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7幢受火樓宇居民分批返回單位執拾的安排,今日(4月29日)進入第三輪的第一日,開放的是宏泰閣五個樓層及宏建閣十個樓層。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表示,過去9日已完成4棟樓宇上樓安排,涉及951戶3464人,運作良好,大致暢順。
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中)、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左)及社署署長杜永恒講述過去9日上樓情況。巴士的報記者攝
卓永興到宏福苑視察時表示,過去9日已完成4棟樓宇的上樓安排,在951戶的3464人當中,401戶894人上落大廈不止一次,期間運作良好,大致暢順;在過去的9日收到75宗求警協助個案,15宗身體不適求助個案,7宗需要尋求心理輔導。
點擊看圖輯
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中)、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左)及社署署長杜永恒講述過去9日上樓情況。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泰闊及宏建閣今日開放部份單位讓居民上樓執拾。巴士的報記者攝
社署署長杜永恒稱,之後若有上樓訴求,社署將以情理兼備方式繼續支援。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日進出宏泰閣及宏建閣的所有住戶均由一位警務人員陪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他又指,過去7天聽到不少居民反映想再上樓,在完成A到G座上樓之後,會在5月13至17日分批安排宏志閣居民上樓,並在5月4日之後盡快公布再上樓安排。
宏泰闊及宏建閣今日開放部份單位讓居民上樓執拾。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前有居民發現單位有不屬於自己的物品,卓永興指,已經聯繫住戶,在這幾天會再陪同上樓,雜物會有相關部門幫忙進行清理。至於有關宏泰閣及宏昌閣的心理輔導,在上樓前已經開始進行,社署為住戶講解情況,讓他們先有心理準備,到達後會由有社工一路陪同,上樓後也會不時交談輔導。
有租戶此前與業主就上樓有爭執,卓永興指安排租戶上樓目的是收拾自己的物品,希望業主和租戶之間溝通,若溝通不順利,會另做安排讓住戶上樓收拾物品。
社署署長杜永恒稱,之後若有上樓訴求,社署將以情理兼備方式繼續支援。巴士的報記者攝
社署署長杜永恒補充,絕大多數都順利完成上樓程序,之後若有上樓訴求,社署將以情理兼備方式繼續支援。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則指,安排宏志閣居民上樓時間實際是長了,找到電梯承建商在那段時間做維修保養,如果有電梯,居民可能想搬多點,但有居民擔心「塞lift」,所以每次開放層數少,約六、七層。
麥美捐到宏福苑視察。
至於今日進出宏泰閣的所有住戶均由一位警務人員陪同,有死亡個案單位則由一位社署臨床心理學家及社工全程陪同。
今日進出宏泰閣及宏建閣的所有住戶均由一位警務人員陪同。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宏福苑業主於4月底透過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作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的合安於最後回應限期,即5月13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土審處星期一(6月1日)開庭處理有關單方面申請替代送達的聆訊。合安一方表示,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帶有「附帶權力」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法官林展程聽罷陳詞,將於明(2日)下午3時頒布判詞。
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聆訊由法官林展程處理。
宏福苑居民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提出,宏福苑涉及1984個單位,由於居民在火災後四散,通訊地址未必可靠,目前仍有852戶缺乏聯絡地址,只得電話或電郵,另外383戶完全沒任何聯絡資料,合安已透過電話、土地註冊資料和表格等方法,收集聯絡資料。他又表示,合安要核實遺囑繼承人身分,已嘗試聯絡最少8個場地,但都無法容納預期的1000人開會,因此極需要法庭給予指引和延長時間,確保採取一切可行方法通知業主。
法官林展程關注,土地審裁處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延期申請。合安一方認為,若業主大會在特殊情況下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例如在沙士、新冠疫情下,居民不能聚集、開會,如法庭無權延長期限,將產生不合理的情況,並不符合立法原意。合安又指,只要申請人有「良好原因」,法庭就可以行使酌情權,放寬執行期限。
合安另指,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
合安指,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土地審裁處6月2日下午頒判詞
林官表示,若法庭有相關司法權,會願意行使;若沒有,則愛莫能助。
林官總結時指,認可合安在短時間內所做的工作,形容相關工作並不容易,明白當中的困難,指合安收集到1601戶的聯絡方式已不容易,雖然部分地址是臨時住所,但若有業主因此收不到通知,都可以後來再到法庭處理。 法官又指,即使做法違反相關法例,都可以分為「技術性違反」或「實質違反」,而違反亦不代表某一方必然有錯,雖然庭上已多番詢問合安一方,但並非指責合安做得不好,而是今次屬單方面申請,法庭有責任嚴格審視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賦予的權力,強調今次情況史無前例,「大家都有難處」,押後至明日(2日)頒布判詞。
合安早前表示,在4月29日收到要求書,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須在6月13日召開大會。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合安回應稱,宏福苑情況特殊,法定時間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合適場地和準備、審核和送達通知書。合安表示,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業主大會不宜倉卒舉行,避免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
案件編號:LDBM7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