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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

其他國安案件

支聯會顛覆案|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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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

2026年03月13日 17:45 最後更新:17:45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控方早前舉證完畢,被告李卓人及鄒幸彤一方作中段陳詞,申請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星期五(3月13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就同一項煽動顛覆政權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法庭同意將案押後至下周二(17日)開始辯方案情。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就表證裁決時先概述控辯雙方中段陳詞的2項主要爭議,包括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中國憲法條文能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適用,以及本案是否具備足夠的表面證據支持對各被告的控罪。

就中國憲法的適用性問題,李官指出,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憲制秩序,不同意辯方所指《基本法》第18條規範了中國憲法在港的適用性,故裁定中國憲法包括序言及第1條直接適用。

被告之一的何俊仁早前已認罪候判。(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之一的何俊仁早前已認罪候判。(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控方就本案依賴的中國憲法序言及第1條,法庭接納控方及李卓人一方的主張,認為即使沒有憲法專家證供協助,法庭仍可根據憲法條文的字面及上文下理去理解其意思及判案。但李官補充指,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憲法的詮釋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庭不能就字面以外的意思作詮釋。

就本案的檢控基礎,李官指出,即使中國憲法在法律框架下可以合法修改,但從現有證據來看,各被告所倡議的綱領並非旨在推動修憲運動,而是煽動他人以非法途徑,包括違憲手段,顛覆及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綜合所有事實和論據,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3月17日)開始辯方案情,獲法庭批准。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案件星期三(3月11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昨(10日)指,本案主要依據中國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相關條文的字眼明確,法庭有權在審理案件時,就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理解,無須專家協助解讀。

鄒幸彤今陳詞指,法庭必須整部憲法去考慮,即使法庭從上文下理解讀條文,也須在專家協助下進行。鄒又指,控方不能單憑「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字面含義入罪,必須證明被告有非法手段,否則相關控罪無法成立。

警方早上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早上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仲衡質疑,是否多達百多條的全部憲法條文均與本案相關。

另法官李運騰提及,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抗辯一案,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後,特首以國安委主席身分提請人大釋法,反映《國安法》雖沒「釋法機制」,但解釋權仍在於人大常委會,亦顯示若法庭對憲法下的「根本制度」的詮釋出現錯誤,可透過相關機制糾正。

此外,鄒幸彤陳詞期間,就控罪內容,不斷重複相同問題,法官指:「我唔知道今次係第六次、定係第七次,夠清楚未? 」同時,鄒又使用帶有偏頗字眼進行政治表述,數次被李官及法官黎婉姬制止,「如果你再講呢個議題,我哋會終止你發言,我哋只係講法律」。期間,黎官更批評鄒用詞不當,「如無必要唔使用帶偏頗字眼,法庭不是政治表態」。

法庭強調,控方在開案陳詞時已明確指出,案件與政治議題無關,法庭只會關注法律與證據,並不會就政治議題作出任何判斷。

此外,針對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本案,鄒幸彤昨陳詞指憲法不能在香港實施。但黎官再詢問鄒是否認為憲法第1條不適用於香港,鄒回應指憲法亦非狹義法律。黎官進一步追問哪是否適用?鄒表示,從廣義角度而言,整部憲法在一般意義上適用於香港。

法官表示,鑑於陳詞涉及內容廣泛且複雜的議題,法庭需額外時間處理,押後審訊至本周五(13日)作初步口頭裁決。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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