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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積犯利誘兩15歲少年成「奴隸」性侵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官:再犯風險極高

法庭事

男積犯利誘兩15歲少年成「奴隸」性侵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官:再犯風險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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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積犯利誘兩15歲少年成「奴隸」性侵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官:再犯風險極高

2026年02月11日 16:32 最後更新:16:52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早前承認全部控罪,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羅俊彥(案發時35歲,現年38歲),今身穿藍色上衣、戴白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早前承認全部17項控罪,包括9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5項猥褻侵犯(非禮)、2項未經同意威脅發布私密影像、以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於香港出生,中三學歷,案發前任職司機、單身,與母親同住。父母於他7歲時離婚,父親有外遇及賭博問題,被告主要由父照顧並有情感依附,與母親態度敵對,關係惡劣。童年時自卑、情緒敏感、易爆發,曾偷竊,朋友圈狹窄,長期孤獨。中三時涉性侵犯男同學以追求性快感,犯罪至今仍責怪受害者。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無明確精神疾病,但人格障礙明顯,再犯風險極高。

被告有17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4項屬性罪行,最近一次判監原判8年半,後上訴減至8年,本案犯案時仍處於懲教署監督期內。

潘官判刑時指,案件對受害人產生嚴重心理創傷,包括極度羞恥、恐懼、悲傷、人際信任崩潰。本案罪行涉及年齡差距、濫用信任、威脅或誘導、長時間及多次犯案,並造成受害人身心創傷。現時被告表示他願意接受藥物治療,潘官建議被告正視自身問題,接受適當治療,而其童年不幸並不能成為減刑理由。被告有長期犯罪歷史、針對兒童的高危行為、心理評估顯示有極高再犯風險,刑期需具阻嚇性及保障社會,終判處被告10年監禁。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案情指,被告先後用男同志交友應用程式「Blued」認識兩名15歲男童X及Y,他均指願付錢換取他們的「奴隸」身份,要求他們提供生日日期、地址及裸照。

被告結識X翌日,便駕車接載,途中觸摸X下體,兩日後更在X寓所要求口交及肛交,過程未有使用安全套,事後再鞭打其背脊及臀部。當X提出分手時,被告要求X跪下,玩弄X的陰囊及睾丸,又以持有裸照威脅,甚至揚言會告知X的祖母關於二人的「戀情」,令X在恐懼下報警求助。而被告還押期間向Y寫信,稱當時仍想與Y保持聯絡,最終揭發與Y發生的一系列事件。

Y向母親坦承他15歲時於「Blued」認識被告,被告承諾若Y肯做其「奴隸」便提供零用錢。被告及Y多次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則大玩SM,肛交期間Y遭被告鞭打、以眼罩蒙眼,並戴上狗頸圈拖行,更迫Y飲其尿液。

案件編號:HCCC273/2025

兩名保險中介涉嫌向3名時任銀行職員提供賄款,誘使職員助其客戶開設戶口,5人共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 3罪。其中,3名時任銀行職員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其中2名被告包括銀行前財務策劃副總裁及前卓越理財業務經理,於星期二(4月14日)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分別判處兩人10個月及6個月監禁。

兩名今被判刑的被告,分別為首被告、30歲銀行前財務策劃副總裁盧穎衡、及第5被告、31歲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萬卉。

首被告盧穎衡的代表律師指,盧因一時貪念,低估法律效果。基於被告認罪有悔意,望法庭輕判。而萬卉的代表律師則求情指,被告因一時貪念導致其10年的奮鬥毀於一旦,失去工作,又指被告是孝順女兒,對家庭打擊大,望法庭基於被告認罪及有悔意輕判。

張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屬違反誠信,法庭判刑時須考慮被告行為對銀行業及香港的整體影響,不止是個別損失,而是損害金融中心聲譽及增加洗黑錢風險,判刑須有阻嚇性,終判處首被告10個月監禁、第5被告則判6個月監禁。

首被告盧穎衡的案情指,盧穎衡於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8日期間,任職滙豐銀行北角分行財務策劃副總裁,他應2名保險中介要求,協助其內地客戶優先開立戶口,每宗成功個案收取500至1,500元報酬。

因本身無直接開戶權限,他聯絡同事處理,並向開戶職員提供內部指示,包括採用較寬鬆審查準則、預先透露相關流程及教導客戶如何回應提問。其後他就每宗成功個案支付100元予同事勞焯儉作酬勞。

首被告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期間盧穎衡共收取逾17萬元賄款,協助234名內地客戶成功開戶,當中約74個帳戶被銀行偵測存在洗黑錢風險,增加銀行反洗黑錢部門負荷,並對其他正常排隊客戶造成不公平,損害滙豐聲譽。

第5被告萬卉的案情指,2023年12月至2025年2月2日,她任職滙豐銀行北角分行卓越理財業務經理。她應2名中介要求,優先安排其客戶開戶,每宗成功個案收取500元人民幣賄款。期間她協助12名客戶成功開戶,共收取6,000元人民幣賄款,其中4個帳戶存在洗黑錢風險。

本案共5名被告依次為30歲盧穎衡,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前財務策劃副總裁;35歲韓杰及其妻子34歲周崟瑛,兩人均為時任保險經紀兼中介;39歲勞焯儉,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客戶經理;以及31歲萬卉,滙豐銀行時任卓越理財業務經理。5人同面對2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韓杰另再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韓杰及其妻子周崟瑛的案件被押後至5月4日答辯,待控辯雙方再作商討,期間2人續准保釋。

客戶經理勞焯儉早前表示有意向控方提供協助,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遂押後其判刑至5月4日。

案件編號:ESCC 16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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