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35+串謀顛覆政權」等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提出終極上訴,案件27日於特區終審法院開庭審理。
終審法院
上訴方在聆訊中爭議,涉案投訴表格的發送對象是申訴專員,屬於《監獄規則》第47(4)條下的「指明的人」。該條文訂明,若囚犯要求寫信予指明人士(包括特首、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申訴專員等),懲教署監督必須准許該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上訴方據此認為,信件既然獲授權攜離監獄,此授權亦應延伸至上訴人胡詠斯。
然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質疑,認為條文中的「費用由公費支付」規定,顯示了發送信件的模式受限,即只可能透過懲教署以公費郵寄的方式發出,而非由第三方自行攜帶。常任法官霍兆剛進一步引用《監獄規則》第47A條,指出該條文詳述署方審查囚犯收發信件的目的,旨在確保署方能夠妥當審查。他反駁上訴方舉例指,即使律師在獄外備妥文件,再帶入獄中供囚犯簽署後攜離,攜表內進之時已然受禁,無助於其論點,更批評上訴方對《監獄規則》的詮釋「荒謬」。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質疑,上訴方對涉案法例的詮釋過於寬闊,並不可接受。他們強調,「懲教署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的條文應一併閱讀,這限制了信件只能經由署方郵寄。律政司重申,囚犯發送信件時需要署方明示准許,法例不會自動准許第三方將信件攜離監獄。
終審法院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