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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用廢膠製「聲學超材料」降噪 大埔道路重鋪三晚工程壓縮至一日完成

社會事

環保署用廢膠製「聲學超材料」降噪 大埔道路重鋪三晚工程壓縮至一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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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用廢膠製「聲學超材料」降噪 大埔道路重鋪三晚工程壓縮至一日完成

2026年02月06日 15:55 最後更新:17:24

環境保護署透過與路政署協作,將由塑膠回收再造成的創新聲學超材料應用於路政署在大埔運頭角里的一項道路重鋪工程,顯著減少工程噪音對鄰近居民的影響,成功將原先施工時間由三晚壓縮至一整天。

由於受日間的交通限制,一般道路維修工程往往需要在深夜或假日封路才可進行,而環保署亦會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要求承建商在施工時必須盡量減低建築噪音對附近環境的影響。因此,道路工程的計劃和時間表須配合臨時交通措施,並受到手提破碎機等產生較大噪音的機動設備一般只能在平日午夜前才可運作的限制,令工程每天的規模變得相當有限。若以傳統方法施工,有關大埔運頭角里的道路重鋪工程需要三晚分階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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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利用創新聲學超材料減少噪音影響 提升工程效率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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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利用創新聲學超材料減少噪音影響 提升工程效率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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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保署、路政署、相關部門與承建商的協調下,大埔運頭角里的工程採用了先進的靜音電動破碎機及聲學超材料隔音罩,成功降低地面破碎工作噪音高達15分貝(A),大幅減低工程對鄰近居民及社區的影響,滿足居民生活及各種社區活動的需要。

該段約三百米長的道路於二月一日(星期日)從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完成相關工作,包括刨去路面舊瀝青、打鑿、清理、重鋪及壓平等,施工一整天後於晚上十時重開有關路段,相比原先需要三晚完成,提升效率之餘亦減少連續數天影響居民作息。此外,聲學超材料隔音罩較傳統的隔音罩輕巧,易於移動,而其三面百葉的設計亦能確保良好的通風,保障工人的健康安全,並顯著改善施工環境。

工程期間,環保署一直與各持份者,包括當區區議員、附近居民、教會、老人院、警方等保持緊密聯繫,最後成功展示了一種多方共贏的模式,鄰近居民及社區團體均對這次道路重鋪工程反應正面。

在發展稠密的香港都市內進行道路維修工程面臨諸多挑戰,展望未來,環保署將繼續與工程項目倡議者攜手合作,在道路工程中更廣泛地應用這項創新技術,我們期望在未來可利用此技術把必要的晚間道路維修工程由多晚盡量壓縮至在假日一整天內完成,以期對市民的影響減至最低。

環保署利用創新聲學超材料減少噪音影響 提升工程效率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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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環保署外判商員工涉嫌收受2名回收商員工利是等,協助回收商以「化妝車」掩人耳目,在免繳費情況下將建築廢物傾倒到堆填區。6人被廉署控告串謀詐騙、行賄等共8罪,其中3人早前已認罪,餘下3人的案件星期五(4月17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時任司機供稱,首被告曾安排公司司機避過環保署查車,又指會安排向磅橋操作員贈送飲品。案件下周一續審。

6名被告依次為貨車司機麥劍坤、工人林文健、售貨員麥華勝、磅橋操作員鍾佩珍、張錦寧及家庭主婦鍾靜君。案發時,麥劍坤及林文健受僱於天時環保廢料回收有限公司,而麥華勝為環保署外判商遠東環保垃圾堆填有限公司的傾倒區廢物檢驗員,其餘3名女被告均為磅橋操作員。

串通環保署外判員工避過抽查,回收商以「化妝車」瞞天過海棄置建築廢物。

串通環保署外判員工避過抽查,回收商以「化妝車」瞞天過海棄置建築廢物。

6名被告同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麥劍坤另被控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麥華勝、鍾佩珍及張錦寧各被控1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當中林文健、鍾佩珍及張錦寧早前各自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餘下受賄罪則存檔法庭。3名認罪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押後處理求情、判刑,3人均會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廉署調查主任周婉琪(音譯)今續作供,接受第三被告麥華勝的代表大律師盤問,對何謂建築廢料,周回應指,石屎、鋼筋、木板等均屬建築廢料,日常在建築工程中產生。辯方追問是否凡木板、磚塊都屬建築廢料,周指需視物料的狀態及整齊程度判斷。

辯方質疑「垃圾山」般的廢料堆不可能由單一車斗傾倒形成,推測應由多輛車累積而成。周表示,她不清楚廢料的具體來源及運送過程,只能憑當場所見的物料外觀與材質進行分類標示。

時任貨車司機黃修金(音譯)在律政司發出「免予起訴書」下出庭作供,黃指,他2020年9月入職「天時」,2021年9月離職,2022年3月中復職。當時由「十哥」(即首被告麥劍坤)接待與初步考核,確認具備駕駛資格後入職。主要負責駕駛勾斗車,收集環保斗裝載的廢料,運至堆填區傾倒。

時任司機供稱,首被告曾安排公司司機避過環保署查車,又指會安排向磅橋操作員贈送飲品。

時任司機供稱,首被告曾安排公司司機避過環保署查車,又指會安排向磅橋操作員贈送飲品。

黃供稱,堆填區分左右通道,左側為建築廢物通道,右側為非建築廢物通道。他初期多行走右側通道,「我哋冇飛仔(載運入帳票),要行右邊,再過磅。磅員有時會問咩貨,我話係回收場垃圾。」控方詢問如何得知當天是否需「飛仔」,黃指通常由「十哥」或公司在出廠前告知司機;若「十哥」無指示攞飛,就照常出發。

黃續指,若遇環保署查車而無「飛仔」時,司機會返回廠內等候。黃表示,「我哋多數同十哥講,佢會叫我哋抖下先」,之後「十哥」會再通知司機「上唔上得」,確認可再出發,才重新出車前往堆填區。黃續指,公司多由「十哥」安排司機向磅橋操作員贈送飲品,自己因性格不習慣,僅有一次向工作人員送2支水,但被對方嫌少。

首被告麥劍坤的代表大律師盤問時指,黃作供時曾替環保署查車後「十哥」會指示「上唔上得」,辯方指「十哥」並沒通知何時可上去,黃不同意;辯方再指,即使「十哥」有講,亦不知是否代他人傳達指示,黃同意。

辯方又指,司機間有默契,見到編號2680的巡查車時會相互通報,提醒彼此核實垃圾分類是否正確,避免因疏忽攜帶不應運送的物品而被檢控,黃同意,惟指司機無法看清車斗內具體貨物,難以辨認是否存在特殊垃圾或違禁品。

控方傳召時任勾斗車司機陳建峰(音譯)作供,陳確認於2021年5月31日至6月18日短暫任職「天時」勾斗車司機。他表示「見到咁樣做法咪唔做」,並指聽其他行家言談才知「原來建築廢料要俾錢,我哋唔使㗎嘛」,並供稱自己從未用過入帳票。陳續指,他發現場地存在違規混裝廢料的行為,將家庭垃圾等非建築廢料混進建築廢料運送處理,這與他最初理解的工作內容不符,加上朋友提醒風險,故決定離職。案件下周一(20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8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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