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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梭巴士營運助理收賄3.2萬元 助司機受僱判囚8個月

法庭事

穿梭巴士營運助理收賄3.2萬元 助司機受僱判囚8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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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梭巴士營運助理收賄3.2萬元 助司機受僱判囚8個月

2026年05月18日 17:47 最後更新:18:04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指他多次收受賄款合共超過3.2萬元,以安排一名司機獲公司僱用,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件周一(1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審結,被告被判入獄8個月。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45歲被告為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附屬公司的時任營運助理。案發時,他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並管理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當中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調查顯示,被告在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5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總額超過3.2萬元,以換取僱用對方駕駛一條穿梭巴士路線。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司機支付賄款,金額介乎約3400元至7500元不等,並威脅若司機拒絕支付,便不會獲聘駕駛有關路線。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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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早前已頒令,被告須向前僱主歸還約3.2萬元,款項相等於涉案賄款。裁判官判刑時指出,訂立《防止賄賂條例》旨在保障社會公平,而被告過往亦曾干犯相同的貪污罪行,因此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廉政公署星期三(9月9日)落案起訴一名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前副總裁,控告他涉嫌在一宗正在進行的貪污調查中,不遵照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獲法庭命令而發出的通知書,就其個人財產等資料提交法定聲明。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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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的湯寶衡為港交所前副總裁,被控一項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所發出的通知書辦理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他獲准予保釋,星期五(9月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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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若廉署調查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貪污罪行,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發出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其財產、開支及法律責任等資料。任何人士如不遵照通知書辦理,可能會觸犯有關條例。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人員就一宗貪污調查,於2025年9月底向被告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包括他在通知書日期前三年內所擁有或管有的財產。法定聲明提交日期應被告申請延至2026年3月。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6年3月12日,無合理辯解而忽略或不遵照通知書的條款辦理。被告涉嫌未能向廉署提供所需資料,涉及30筆共逾210萬元存入其銀行帳戶的現金款項。

廉署相關貪污調查仍在進行,調查期間獲港交所全力協助。廉署發言人指,貪污是一種非常隱蔽的罪行,廉署因此獲法定調查權力,以有效打擊貪污,包括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申請法庭命令獲授權發出通知書,要求受查人士提供所需資料。面對任何妨礙貪污調查的不法行為,廉署必定果斷執法及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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