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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法庭事

黎智英涉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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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2026年03月11日 15:21 最後更新:15:2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欺詐科技園案,上訴法庭宣判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律政司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不會就案件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律政司。資料圖片

律政司。資料圖片

政府發言人指,黎智英在過去20多年,一直濫用寶貴的公共資源,上訴庭亦在判決中明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佔用將軍澳工業邨的有關處所,而「蘋果印刷」則違反租賃文件條款,惟「蘋果印刷」在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下,一直容許力高佔用及使用有關處所,為黎智英及他的家族處理私人事務。

發言人稱,雖然上訴庭認為在案件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長期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認為他應該備受譴責。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黎智英及《蘋果》6名高層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成的國安案件。發言人表示,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3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而由於部分被告已就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不會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已停業的《蘋果日報》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大樓。(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已停業的《蘋果日報》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大樓。(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外號「金融界拳王」的上市公司前主席李振邦,涉串謀汽車經銷商,協助公司購置勞斯萊斯汽車時,誇大首次登記稅金額,導致公司多付約80萬元,遭廉署落案起訴。李振邦否認控罪,經審訊裁定欺詐罪成,串謀詐騙罪脫。案件星期四(5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健康狀況可獲懲教署適當處理安排,不能作為免除監禁的理由,判處被告2年監禁。

被告李振邦。資料圖片

被告李振邦。資料圖片

42歲被告李振邦,為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前執行董事兼主席,被控串謀詐騙及欺詐兩罪。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替PF Group購買一輛房車以推廣公司的汽車貸款業務。他於2021年初向公司訛稱須支付購車首次登記稅約240萬元。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將相關首次登記稅金額誇大逾80萬元。其後,被告妻子的銀行戶口收到一筆涉案汽車經銷商所支付逾80萬元的款項。

辯方進一步求情,呈上7位醫生的醫療報告,指被告患罕見病「喉痙攣」及幽閉恐懼症,判監會對被告造成生命危險,認為監獄措施不足以應付被告緊急和嚴重病況,請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42歲被告李振邦,已婚育有兩名子女,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師承葉問武術門派,體育系畢業後任武術教練顧問,曾為香港奪得世界傳統武術錦標賽南拳金牌,其後赴美考取營養學博士,回港出任健身美容顧問、撰寫健康專欄及出版相關書籍。

背景報告指,被告出身基層,為人上進擅交際、重視家庭,積極提升家人生活,長期參與公益、義務推廣武術與中國文化,並獲機構肯定,如今因案件家人承受沉重情緒壓力,深感愧疚。

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健康狀況可獲懲教署適當處理安排,不能作為免除監禁的理由,判處被告2年監禁。

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健康狀況可獲懲教署適當處理安排,不能作為免除監禁的理由,判處被告2年監禁。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作為公司主席,明知實際稅額後仍安排公司多付支票,並將差額轉入妻子戶口,行為嚴重違反誠信責任,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

就被告健康情況,黃官表示,已細閱辯方提交的所有醫生報告,接納喉痙攣屬可致命疾病,發作需急救,但認為發作誘因並非監獄獨有,可被控制。而懲教署對患病囚犯有特別醫療安排,每間懲教院所都設有醫院或醫務中心,配備醫生及合資格護士,能處理被告病情。因此,被告的健康情況不足以構成免除監禁的理由,終判處被告2年監禁。

案件編號:DCCC6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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