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原址重建搵自己搞

博客文章

原址重建搵自己搞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原址重建搵自己搞

2026年02月23日 17:00 最後更新:02月24日 01:37

政府公布宏福苑安置方案,決定以現金收購加樓換樓方式安置宏福苑居民。

政府由1月9日開始透過「一戶一社工」收集受影響業主對長遠居住安排的初步意見,收到1975戶(超過99%業主)提交意見。結果顯示,74%(1458戶)表示會考慮接受政府提出的收購業權;12%(241戶)表示不會接受收購業權,而在這241戶當中,183戶(佔總戶數9%)表示只接受原址重建。政府參考多數意見後,決定提出一個現金收購加樓換樓的方案。

宏福苑居民有3個選擇:

一、收取現金,自行作長遠居所安排;

二、先收取現金,然後參與政府提供的特別買樓計劃,政府共提供3900個居屋、綠置居及房協單位,供宏福苑居民優先選購,單位數目是表示會接受政府預留單位的住戶(1182戶)的3倍以上,理應已經足夠讓居民選購;

三、為不想處理大量現金的業主提供樓換樓計劃,直接選購政府提供的居屋等單位,買樓金額和賠償額不同就多除少補。

政府的安置方案有幾點可以討論:

第一,原址重建並不可行

政府之前已經說過原址重建需時9年,拖延時間太長。而之前傳出有超過800個宏福苑居民,即400戶,支持原址重建,但從政府收集到的意見只有183戶、即9%支持原址重建,是傳聞的一半,只佔居民中的少數。政府處事不能令百分之百人滿意,但現在提供多種靈活安排,亦盡量兼顧少數人的意願。
試想若原址重建,不但廢時失事,而且宏福苑曾出現嚴重火災,有大量人命傷亡,中國人講究風水、意頭,多數人都不願意回原址居住,即使原址重建新樓,但這些樓的售價肯定較區內其他新樓有折讓。政府不好意思講出這些風水問題,但支持原址重建的居民就需要考慮。對他們來說,接受政府現金收購方案,如果喜歡在區內居住,就購買原址附近的二手居屋單位,是最好的安排。

第二,政府方案中間落墨

政府提出的收購價已經高於市場二手樓價。政府建議未補地價的宏福苑單位以每平方呎8000元、已補地價以10500元,收購受災的7座樓宇。香港測量師學會早前估計,宏福苑災前的市場平均價,未補地價呎價約6000元,已補地價約8000元,即是說政府已經額外提供了每呎2000元的補償。

宏福苑共8座提供1984個單位,實用面積由431至485呎。以最大的485呎為例,政府每個單位每呎給多2000元去收購,等於業主會比市價多收97萬元。從受災居民而言,重新買樓涉及一定的開支及裝修費用,但政府額外付出的樓價,已經足夠他們買樓以外的花費有餘,照顧了他們的生活所需。

從另一個角度考慮,政府亦要使用公帑收購,若過份慷慨亦是由納稅人找數。政府如今公布動用68億去收購已燒毀的7座宏福苑大廈業權,扣除捐款估計需要動用40億元公帑,這個地方未來就不會建樓,會用作公園等休憩用途,政府收購業權後除了可收到少量保險賠償後,不會再有賣樓收益,要由公帑支付。
無論如何,政府提出算是一個中間落墨的方案,特事特辦,不構成先例。

第三,宏志閣居民應該接受收購

如果不是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反對聲音,估計政府會直接提出,對不受火災影響的宏福苑第8棟樓宇宏志閣也提出現金收購。但是既然有人支持原址重建,政府沒有理由一定要將完好無缺的宏志閣拆卸,所以政府提出容許宏志閣業主在8月31日之前回覆,如果就政府收購業權達成高度共識,並主動向政府提出,政府承諾會考慮。

我估計高度共識起碼要有7成以上。從宏志閣業主的角度,接受現金收購是最好的出路。試想未來幾年政府要拆卸其他7棟大樓,塵土飛揚,對區內的居住環境已有重大影響,再加上宏福苑發生嚴重火災,人命傷亡極多,對宏志閣物業的價值都有很大的損害,而且作為剩下來的單一大廈,整個屋邨的管理維修保養,亦會出現很大問題,成本大增,所以不接受政府收購就相當笨了。

總括而言,政府如今提出的宏福苑安置方案,已經盡量照顧了大多數人的意願,亦盡量解決少數人的問題,算是一個兼顧法、理、情的方案。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