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47歲男子認600元人民幣圖賄運輸署考牌主任判監8個月

法庭事

47歲男子認600元人民幣圖賄運輸署考牌主任判監8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47歲男子認600元人民幣圖賄運輸署考牌主任判監8個月

2026年02月05日 20:25 最後更新:21:04

一名47歲男子承認在商用車輛駕駛考試中,以600元人民幣行賄運輸署考牌主任,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8個月。

駕駛考試。政府新聞處圖片

駕駛考試。政府新聞處圖片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廉潔是香港社會非常重要的價值,任何人均不能試圖行賄公職人員。被告在駕駛考試中犯下嚴重錯誤,因而企圖行賄考牌主任以換取考試及格,行為絕對不為社會接受。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認罪,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8個月。

屯門裁判法院。

屯門裁判法院。

案情透露,被告周二下午在香港駕駛學院的駕駛考試中心參加駕駛考試,他認為自己考試期間犯了嚴重錯誤,應該不能通過考試,於是向運輸署考牌主任提供600元人民幣現金,以求獲取及格成績。該考牌主任拒絕受賄,並向運輸署匯報事件。廉署接獲運輸署轉介貪污投訴,同日下午當場拘捕被告。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侍應,控告她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被告今日(7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半月。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被告丁淑芬(52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裁判官鄭潤聰判處她入獄三個半月。

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

勞工處。資料圖片

勞工處。資料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又於2024年12月16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立即向上司匯報事件。

勞工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市民,行賄公職人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