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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焯鴻網上批評勞審處法官「垃圾」藐視法庭罪成判囚1個月 官下午准5萬元保釋候上訴

法庭事

潘焯鴻網上批評勞審處法官「垃圾」藐視法庭罪成判囚1個月 官下午准5萬元保釋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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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焯鴻網上批評勞審處法官「垃圾」藐視法庭罪成判囚1個月 官下午准5萬元保釋候上訴

2026年04月02日 17:50 最後更新:17:56

中科興業董事總經理潘焯鴻於2024年3月在其YouTube頻道直播期間,批評處理勞資審裁處法官「最底層」及「垃圾」等,並違反承諾書,在Facebook披露該勞審案件的部分謄本,並在直播中表明公眾可到其Facebook查看。律政司於2024年11月14日入稟高院,控告潘焯鴻2項藐視法庭罪,潘早前認罪。法官歐陽桂如星期四(4月2日)判潘焯鴻1個月即時監禁,另須支付律政司訟費約26.2萬元。

法官在庭上宣讀判刑理由時指,潘焯鴻在早前提交的誓章中表達悔意,解釋敗訴結果令他極度失望,認為申索人的證供不準確及充滿矛盾,判決不公。同時,公司破產及敗訴帶來重大財務及情緒壓力,令他當時處於困擾狀態,判斷力受影響。他強調有關言論及帖文是在疲憊及沮喪下衝動作出,目的並非故意損害勞資審裁處或其人員的權威及誠信,而只是以不適當的方式表達個人失望。

針對民事藐視部分,潘焯鴻承認在影片中公開案件謄本,是希望邀請公眾提供意見,以印證他認為申索人證供不足的看法,藉此收集證據支持自己對案件的觀點。

法官指出,本案有多項加重懲罰因素,涉案Facebook帖文及2條YouTube影片分別於2024年3月13日、16日及19日發布,時間間隔顯示行為並非純屬一時衝動,而是有預謀成分,並在取得謄本後刻意發佈。法官指,帖文及影片在公開領域存在至少5個月,影響持續,被告作為公眾人物及自稱「社會活動家」,擁有大量追隨者,卻將私人勞資糾紛置於公共平台,意圖影響公眾及潛在的上訴或許可申請,構成對司法公正的干擾,由於公開對象是廣大網民,嚴重性較高,有需要懲罰及阻嚇同類行為。

潘焯鴻今入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潘焯鴻今入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表示,法庭雖接納被告是在情緒激動下行事,並已表現出真誠悔意,但藐視法庭罪行無論是透過貶損司法人員還是違反法庭承諾,均屬嚴重。司法公正有賴公眾對所有司法人員,包括勞資審裁處審裁官的公正性及權威的信心,透過社交媒體公開攻擊司法人員,或違反向法庭作出的承諾,均會損害此信心。

法官充分考慮被告的認罪、悔意、行為的衝動性、當時承受的個人及財務壓力,以及所有其他求情因素,終判潘焯鴻1個月即時監禁,另須支付律政司訟費約26.2萬元。

潘的代表大律師在判刑後,申請暫緩執行判刑等候上訴。其代表大律師指是次刑期短,日後上訴時,潘或已服畢刑期。惟法官指,潘一方尚未準備好提出申請,故未能批出,其代表大律師回應指會盡快處理。

案件於下午另行開庭處理申請,當值法官歐陽桂如批准暫緩執行判刑。潘焯鴻須繳交5萬元保釋金,方可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聆訊。

法官歐陽桂如星期四(4月2日)判潘焯鴻1個月即時監禁,另須支付律政司訟費約26.2萬元。

法官歐陽桂如星期四(4月2日)判潘焯鴻1個月即時監禁,另須支付律政司訟費約26.2萬元。

案件編號:HCMP2386/2024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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