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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4項窺淫罪罪成 還柙3.25判刑 

法庭事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4項窺淫罪罪成 還柙3.25判刑 
法庭事

法庭事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4項窺淫罪罪成 還柙3.25判刑 

2026年03月11日 18:34 最後更新:18:34

28歲羽毛球教練涉於2022年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更衣室內偷拍男童,被控4項窺淫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星期三(3月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被告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被告容浩誠,被控於2022年8月14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2022年8月16日在香港大角咀體育館男更衣室和2022年8月17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暗中拍攝某個人,而他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該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拍攝。

他另被控於2022年8月23日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男更衣室內暗中拍攝男童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X是否同意被拍攝。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4項窺淫罪罪成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4項窺淫罪罪成

辯方爭議控方僅依賴被告招認,無其他直接證據指證被告。男童X未能看清偷拍者容貌,閉路電視僅拍到一名穿黑衣戴粉紅口罩的男子進入廁所,無法確認為被告;且警方未清晰告知被告偷拍具體時間,被告的招認可能指向其他事件。

惟吳官裁決時指,X能清晰述說偷拍經過、描述偷拍手機為藍色折疊款,並準確指認閉路電視中的畫面,其證供沒不合理之處,法庭予以接納。

雖然警員截停被告僅依據清潔工「黑衣黑褲男子離開廁所」的描述,未要求X辨認被告,證據存在一定不足。但法庭認為,警員證供邏輯合理、誠實可靠,亦確認被告在現場向警員作口頭招認真實有效。被告向警員承認「我頭先係嘗試用部電話偷影佢,但之後俾個男仔發現咗,所以冇成功偷影到」,同時亦承認「電話裡面嘅相大部分細路仔都係我影,有啲係我上網下載」,且他的招認被準確記錄於警誡供詞中。

吳官續指,被告在錄影中詳述偷拍的廁格位置、方式、使用的藍色手機套等細節,與X的證供脗合,法庭認定該招認涵蓋實質內容,確認被告為偷拍X的人。雖因警方技術問題無法擷取涉案相片,但警員在錄影中向被告讀出相片的日期、時間、地點,被告未提出異議並承認是自己拍攝,結合常理判斷,相片顯示的時間日期即為拍攝時間,且被告對不符描述的內容會及時更正,足以證明其招認真實。

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被告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暫委裁判官吳思思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被告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控罪的案發地點均為男更衣室、廁所,屬於「可合理預期可能會裸露或露出私密部位的地方」,滿足偷拍的要求,因而裁定被告4項控罪罪名成立。

吳官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期間待索心理報告、精神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承認事實指,2022年8月23日,男童X約下午3時前往佛光街體育館9樓的男洗手間如廁。有人突然走進洗手間左廁格,X看見有人將設有鏡頭的手提電話伸進X的廁格約10秒。X清理後跑出廁格,看見左邊廁格空無一人,並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洗手間內對著鏡子整理頭髮,而X於洗手間內僅看到該男子。X將事件告訴朋友父親,繼而報警。同日約下午5時,警方拘捕被吿。

案件編號:KCCC1528/2025

一名中五男學生涉於沙田一間中學的女洗手間,分別暗中觀察或從衣服下偷拍2名女子的私密部位,被控窺淫及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共兩罪。他在星期一(3月3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已深切反省,承諾不會再犯,懇請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4月13日判刑,期間待索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涉於學校女廁偷拍女生,中五男生認窺淫等2罪,押後4.13判刑。

涉於學校女廁偷拍女生,中五男生認窺淫等2罪,押後4.13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亦為一名運動員,曾於學界比賽獲優異成績。案發後被告已深切反省,對自身行為感極度後悔與自責,承諾以後不再犯。被告原立志將來投身生物學、醫學等領域,惟自知本案將成為未來發展的絆腳石。在家人教導與勸喻下,選擇主動認罪,勇於承擔責任。

辯方庭上呈上多封包括被告本人、家人撰寫的求情信,表達被告的悔悟及改過的決心,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校方亦由校長、學生支援主任及班主任分別撰寫求情信,表明學校會持續輔導、不會放棄被告,協助其重回正軌。此外,社工提交報告指,被告案發後一直按安排接受輔導,行為與態度均有明顯改善。辯方懇請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可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鄭官考慮被告年輕,同意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官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4月13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

鄭官考慮被告年輕,同意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官報告。

鄭官考慮被告年輕,同意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官報告。

葉姓被告(17歲,中五學生),被控1項窺淫及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2月28日,在香港新界沙田一間中學的2樓女洗手間內,暗中觀察或拍攝女子 X,而女子X所處的地方按理能被預期可露出私密部位,及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及葉不理會X是否同意而作觀察或拍攝。

被告另被控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指他於同一地點,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Y的私密部位的意圖,從女子 Y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亦不理會其行為是否獲Y同意。

案情指,X和Y均為沙田某中學的學生。2025年2月28日約1時35分。X進入洗手間後,使用由入口數起的第2格廁位。離開時發現第3格廁所隔板下方,放置一部黑色手提電話,電話設有鏡頭。X隨即離開廁格,通知其他在場人士,一同等候使用第3廁格的人離開。

其後Y進入洗手間,於第4廁格使用完畢後到洗手盆洗手。X亦看到電話出現在第3格隔板下方,鏡頭對準洗手盆及廁格範圍,電話正在錄影。X隨即告知Y。

被告從第3廁格走出,被在場人員截停及對質。被告否認有關行為,並辯稱「因為男廁好污糟」,才進入女洗手間。隨後警員到場處理,將電話檢取作為證物,並進行檢查,惟未發現任何涉案照片或影片。被告在被拘捕下,及進行錄影會面時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STCC442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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