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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為千元報酬代收電騙款項 官指被告年紀尚輕 判入教導所助更生

法庭事

18歲青年為千元報酬代收電騙款項 官指被告年紀尚輕 判入教導所助更生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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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為千元報酬代收電騙款項 官指被告年紀尚輕 判入教導所助更生

2026年02月03日 14:03 最後更新:14:03

18歲無業青年2024年為1000元報酬,擔當騙徒「跑腿」,按指示代收八旬婦15萬元電騙款項,並再向老婦額外索取10萬港元。惟老婦回家取錢途中告知大廈保安員,獲提醒疑受騙,終揭發本案。該少年其後被捕,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星期二(2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已在獄中還柙8個月,犯案時僅16歲,年紀尚輕,終判被告入教導所更生。

被告鄺家翹,報稱無業,承認於2024年8月15日與他人串謀詐騙楊薇。平頭裝的被告今身穿藍白色上衣到庭,聞判後表現平靜。

被告鄺家翹,報稱無業,承認於2024年8月15日與他人串謀詐騙楊薇。

被告鄺家翹,報稱無業,承認於2024年8月15日與他人串謀詐騙楊薇。

黃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出身勞工家庭,父親是司機,母親是家庭主婦,家中排行第三。被告學業不佳,曾確認患有過度活躍症,中四輟學,結識不良朋友而加入黑社會組織。被告曾在2023年因另一宗洗黑錢案被捕,在2025年被判入教導所前,於保釋期間犯下本案。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本案涉及「猜猜我是誰」的犯罪行動,被告知道事主是長者,亦知道有人企圖騙取長者款項,儘管沒證據顯示是犯罪集團所為,但被告的角色是負責收取騙款,案情嚴重,惟考慮被告已還柙8個月,且坦白認罪,願意承擔後果;而被告犯案時僅16歲,現年18歲,年紀尚輕,沒參與詐騙策劃,平衡所有因素後,終判被告入教導所,更有利於被告改過自新。

案情指,事主楊女士獨居於荃灣海濱花園,她在2024年8月15日下午接獲來電,有人聲稱事主的女婿因與人打架身在警署,需要20萬港元保釋金。事主慌亂之下,無進一步查證,即同意支付金額。她同日下午在住所樓下,將家中的港幣15萬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其後要求事主額外支付10萬元,事主回家取錢,途中將此事告知大廈保安員,被提醒後才懷疑受騙,事主與家人商量後報警。

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星期二(2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已在獄中還柙8個月,犯案時僅16歲,年紀尚輕,終判被告入教導所更生。

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星期二(2月3日)判刑時指,被告已在獄中還柙8個月,犯案時僅16歲,年紀尚輕,終判被告入教導所更生。

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主將款項交給被告。同年8月27日,警方在被告住所後樓梯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黃浚峰」支付他1000元,「叫我去海濱花園搵個阿婆收錢,我知收返嚟啲錢係呃返嚟嘅」。

被告又指,在Telegram收到某人指示到案發地點向一名老婦收錢,他會得到1000元報酬。被告和「黃浚峰」事前曾到沙田港鐵站,男子A給予兩人各500元及涉案手機,以接收扮作事主女婿的騙徒來電。被告之後到場收款,「黃」則在對面街等待,被告用自己手機拍下騙款相片傳送予男子A,二人其後再將騙款交給男子A。

案件編號:DCCC270/2025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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