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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押後召開宏福苑業主大會 合安: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 土地審裁處6.2下午頒判詞

法庭事

申請押後召開宏福苑業主大會 合安: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 土地審裁處6.2下午頒判詞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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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押後召開宏福苑業主大會 合安: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 土地審裁處6.2下午頒判詞

2026年06月01日 14:08 最後更新:14:15

大埔宏福苑業主於4月底透過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作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的合安於最後回應限期,即5月13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土審處星期一(6月1日)開庭處理有關單方面申請替代送達的聆訊。合安一方表示,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帶有「附帶權力」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法官林展程聽罷陳詞,將於明(2日)下午3時頒布判詞。

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聆訊由法官林展程處理。

宏福苑居民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居民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林展程關注,土地審裁處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延期申請。合安一方認為,若業主大會在特殊情況下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例如在沙士、新冠疫情下,居民不能聚集、開會,如法庭無權延長期限,將產生不合理的情況,並不符合立法原意。

合安另指,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惟林官質疑「咁法庭權力就好大」,指人人做不到就藉此「走盞」,何時才能完結。

合安指,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土地審裁處6月2日下午頒判詞

合安指,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土地審裁處6月2日下午頒判詞

林官另指出,合安現時尚未違反6月13日召開業主大會的要求,卻提交申請讓法庭延長期限,以使其不違反上述要求,並指出由於這是合安的單方面申請,他須從另一方的角度思考,質疑合安一方指延長通知召開時間等於延長實際開會時間,認為「有啲夾硬嚟」。

林官總結時指,認可合安在短時間內所做的工作,形容相關工作並不容易,明白當中的困難。林官強調,他在庭上提出的質疑並非指責合安做得不好,而是今次屬單方面申請,法庭有責任嚴格審視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賦予的權力,強調今次情況史無前例,「大家都有難處」,押後至明日(2日)頒布判詞。

合安早前表示,在4月29日收到要求書,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須在6月13日召開大會。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合安回應稱,宏福苑情況特殊,法定時間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合適場地和準備、審核和送達通知書。合安表示,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業主大會不宜倉卒舉行,避免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

案件編號:LDBM74/2026

東華三院早前撥出1,000萬元,為有需要的宏福苑業主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立法會議員陳曉峰表示,連同東華三院及其他法律團隊,合共有數百名律師參與協助宏福苑居民。目前基本上每個工作天都會接到轉介個案,團隊會盡快聯絡居民,並保持緊密聯繫。他提到,部分住戶在火災中遺失了樓契,政府設有特別程序協助補回相關文件。

陳曉峰。資料圖片

陳曉峰。資料圖片

有接受委託提供法律服務的國際青年法律交流聯會創會會長、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表示,今次主要協助物業轉讓的法律程序。每個物業轉讓的交易,需視乎物業本身的狀況及業權文件而定。他舉例說,若物業沒有按揭,處理程序會比較簡單,相信所需時間較快;但若涉及按揭,則需要與銀行進行解按手續,過程相對複雜。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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