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 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判囚5個月

法庭事

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 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判囚5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 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判囚5個月

2026年01月06日 13:44 最後更新:15:15

70歲的士司機去年年初涉嫌在荃灣沙咀道路口右轉時,撞倒推手推車老婦,將對方捲入車底拖行數十米,致其重傷留醫3個月。的士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重傷等3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星期二(1月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黃國輝指案情嚴重,被告撞到受害人後沒有立即停車及報警,反而繼續行駛數十米,考慮其年紀大、駕駛紀錄良好,3罪共判監5個月,停牌2年。

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老婦捲的士車底遭拖行,七旬司機危駕等3罪罪成。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今年70歲,駕駛紀錄良好,並無交通定罪紀錄,只有4次定額罰款紀錄。報告亦顯示被告是個誠懇的人,過著簡單生活,屬一時魯莽犯案。

辯方續指,被告的情況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不涉及醉駕,超速或衝紅燈。反而被告在低速行駛,受害人沒有依照交通燈號橫過馬路。被告因本案第一次被還柙,已是最大懲罰,亦因案件未來應不會再駕駛的士,希望法庭可給予一次機會。

黃官判刑時指,雖然受害人當時推著垃圾車,沒有依照交通燈號過路,但被告於路口右轉後的行為非常嚴重,其撞到受害人後仍行駛一段距離,並沒有立即停車及報警。法庭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其年紀大及駕駛紀錄良好,酌情扣減刑期,三項控罪共判囚5個月,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裁判官黃國輝指案情嚴重,考慮其年紀大、駕駛紀錄良好,3罪共判監5個月,停牌2年。

裁判官黃國輝指案情嚴重,考慮其年紀大、駕駛紀錄良好,3罪共判監5個月,停牌2年。

被告余偉成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一項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有人受傷)罪,以及一項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而沒有報案罪。

他被控於2025年1月7日,在新界荃灣沙咀道與聯仁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T4877的市區的士,引致劉金花身體受嚴重傷害,於同日同地作為上述市區的士的司機,當時因有該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劉金花身體受傷,而其沒有停車,及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案件編號:STCC2614/2025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經重審裁定首被告罪成,次被告罪脫,案件星期三(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遂判處12星期監禁。

首被告為葉澤深(26歲)、次被告陳皆橋(28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資料圖片

首被告葉澤深。資料圖片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首被告葉澤深已深刻反思,承諾日後將奉公守法,同時坦誠交代過往經歷,因生意上的決策失誤陷入破產困境,也曾使用過大麻減壓,亦承諾不再使用。辯方表示,被告在本案中並非主導角色,案件程中未出現市民受傷、侮辱警察、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等嚴重情節,整體相對緩和。

劉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僅19歲,為家中獨子,沒刑事定罪紀錄,2023年至2024年間嘗試虛擬貨幣投資,因向財務公司貸款投資失敗,申請破產。目前從事舞台燈光工作,月入1.6萬至2萬元。

劉官判刑時指,上訴庭曾在另案訂立清晰的量刑原則及元素,包括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阻嚇罪行、補救性質、更新改過,這些為核心依據。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煽動他人參與的主導角色。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劉官續指,案發當日有約200名示威者在聚集,期間叫囂、放置雜物阻塞交通,並與警方形成對峙,事件持續46分鐘。警方在現場舉起藍旗警告,並發射3至4枚催淚彈。但示威者的對抗程度相對緩和,案件中沒人受傷、財物損失或破壞情況,也未針對高風險建築物或公共機構造成嚴重威脅。被告雖在現場蒙面,身上攜索帶,但並無攻擊性的示威物品,亦無證據顯示其在事件中擔任安排、帶領非法集結或煽動他人參與的角色。

劉官接納被告非主導角色,認定其為在場人士提供便利、協助、鼓勵或參與相關行為。考慮到被告原審時曾脫罪,後因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審。期間近4年的訴訟進程為被告帶來壓力,法庭酌情對兩項控罪作扣減,但被告在案件發還重審後嘗試上訴至終審庭,導致案件押後至去年才正式審訊。該延誤由被告自身造成,故法庭未能給予額外扣減。

法庭認為,辯方呈上的求情信不構成有效減免依據,同時考慮到兩項控罪的案情與罪責可視為同一事件關聯行為,兩項控罪應判處同期執行。經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12個星期,即時還柙。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