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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老師指示性伴侶串謀殺人囚27年 不服刑期上訴 上訴庭減至24年監禁

法庭事

補習老師指示性伴侶串謀殺人囚27年 不服刑期上訴 上訴庭減至24年監禁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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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老師指示性伴侶串謀殺人囚27年 不服刑期上訴 上訴庭減至24年監禁

2026年06月05日 16:10 最後更新:16:12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遂,各人已被捕。補習老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謀殺罪、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判囚27年。蘇早前於高等法院提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其中,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而不服刑期上訴則於星期五(5日)於高院頒布判決。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判決書指,本案具多項嚴重加刑情節,當中最為惡劣的是主犯刻意唆使、操控他人進行致命的暴力罪行。且被告歷經多次犯案後,從未放棄殺人意圖,反反覆覆調整作案方式,可見其犯案意志堅決、社會危險性極高。但涉案殺人結果最終未遂,原審27年刑期略重,經平衡阻嚇性、懲罰性及案情特殊性,上訴庭裁定撤銷原審串謀謀殺罪的27年刑期,改判24年;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14年刑期維持不變,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最終須服刑24年。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則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於2022年被判囚6年半。

案件編號:CACC39/2022

30歲女子2022年4月疑於洪水橋住所內遭人用棍擊斃,警方事後拘捕其當時25歲男友,控告他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兩罪。被告否認謀殺罪受審,自辯稱女友契家姐指女友患「胖死症」及嚴重自殘傾向,他為協助女友減肥才被迫毆打女友以防她入睡。早前陪審團裁定他謀殺罪脫,但誤殺罪成。法官張慧玲星期一(8月1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指本案被告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被告吳家聲用以毆打死者的木棍。資料圖片

被告吳家聲用以毆打死者的木棍。資料圖片

現年29歲被告吳家聲,否認於2022年4月28日至4月29日,在香港元朗洪水橋富安花苑某單位謀殺葉芷清,但承認阻止合法埋葬葉芷清的屍體。被告本擬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被告沒刑事記錄,教育程度至中三,在內地出生,3歲時隨母來港與父親及兄長團聚,案發時無業,曾任職倉務員及建築工人 。

張官引述被告心理報告,被告長期遭受心理及身體虐待後出現創傷,在恐懼及困惑下,因被脅迫而犯下本案。報告指,被告沒有反社會人格,重犯風險低,但他有明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徵狀,建議接受心理治療,以處理創傷記憶及情緒困擾。

張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智力低於一般人水平,自尊心低,傾向迴避問題,在壓力下不知如何解決困難,導致面對矛盾時無法妥善處理。辯方強調,本案情況特殊,建議誤殺罪刑期不超過5年,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則同期執行,並指被告在審訊首日已提出認誤殺罪,陪審團最終亦裁定誤殺罪成,故應獲四分之一刑期扣減。

張官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重犯風險低,認為本案被告更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考慮所有情況後,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2年4月29日,有途人在田廈路街上看到被告用板車運送物品,板車由黑色垃圾膠袋包裹,但途人看到板車露出一隻腳和被保鮮紙包裹的頭部,於是報警。另有一名途人當時看到狀似被子包裹着的人形,便問被告在運送甚麼,被告稱是屍體及正送往警署。

警方到場發現板車上的死者屍體,其頭部及身體被保鮮紙及棉被包裹。救護員到場發現死者手指和腳指已發黑,其後證實死亡。被告在現場被捕,之後在警誡下承認:「我一時錯手用棍扑死咗佢」。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他因為協助女友減肥、及阻止她入睡才打她。

法醫驗屍報告發現,死者頭部重傷,身體多處瘀傷和逾5成體表有燒傷痕跡,判斷死因是窒息、頭部受傷和腐蝕性物質造成大面積皮膚燒傷。

法官張慧玲星期一(8月1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指本案被告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法官張慧玲星期一(8月1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指本案被告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被告早前自辯時稱,他與女友當時搬到女友的契家姐及契姐夫「阿朗」位於洪水橋家中同住,惟兩人卻遭契家姐夫婦欺凌。他指「阿朗」要求他們繳付3萬元租金,令他被迫借錢交租並因而欠債;兩人又經常被契家姐及契姐夫責罵,甚至被對方用沾有通渠水的棉花棒在皮膚上畫圈。被告曾在庭上脫下衣服,向陪審團及法官展示身上傷痕。

他續指,契家姐要求女事主以不眠方式減肥,並命令他負責看守,若發現事主睡着,便須動手打她。契家姐又要求他令女友「識驚」,他因而多次以木棍毆打女事主。

被告又稱,當發現女友死後,曾抱着屍體痛哭說:「對不起。」並因覺得無法保護女友而自責。被告又指,是「阿朗」指責他殺人,更曾建議肢解事主,但他想到血腥場面便下不了手,最後決定把女友的屍體拖到外邊,再找地方埋葬,然後去自首。惟因屍體太重,他拖至中途已在街上放棄。

案件編號:HCCC 3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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