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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事務助理襲擊妻兒認6罪 待索感化及社服令報告 押後3.9判刑

法庭事

入境處事務助理襲擊妻兒認6罪 待索感化及社服令報告 押後3.9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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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事務助理襲擊妻兒認6罪 待索感化及社服令報告 押後3.9判刑

2026年02月23日 17:02 最後更新:17:02

一名入境處事務助理涉於2021至2025年,在觀塘將軍澳道某住宅單位內多次襲擊妻子及5歲兒子,被控6項襲擊罪。被告星期一(2月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指事件源於他不懂如何教導兒子包與太太相處,才引致本案發生。裁判官林希維將案押後至3月9日判刑,待索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

被告A.T.K.(49歲,入境處事務助理),被控6項「普通襲擊」罪。

入境處事務助理襲擊妻兒認6罪,待索感化及社服令報告

入境處事務助理襲擊妻兒認6罪,待索感化及社服令報告

6項「普通襲擊」罪指,被告於2023年11月11日、2023年12月某日,及2025年1月12日,在觀塘將軍澳道某住宅單位三度襲擊男童Y;另於2021年12月25日、2023年9月6日,以及2024年2月7日,在相同地點三度襲擊女子X。

案情指,被告與女子X於2018年結婚並育有一名兒子Y。2021年至2025年1月,被告因兒子看電視、使用廁所、教育分歧等家庭瑣碎糾紛,對女子X及男童Y施行掐頸、拉扯衣領,揮動風筒等襲擊行為,部分行為被閉路電視錄取。警方於2025月1月13日接報,X及Y均拒絕接受治療,被告於翌日被捕。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雖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但2026年1月11日已就其中3項控罪認罪,剩下3項控罪在與控方商討後亦選擇認罪。被告對本案深感後悔,案情嚴重之處在於行為橫跨3年,但主要源於家庭糾纏,被告不懂如何教導兒子及與太太相處。

辯方引述被告背景,他曾有一段婚姻,父親早逝,母親亦於半年前離世,對其造成心理打擊。被告目前正與妻子辦理離婚,現亦因案件而被停職,事業受影響。

裁判官林希維將案押後至3月9日判刑。

裁判官林希維將案押後至3月9日判刑。

辯方續指,被告現正接受情緒課程並願意承擔後果。辯方懇請法庭輕判,建議判處罰款、感化等非監禁式刑罰。另因被告的職務性質,雖其本人願意做社會服務,但工作單位認為不適宜。

裁判官林希維直斥,本案屬於家庭糾紛,相較於一般普通襲擊的量刑會更重。而且本案有6項控罪,時間橫跨3年,情節較為嚴重。林官亦對於被告因瑣碎家事施暴表示不解,指出其需重視情緒管理,區分工作與家庭的相處模式,不可將工作中的管理方式帶入家庭。被告現已進行心理相關治療,林官勸勉其珍惜治療機會,並指出法庭懲罰屬沒有意思的行為,可給予警惕,但仍需通過輔導改善情緒控制問題。

林官拒絕接納辯方罰款的建議,認為量刑過輕,亦暫不考慮感化令,但仍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明言所有判刑選項均會納入考量,即使報告建議感化或社會服務令,法庭仍可判處監禁。

林官將案件押後至年3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KCCC 900079/2025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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