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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 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判囚56個月

法庭事

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 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判囚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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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 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判囚56個月

2026年05月14日 17:20 最後更新:17:20

警方於2024年10月根據線報,在馬鞍山一個單位外埋伏,展開反毒品行動,結果發現一批可卡因及4.5萬元現金。警方隨即拘捕一名56歲無業男子,該男子在警誡下承認因無業而販毒賺錢。案件星期四(5月1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屈麗雯指本案屬極嚴重罪行,被告直接參與販毒,罪責較重。而監禁對其家庭造成的影響,是被告必須承擔的代價,最終判囚56個月。

被告林偉達(56歲,無業)被控一項販賣危險藥物罪。

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

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

屈官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亦無吸毒習慣。他與新婚妻子同住涉案單位,被捕時自稱無業及無收入。辯方求情稱,被告大半生奉公守法,一時誤入歧途,過往工作表現良好,曾參與義務工作,家人及朋友均證明其品格良好。

辯方續指,被告犯案主因是籌備婚禮開支及計劃開展網上銷售業務,導致經濟出現困難。被告還柙期間,其新婚妻子不幸流產,他本人亦患有糖尿病及心臟病,心血管閉塞可能危及生命。辯方強調,本案僅涉及單一種類毒品,沒有進口、跨國販運或僱用他人等加重情節。被告及時認罪且無犯罪記錄,請求法庭給予刑期扣減,並酌情考慮其個人處境。

屈官判刑時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極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法庭經評估,認為被告並非單純運送員或倉務員,而是直接犯案者。鑑於現場搜獲大量包裝工具及販毒收益,顯示他長期以販毒為生,罪責較重,故將量刑基準上調2個月。

屈官續指,本案雖然沒有其他加刑因素,亦無跨國或僱用他人情節,但並無極特殊求情理由。被告妻子流產雖然不幸,但監禁對家庭造成的影響,是被告必須承擔的代價,不能作為減刑因素;經濟壓力亦不能成為犯罪的藉口,而疾病情況同樣不構成額外減刑依據。考慮到被告及時認罪,法庭給予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56個月。

法官指本案屬極嚴重罪行,被告直接參與販毒,罪責較重,最終判囚56個月

法官指本案屬極嚴重罪行,被告直接參與販毒,罪責較重,最終判囚56個月

案情指,2024年10月14日,警方根據線報在涉案單位埋伏,截停被告後入屋搜查,在飯廳發現一個黑色背包,內有多個透明膠盒及不同顏色的可再封膠袋,當中載有不同分量的可卡因固體。全案共檢獲39.24克可卡因固體,純可卡因淨重34.74克,市值約24839元。

警方同時檢獲大量包裝膠袋、兩個電子磅、金屬鉗、藍色膠夾、金屬抹刀、行動電話,以及4.5萬元現金。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黑色背囊入面啲毒品全部都係我嘅,我無嘢做先賣毒品俾人賺錢,我上個月先同老婆結婚,佢唔知我賣毒品。」他供稱,被捕前約8個月一直以販賣可卡因作為主要收入,將毒品分裝後以每包200元或400元出售,檢獲的4.5萬元現金為過去兩個月的販毒得益。

案件編號:DCCC 194/2025

正就「35+串謀顛覆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代表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星期五(6月5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錯誤理解條文,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為胡詠斯,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女律師終極上訴遭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判詞今指出,《監獄條例》第18條以及《監獄規則》第47條規範的範圍、適用主體互不相同,第18條著重監獄物品進出管制,約束對象以囚犯以外的外界人士為主;而第47條僅規範囚犯本身的信件寄送權益。條文當中雖區分普通收件人與指明收件人,針對指明人士的書信免去物料與郵資限制,卻只賦予囚犯自行發信之權利,不能引申為容許第三方繞過懲教署法定檢查流程私自攜帶信函離開監所。

終審法院認定上訴方對條文的理解存在錯誤,因而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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