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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攜鄒家成投訴信離監獄罪成 女律師終極上訴候判

法庭事

涉攜鄒家成投訴信離監獄罪成 女律師終極上訴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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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攜鄒家成投訴信離監獄罪成 女律師終極上訴候判

2026年05月28日 10:07 最後更新:10:35

正就「35+串謀顛覆政權」等案服刑的鄒家成,涉嫌於2023年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透過其律師胡詠斯帶離收押所。兩人於2024年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其中女律師胡詠斯被罰款1800元。胡詠斯不服定罪,提出終極上訴,案件27日於特區終審法院開庭審理。

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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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在聆訊中爭議,涉案投訴表格的發送對象是申訴專員,屬於《監獄規則》第47(4)條下的「指明的人」。該條文訂明,若囚犯要求寫信予指明人士(包括特首、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申訴專員等),懲教署監督必須准許該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上訴方據此認為,信件既然獲授權攜離監獄,此授權亦應延伸至上訴人胡詠斯。

然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質疑,認為條文中的「費用由公費支付」規定,顯示了發送信件的模式受限,即只可能透過懲教署以公費郵寄的方式發出,而非由第三方自行攜帶。常任法官霍兆剛進一步引用《監獄規則》第47A條,指出該條文詳述署方審查囚犯收發信件的目的,旨在確保署方能夠妥當審查。他反駁上訴方舉例指,即使律師在獄外備妥文件,再帶入獄中供囚犯簽署後攜離,攜表內進之時已然受禁,無助於其論點,更批評上訴方對《監獄規則》的詮釋「荒謬」。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質疑,上訴方對涉案法例的詮釋過於寬闊,並不可接受。他們強調,「懲教署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的條文應一併閱讀,這限制了信件只能經由署方郵寄。律政司重申,囚犯發送信件時需要署方明示准許,法例不會自動准許第三方將信件攜離監獄。

終審法院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終審法院星期六舉行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致辭時表示,隨著6名新任資深大律師的加入,令本港執業資深大律師人數增至109人,將進一步壯大本港現有的人才庫。他強調,這批人才不僅能服務香港的訴訟當事人,亦能協助本港法院履行司法職責。

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在終審法院舉行。圖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中)與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陳永豪(左三)、嚴永錚(右三)、王永愷(左二)、卓元暢(右二)、鄭欣琪(左一)和Charles Simon Hollander(右一)合照。 政府新聞處圖片

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在終審法院舉行。圖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中)與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陳永豪(左三)、嚴永錚(右三)、王永愷(左二)、卓元暢(右二)、鄭欣琪(左一)和Charles Simon Hollander(右一)合照。 政府新聞處圖片

毛樂禮在致辭中引述上訴庭就一宗案件的判詞指出,大律師執業時應保持毫不妥協的獨立性,他認為這一點在當前的時代顯得更為重要。他解釋,大律師在香港以獨立執業者身份執業,對維護公眾利益作出重大貢獻,可避免出現因來自本地或其他地方的商業、傳媒或政府壓力,令訴訟人無法獲得法律代表,甚至被中途放棄的情況。

毛樂禮。資料圖片

毛樂禮。資料圖片

香港律師會會長湯文龍致辭時表示,香港的法律制度從來不僅定義於穩固的制度,更建基於服務者的素質與品格。他認為,投放資源培育年青法律專業人士,是對法治長遠實力的投資。湯文龍不認同在社會變遷加快、充滿不確定性的時代不適合投身法律專業的說法,他強調,在深刻轉型的時代,法律更顯得不可或缺。

湯文龍。香港律師會FB資料圖片

湯文龍。香港律師會FB資料圖片

湯文龍進一步指出,資深大律師的名銜,是對其專業能力與領導力的肯定,象徵著在法庭上、專業之內,以及在堅守維繫公眾對法律制度信心方面的領導力。他說,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普通法傳統繼續是制度上的關鍵優勢,並勉勵所有獲授較高專業榮銜的人士,均需肩負共同責任,以獨立、專業精神及對法治的堅定信心,維護香港作為法律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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