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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學院與會計師公會簽訂合作備忘錄 攜手推動廉潔專業誠信提升會計業界廉潔意識

社會事

廉政學院與會計師公會簽訂合作備忘錄 攜手推動廉潔專業誠信提升會計業界廉潔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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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學院與會計師公會簽訂合作備忘錄 攜手推動廉潔專業誠信提升會計業界廉潔意識

2026年03月13日 18:16 最後更新:18:17

廉政公署轄下香港國際廉政學院(廉政學院)與香港會計師公會星期五(3月13日)簽訂合作備忘錄,標誌廉署與香港會計師公會攜手推動廉潔專業誠信,協力提升會計業界的道德標準、專業能力和廉潔意識。

廉政專員胡英明(圖左後)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羅卓堅(圖右後)見證副廉政專員兼執行處首長丘樹春(圖左前)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署理行政總裁兼註冊主任鍾綺妮(圖右前)簽署合作備忘錄。

廉政專員胡英明(圖左後)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羅卓堅(圖右後)見證副廉政專員兼執行處首長丘樹春(圖左前)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署理行政總裁兼註冊主任鍾綺妮(圖右前)簽署合作備忘錄。

廉政專員胡英明出席合作備忘錄簽署儀式時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堅守廉潔誠信的基石;而會計業界在維護市場誠信、強化企業管治方面擔當關鍵角色。他表示:「合作備忘錄象徵廉署的實戰經驗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影響力結合,攜手培育廉潔和具專業能力人才,有助提升業界整體誠信水平,強化會計專業在日常工作中識別及防範貪污風險的能力,共同守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穩固根基。」

廉政專員胡英明表示廉署和香港會計師公會攜手提升業界整體誠信水平。

廉政專員胡英明表示廉署和香港會計師公會攜手提升業界整體誠信水平。

胡英明又表示,廉署一直迎難而上,透過執法、防貪及教育三管齊下,致力維護香港的廉潔、繁榮及穩定,為國家及香港特區在「十五五」規劃時期的發展藍圖及戰略部署提供堅實的支撐。胡英明深信,合作備忘錄將為香港以至全球的廉政建設帶來更多正面影響,有助香港在廉潔治理上持續領先。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羅卓堅表示道德操守與誠信是會計專業的核心基石。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羅卓堅表示道德操守與誠信是會計專業的核心基石。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羅卓堅則表示:「道德操守與誠信是會計專業的核心基石。在持續演變的商業環境下,會計專業在維護企業管治與金融誠信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香港會計師公會與廉政公署的合作,正是建基於這份共同信念。簽署合作備忘錄是雙方進一步鞏固國際道德操守標準的積極舉措。透過深化合作,將為會員提供更全面知識和技能,應對新興挑戰,從而增強公眾對香港金融體系的信心,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合作備忘錄今日由副廉政專員兼執行處首長丘樹春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署理行政總裁兼註冊主任鍾綺妮簽署,並由胡英明及羅卓堅見證。在合作備忘錄的框架下,廉署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將進一步深化協作,包括促進人員交流與參訪和加強誠信培訓。廉政學院亦將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共同開發其會員的自學課程,共同鞏固會計業界的廉潔文化。

廉署和香港會計師公會多年來一直並肩同行,是提升業界操守和誠信培訓的重要合作伙伴。廉政學院於2024年11月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合辦「註冊會計師反貪專業課程」,25名來自上市公司及不同企業的財務總監、財務主管的註冊會計師參加,了解業界最新反貪和防貪措施。去年7月廉署法證會計組亦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舉辦網上研討會,分享廉署前線人員在會計蒐證、追蹤贓款等方面的專業反貪經驗。

廉政公署3月11日落案起訴兩名物業賣家,控告他們在放售一個住宅單位時涉嫌以30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豁免他們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

兩名被告梁紀茗(48歲),以及謝慧羚(34歲),同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二人獲准保釋,以待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梁紀茗於案發時委託了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產)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他與中原地產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俗稱「放盤紙」)訂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後向中原地產支付物業成交金額的1%作為代理佣金。

圖片來源:中原地產官網

圖片來源:中原地產官網

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其後為單位成功物色潛在買家,並通知兩名被告對方擬以1550萬元購入其單位。根據上述已簽訂的放盤紙,成功交易後梁紀茗須向中原地產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

該名地產代理其後安排買賣雙方於2023年12月2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臨約)。

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於2023年12月23日,即買賣雙方原訂簽署臨約前一天,向該名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產向他們收取買賣交易代理佣金。

該地產代理拒絕受賄,並即日向中原地產匯報事件。中原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代理人執行職務,即屬行賄。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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