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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婦助子爭孫仔撫養權 涉賄律政書記被廉署起訴

社會事

六旬婦助子爭孫仔撫養權 涉賄律政書記被廉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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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婦助子爭孫仔撫養權 涉賄律政書記被廉署起訴

2026年05月21日 16:47 最後更新:18:19

一名62歲女子涉嫌以1萬元行賄法律援助署的律政書記,以圖協助其兒子爭取孫兒的撫養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政公署以「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起訴。被告已獲准保釋,將於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發時,被告的兒子是法援署受助人,有關訴訟涉及被告孫兒的撫養權,而被告一直與一名法援署律政書記就該訴訟有聯絡。

廉署表示,案發於去年9月4日,被告涉嫌將一個載有1萬元現金的信封交到法援署辦公室,要求轉交給該名律政書記,並透過電話要求對方將孫兒的撫養權判給她的兒子。法援署其後將相關貪污投訴轉介予廉署。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侍應,控告她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被告今日(7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半月。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被告丁淑芬(52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裁判官鄭潤聰判處她入獄三個半月。

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

勞工處。資料圖片

勞工處。資料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又於2024年12月16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立即向上司匯報事件。

勞工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市民,行賄公職人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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