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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窺淫罪成囚8個月 官斥直接踐踏受害人隱私

法庭事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窺淫罪成囚8個月 官斥直接踐踏受害人隱私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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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 窺淫罪成囚8個月 官斥直接踐踏受害人隱私

2026年03月25日 17:56 最後更新:18:43

29歲羽毛球教練涉於2022年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更衣室內偷拍男童,被控4項窺淫罪。經受審後罪成,案件星期三(3月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吳思思斥被告的偷拍行為是直接踐踏受害人的隱私,判被告監禁8個月。

被告容浩誠,被控於2022年8月14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2022年8月16日在香港大角咀體育館男更衣室和2022年8月17日在香港一個男更衣室暗中拍攝某個人,而他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該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拍攝。

他另被控於2022年8月23日在紅磡佛光街體育館男更衣室內暗中拍攝男童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X是否同意被拍攝。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窺淫罪成囚8個月。

羽毛球教練涉體育館更衣室偷拍男童,窺淫罪成囚8個月。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患有讀寫障礙,但對推廣本地羽毛球有一定貢獻,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公開賽中取得不錯成績,其本人也屢獲獎項;在親友眼中,被告是負責任且孝順的人,望法庭能盡量輕判或給予合適刑罰,明白本案性質嚴重,但不涉及誠信問題;被告的作案手法並不複雜,並非處心積慮的布置。

辯方補充,針對被告是否屬戀童癖,目前並無實際證據可證明,惟吳官回應,是因被告在調查中存在回避、不願述說的情況,自然無法形成證據。

吳官引述被告背景報告,被告現年29歲,中二輟學後在家人鼓勵下參與青年就業計劃,20歲成為羽毛球教練,參與各類羽毛球比賽,亦曾獲獎項;求情信亦指犯案與其性格不符。

吳官另引述心理報告,被告不願意透露性心理發展狀況,對性取向、性喜好相關的問題均作迴避及有戒心。心理醫生基於有限的資料作出判斷,雖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存在心理疾病或性偏離問題,但無法完全排除其有相關傾向,重犯機會高。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自2022年10月起由精神科門診部跟進,但沒被診斷出任何精神病,醫生建議繼續定期覆診。

暫委裁判官吳思思斥被告的偷拍行為是直接踐踏受害人的隱私,判被告監禁8個月。

暫委裁判官吳思思斥被告的偷拍行為是直接踐踏受害人的隱私,判被告監禁8個月。

吳官判刑時指,被告作案地點均為體育館的更衣室,場所是其作為羽毛球教練經常進出的區域,對場地十分熟悉,更易實施偷拍行為;受害人均為男童,而體育館屬於大眾化場所,涵蓋各年齡層人群,受害人均為無辜兒童。本案無證據顯示涉案的偷拍照片被傳播或發布,被告的作案目的僅為窺探受害人的隱私。

吳官續指,雖然被告初犯,無刑事定罪紀錄,惟始終否認控罪,索取的相關報告均顯示其毫無悔意;而受害人均為兒童,被告利用自身對場地的熟悉度犯案;心理專家認為重犯機會高。

吳官斥被告的偷拍行為直接踐踏受害人的隱私,對被偷拍者帶來重大潛在威脅,監禁為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最終判被告囚8個月。

承認事實指,2022年8月23日,男童X約下午3時前往佛光街體育館9樓的男洗手間如廁。有人突然走進洗手間左廁格,X看見有人將設有鏡頭的手提電話伸進X的廁格約10秒。X清理後跑出廁格,看見左邊廁格空無一人,並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洗手間內對著鏡子整理頭髮,而X於洗手間內僅看到該男子。X將事件告訴朋友父親,繼而報警。同日約下午5時,警方拘捕被吿。

案件編號:KCCC1528/2025

一名中五男學生涉於沙田一間中學的女洗手間,分別暗中觀察或從衣服下偷拍2名女子的私密部位,被控窺淫及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共兩罪。他在星期一(3月3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已深切反省,承諾不會再犯,懇請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4月13日判刑,期間待索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涉於學校女廁偷拍女生,中五男生認窺淫等2罪,押後4.13判刑。

涉於學校女廁偷拍女生,中五男生認窺淫等2罪,押後4.13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亦為一名運動員,曾於學界比賽獲優異成績。案發後被告已深切反省,對自身行為感極度後悔與自責,承諾以後不再犯。被告原立志將來投身生物學、醫學等領域,惟自知本案將成為未來發展的絆腳石。在家人教導與勸喻下,選擇主動認罪,勇於承擔責任。

辯方庭上呈上多封包括被告本人、家人撰寫的求情信,表達被告的悔悟及改過的決心,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校方亦由校長、學生支援主任及班主任分別撰寫求情信,表明學校會持續輔導、不會放棄被告,協助其重回正軌。此外,社工提交報告指,被告案發後一直按安排接受輔導,行為與態度均有明顯改善。辯方懇請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可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鄭官考慮被告年輕,同意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官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4月13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

鄭官考慮被告年輕,同意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官報告。

鄭官考慮被告年輕,同意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官報告。

葉姓被告(17歲,中五學生),被控1項窺淫及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2月28日,在香港新界沙田一間中學的2樓女洗手間內,暗中觀察或拍攝女子 X,而女子X所處的地方按理能被預期可露出私密部位,及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及葉不理會X是否同意而作觀察或拍攝。

被告另被控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指他於同一地點,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Y的私密部位的意圖,從女子 Y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亦不理會其行為是否獲Y同意。

案情指,X和Y均為沙田某中學的學生。2025年2月28日約1時35分。X進入洗手間後,使用由入口數起的第2格廁位。離開時發現第3格廁所隔板下方,放置一部黑色手提電話,電話設有鏡頭。X隨即離開廁格,通知其他在場人士,一同等候使用第3廁格的人離開。

其後Y進入洗手間,於第4廁格使用完畢後到洗手盆洗手。X亦看到電話出現在第3格隔板下方,鏡頭對準洗手盆及廁格範圍,電話正在錄影。X隨即告知Y。

被告從第3廁格走出,被在場人員截停及對質。被告否認有關行為,並辯稱「因為男廁好污糟」,才進入女洗手間。隨後警員到場處理,將電話檢取作為證物,並進行檢查,惟未發現任何涉案照片或影片。被告在被拘捕下,及進行錄影會面時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STCC442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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