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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放蛇打擊非法載客取酬 拘2名「白牌車」司機

社會事

警方放蛇打擊非法載客取酬 拘2名「白牌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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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放蛇打擊非法載客取酬 拘2名「白牌車」司機

2026年01月28日 16:27 最後更新:17:25

警方於新界南區進行針對俗稱「白牌車」的非法載客取酬執法行動,拘捕兩名男司機。

警方拘捕2名「白牌車」司機,並扣查兩部私家車。

警方拘捕2名「白牌車」司機,並扣查兩部私家車。

新界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高級督察魏嘉豪表示,警方派員喬裝乘客,分別登上兩輛私家車前往青衣。到達目的地後,兩名年齡分別51及55歲的本地男司機被捕,涉嫌「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及「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兩名被捕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二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涉案的兩輛私家車已被扣留作進一步檢驗。

新界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高級督察魏嘉豪

新界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高級督察魏嘉豪

警方呼籲市民應選用合法的公共交通工具,並強調若車輛用作非法載客,其第三者保險可能即時失效,一旦發生意外,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將失去應有保障。

新界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高級督察魏嘉豪

新界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高級督察魏嘉豪

警方重申,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私家車必須領取相關出租汽車許可證,方可合法載客取酬。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十二個月。涉案車輛亦可被暫吊銷牌照及扣押不超過六個月。

內地漢去年以他人身分登記「高德」應用程式帳戶,在香港駕駛私家車非法接載乘客取得報酬,遭警方在打擊犯罪行動中揭發。經調查後發現曾有逾691次車程,犯罪得益疑高達7萬多元,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等19罪,案件星期一(1月2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斥被告購買涉案車輛,特意來香港犯案,遂判監8個月及停牌1年半。

辯方今進一步呈上求情信,被告的太太和媽媽均稱被告是負責任的丈夫和兒子。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家境貧窮,父母財務不理想,被告因財務壓力才犯案,現已有真誠悔意。

內地男認以高德網約車載客取酬違逗留條件等19罪

內地男認以高德網約車載客取酬違逗留條件等19罪

香官判刑時指,被告花費人民幣約30萬元購買涉案車輛,明顯是有計劃地來港犯案,作案時間長且多番出入境來港。

香官續指,被告在沒有第三者保險情況下「揸白牌車」,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對社會構成威脅。經刑期扣減後,判處監禁8個月及停牌18個月。

39歲被告曾鈺霖,報稱無業,被控17項違反逗留條件、駕駛/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共19項罪。

控罪指,他於2025年6月20日至8月21日,分別17度違反對其訪港有效的逗留條件,即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但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准許⽽在該處接受僱傭⼯作;另在同年8月21日駕駛私家⾞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及在道路上使⽤該私家⾞,⽽當時就對該⾞輛的使⽤沒有備有⼀份有效的和符合汽⾞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經刑期扣減後,判處監禁8個月及停牌18個月。

經刑期扣減後,判處監禁8個月及停牌18個月。

案情指,被告在去年6月20日以內地旅客身分來港,根據條例被告在香港逗留期間不得參與任何業務。在8月21日,警方進行打擊⾞輛非法取酬載客的行動,約上午11時許,臥底警員以高德應用程式電召網約車,預約由元朗前往上水的行程,並透過支付寶支付184元車資。被告隨後以「王師傅」的身分確認訂單,並到元朗接載警員,警員上車後,被告向警員確認訂單手機尾數,及後展開車程。

行車約50分鐘後,警員在上水截停被告進行調查,惟被告僅能提供有效駕駛執照及護照。被告及後被揭以遊客身分來港,為涉案Tesla私家車的持有人,惟私家車並非合法登記用作載客用途,被告亦沒有購買相關汽車載客的第三者保險。

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都係諗住搵多啲錢養家,先開車接客」,高德平台帳戶是用姓王的舊同學名稱登記。經調查後發現,高德服務供應商宇宙平台帳戶紀錄顯示,過往曾有逾691次車程,涉款金額高達7萬多元。被告另在錄影會面下承認,舊同學不知其身分被使用作登記高德帳戶,被告自己下主意來港做司機接打車工作。

案件編號:FLCC179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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