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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 | 港澳平:黎智英被嚴懲有力彰顯法治精神 有力伸張公理正義

政事

黎智英案 | 港澳平:黎智英被嚴懲有力彰顯法治精神 有力伸張公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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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 | 港澳平:黎智英被嚴懲有力彰顯法治精神 有力伸張公理正義

2026年02月09日 14:22 最後更新:14:26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2月9日發表評論文章,稱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對此前已被裁定串謀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等罪成的黎智英作出量刑裁決,依法判處其監禁20年,這一判刑嚴正有力宣示:無論是誰,膽敢挑戰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必定受到嚴懲。

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圖片

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圖片

文章提到,對黎智英的判刑充分體現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有力彰顯法治精神。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黎智英所犯罪行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均屬嚴重犯罪。黎智英案150多天的庭審揭露,黎智英不僅自己公開招徠外部勢力幹預,聲稱「很想外國影響我們」「非常需要外國的勢力讓我們撐下去」「為美國而戰」,而且支持資助有關組織進行國際遊說,乞求外部勢力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黎智英還操縱輿論工具,肆意煽動香港社會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仇恨、煽動市民非法抗爭、煽動暴力。這些行為和活動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相關法律,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沖擊特區憲制秩序,嚴重破壞香港繁榮穩定。香港特區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黎智英作出定罪,確認其為涉案罪行主腦,按照其罪行嚴重程度,依照法律規定予以公正判刑,是貫徹法治的必然要求。還應當指出的是,黎智英案的審理公開透明、程序嚴謹,被告人訴訟權利依法受到保障,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展現香港法治的成熟堅韌和無可指摘的公信力。

黎智英被依法判處監禁20年。資料圖片

黎智英被依法判處監禁20年。資料圖片

文章又指,對黎智英的判刑充分反映香港社會對反中亂港首惡分子的同仇敵愾,有力伸張公理正義。香港特區法院在黎智英案的定罪裁決判詞中就已指出,黎智英為了達到其目的,不惜犧牲國家和香港市民的利益。人們早已認清,黎智英從來不是所謂「爭取自由民主人權的鬥士」,而是損害國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的罪魁禍首、漢奸國賊。作為一系列反中亂港活動的主要策劃者、組織者、參與者,黎智英的惡行對香港、對國家造成了深重的危害。特別是其以幕後黑手推動「修例風波」演變成港版「顏色革命」,造成香港一度「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橫行,社會秩序和法治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經濟發展和民生福祉受到嚴重傷害,國際形象和競爭優勢受到嚴重損害,道德文明和青年一代受到嚴重毒害,讓香港幾乎跌入萬劫不覆的深淵。香港社會對此徹骨之痛永難忘記。如今黎智英終於受到嚴懲,再次印證一句警言: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文章強調,將堅定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全面準確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香港特區執法、檢控、司法機關無畏無懼、恪盡職守,堅定維護國家安全,堅定維護法治。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受打擊,一切阻撓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伎倆都必定徒勞,一切破壞香港由治及興進程、妄想亂港遏華的圖謀都必遭挫敗!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相關公司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警方於周三(25日)封鎖《蘋果日報》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大樓,拉起封鎖線派人把守大樓的三個出入口,另有大批國安人員進入大樓內調查。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下午約2時,位於駿盈街的《蘋果日報》大樓被封鎖,警方派出多隊機動部隊(PTU)到場,人員在大樓的3個出入口駐守,拉起封鎖線;而大樓及廠房內亦有便衣探員進入。至下午約3時半,警方收隊離去。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周二(24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相關公司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早前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在去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並於今年2月9日判刑,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逾300萬港元。

黎智英

黎智英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吊銷其執照或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相關規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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