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秘書公司東主,指她向一名銀行職員提供6,800元賄款,以協助其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案件今日(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決,被告被判入獄6個月,另罰款2,000元。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39歲女被告案發時為一間秘書公司東主,早前已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案情指,被告於去年5月底至10月底期間,先後轉介多名客戶予一名中國銀行(香港)尖沙咀分行助理客戶服務經理,其中8人成功開戶。同年10月27日,被告向該名銀行職員提供6,800元賄款,作為協助其轉介客戶開戶的報酬。該名銀行職員拒絕接受賄款,並向銀行匯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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