,認爲時間太長,感化官認爲感化令不合適,不能將被告引入正軌。而被告有其他毒品問題及性格反叛,亦不適合社會服務令。陳官考慮所有因素後,最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案情指,女事主認識3名被告,在2025年10月17日下午約7時,女事主與首被告及其他友人前往旺角金雞廣場一間桌球室聚會。女事主在桌球室要求在場人士讓她吸加熱煙,次被告感煩擾,遂與另2名被告及其他人士帶女事主到殘廁「畀個教訓佢」。
首被告鄭然曦,戴眼鏡、紮馬尾、身穿黑色衛衣到庭。被告的父母也有到庭。
在殘廁內,3名被告多次掌摑事主,又向她拳打腳踢,有人拍攝毆打過程。事主事後感頭部有觸痛、左臉和嘴唇有紅腫,家人看到傷勢後報案。
3名被告於11月8日被捕,均承認襲擊事主。首被告被捕後指,她是受其他人指使襲擊事主,但她「知錯喇,唔會再打人」;次被告則稱「佢(事主)唱我做雞,我好嬲」,第三被告則說「佢攬我條仔」。
案件編號:WKCC 509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