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3月11日落案起訴兩名物業賣家,控告他們在放售一個住宅單位時涉嫌以30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豁免他們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
兩名被告梁紀茗(48歲),以及謝慧羚(34歲),同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二人獲准保釋,以待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梁紀茗於案發時委託了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產)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他與中原地產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俗稱「放盤紙」)訂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後向中原地產支付物業成交金額的1%作為代理佣金。
圖片來源:中原地產官網
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其後為單位成功物色潛在買家,並通知兩名被告對方擬以1550萬元購入其單位。根據上述已簽訂的放盤紙,成功交易後梁紀茗須向中原地產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
該名地產代理其後安排買賣雙方於2023年12月2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臨約)。
控罪指兩名被告涉嫌於2023年12月23日,即買賣雙方原訂簽署臨約前一天,向該名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產向他們收取買賣交易代理佣金。
該地產代理拒絕受賄,並即日向中原地產匯報事件。中原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僱員)提供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或優待等)藉以影響該代理人執行職務,即屬行賄。任何人士如懷疑貪污,應立即向廉署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