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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 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判囚5個月

法庭事

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 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判囚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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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 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判囚5個月

2026年01月06日 13:44 最後更新:15:15

70歲的士司機去年年初涉嫌在荃灣沙咀道路口右轉時,撞倒推手推車老婦,將對方捲入車底拖行數十米,致其重傷留醫3個月。的士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重傷等3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二(1月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黃國輝指案情嚴重,被告撞到受害人後沒有立即停車及報警,反而繼續行駛數十米,考慮其年紀大、駕駛紀錄良好,3罪共判監5個月,停牌2年。

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今年70歲,駕駛紀錄良好,並無交通定罪紀錄,只有4次定額罰款紀錄。報告亦顯示被告是個誠懇的人,過著簡單生活,屬一時魯莽犯案。

辯方續指,被告的情況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不涉及醉駕,超速或衝紅燈。反而被告在低速行駛,受害人沒有依照交通燈號橫過馬路。被告因本案第一次被還柙,已是最大懲罰,亦因案件未來應不會再駕駛的士,希望法庭可給予一次機會。

黃官判刑時指,雖然受害人當時推著垃圾車,沒有依照交通燈號過路,但被告於路口右轉後的行為非常嚴重,其撞到受害人後仍行駛一段距離,並沒有立即停車及報警。法庭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其年紀大及駕駛紀錄良好,酌情扣減刑期,三項控罪共判囚5個月,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裁判官黃國輝指案情嚴重,考慮其年紀大、駕駛紀錄良好,3罪共判監5個月,停牌2年。

裁判官黃國輝指案情嚴重,考慮其年紀大、駕駛紀錄良好,3罪共判監5個月,停牌2年。

被告余偉成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一項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有人受傷)罪,以及一項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而沒有報案罪。

他被控於2025年1月7日,在新界荃灣沙咀道與聯仁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T4877的市區的士,引致劉金花身體受嚴重傷害,於同日同地作為上述市區的士的司機,當時因有該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劉金花身體受傷,而其沒有停車,及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案件編號:STCC2614/2025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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