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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行賄科大教授助學生入讀碩士課程 60歲婦罪成判囚20星期

法庭事

涉行賄科大教授助學生入讀碩士課程  60歲婦罪成判囚20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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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行賄科大教授助學生入讀碩士課程 60歲婦罪成判囚20星期

2026年07月10日 17:01 最後更新:18:16

一名香港科技大學時任講座教授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從友人收賄40,000港元並向同事派利是,以協助一名學歷不合資格的學生入讀他負責的碩士課程,早前認罪判囚。涉案友人今日(7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行賄罪,判入獄20個星期。

科大。資料圖片

科大。資料圖片

林珮玲,60歲,今日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時斥責林佩玲為本案始作俑者,罪行嚴重且犯案時間長,影響科大聲譽。裁判官以入獄33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林珮玲認罪及其身體狀況,遂將其刑期減至20個星期。裁判官又頒令林珮玲須向科大歸還約68,000港元。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時任科大海洋科學系講座教授劉紅斌,64歲,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及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被判入獄20個星期及須向科大歸還涉案賄款40,000港元。

案發於2025年3月至5月,當時劉紅斌是理學碩士(環境健康及安全)的課程主管,負責審閱課程的入學申請及與申請人進行面試以決定取錄名單。林珮玲承認曾向劉紅斌求助,指一名學生有意入讀該碩士課程。雖然該學生的學歷不符合入讀該課程的基本要求,劉紅斌最終仍然指示海洋科學系一名講師安排他參加面試,並在面試時指示對方不要難為該學生及建議取錄他。

案情透露,在面試舉行前三天,林珮玲曾與劉紅斌見面,她其後將面試問題預先告知該學生。林佩玲承認,當該學生獲有條件取錄後,她從一名與該學生有關的人士收到人民幣100,000元轉賬,其後林珮玲向劉紅斌提供賄款40,000港元。劉紅斌其後向該名海洋科學系講師及一名負責收生的職員分別提供5,000港元及1,000港元利是。二人拒絕接受,並向科大匯報事件。涉案學生最終沒有獲取錄。

廉署。資料圖片

廉署。資料圖片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李竹筠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鴻鍵協助。廉署發言人表示,本案因兩名大學職員拒絕受賄而揭發,科大亦主動舉報貪污,並在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潔文化是香港學術界的重要基石,對發展香港成為國際專上教育樞紐十分重要。廉署會繼續致力鞏固教育界的專業誠信,絕不姑息任何破壞學術界廉潔的行為。大專院校應參考廉署編制的《大專院校收生防貪指南》,加強防貪措施及提高收生程序的透明度。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侍應,控告她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被告今日(7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半月。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被告丁淑芬(52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裁判官鄭潤聰判處她入獄三個半月。

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

勞工處。資料圖片

勞工處。資料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又於2024年12月16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立即向上司匯報事件。

勞工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廉署提醒市民,行賄公職人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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