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遂,各人已被捕。補習老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謀殺罪、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判囚27年。蘇早前於高等法院提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其中,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而不服刑期上訴則於星期五(5日)於高院頒布判決。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判決書指,本案具多項嚴重加刑情節,當中最為惡劣的是主犯刻意唆使、操控他人進行致命的暴力罪行。且被告歷經多次犯案後,從未放棄殺人意圖,反反覆覆調整作案方式,可見其犯案意志堅決、社會危險性極高。但涉案殺人結果最終未遂,原審27年刑期略重,經平衡阻嚇性、懲罰性及案情特殊性,上訴庭裁定撤銷原審串謀謀殺罪的27年刑期,改判24年;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14年刑期維持不變,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最終須服刑24年。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則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於2022年被判囚6年半。
案件編號:CACC39/2022
犯案時僅18歲少女2020年11月在3日內誘騙多名網友,見面時乘的士帶對方到元朗荒山野嶺後,男同黨將網友拉出車外施襲,動粗逼使網友交出金錢及提款卡等,奪去約10萬元,又逼使2名男女事主自慰及舔私處。經審訊後,案中女被告被裁定搶劫等3罪成,星期二(7月14日)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0年;負責接載事主的士司機則勒索罪成,監禁4年半;早前承認搶劫、刑恐等5罪,在審訊中出庭頂證另兩被告的男同黨,則被判監7年。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被告每次犯案手法雷同,反映案件涉及犯罪集團故需加刑。
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被告每次犯案手法雷同,反映案件涉及犯罪集團故需加刑。
男被告麥劍文(現年65歲,的士司機),與女被告侯恩琪(現年23歲,無業)同被控一項搶劫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20年11月22日在香港,連同陳逸衡、梁俊華、劉家裕及另2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搶劫馮嘉豪,劫去1部流動電話、5張銀行卡及2項據法權產,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欠趙嘉慧的一筆港幣3.5萬元債項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欠該馮嘉豪的一筆港幣2,900元債項。
女被告另被控一項搶劫和兩項企圖搶劫罪,指她於或約於2020年11月20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連同4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搶劫陳懷恩,劫去1個銀包、2部流動電話、1張銀行卡及2項據法權產,即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欠該陳懷恩的一筆港幣1萬元債項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欠該陳懷恩的一筆港幣6萬元債項;於或約於2020年11月22日在香港,連同陳逸衡、劉家裕、梁俊華及其他身分不詳的男子企圖搶劫「X」及伍。
譚官判刑時指,案中涉及多宗事件,各事主遭被告侯恩琪引誘到案發現場,遭一群男匪徒施襲、辱罵及惡待,各宗事件犯案手法雷同,搶劫無辜事主,反映案件涉及犯罪集團,乃加刑因素。
譚官續指,女被告侯恩琪負責誘騙事主,是案中關鍵人物,判處10年監禁;男被告麥劍文為的士司機,其角色主要負責接載各事主及往返提款,沒有在暴力現場,但仍積極參與,判處4年6個月監禁;而另一名男被告劉家裕,早前承認搶劫、刑恐等5罪,並同意轉為控方證人指證同黨,獲50%刑期扣減,法庭接納他及早認罪、真誠悔罪及協助法庭將另兩名被告定罪,終判處7年監禁。
譚官引述求情理由,侯恩琪來自破碎家庭,讀幼稚園時父母離異,最初由祖母照顧,其後入住兒童院,認識三教九流之輩,結果2016年干犯高買,被判入更生中心,期間一度與女子交往,後來再與男友交往並懷孕,因本案被捕後於獄中產子,親自照顧孩子至1歲半。她在獄中完成兩個營養課程,希望出獄後能裝備技能更好照顧兒子。侯恩琪在求情信中表示,兒子出生一刻讓她深深感受到為母之喜與責任,決心不再重蹈覆轍,不讓兒子在破碎家庭中成長,做一個好母親。
譚官續指,女被告侯恩琪負責誘騙事主,是案中關鍵人物,判處10年監禁。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女被告侯恩琪從facebook、交友程式等途徑先後認識3男1女共4名事主,與每名事主見面後一同乘坐的士,帶對方到元朗荒山野嶺某處。到場後被告多名男同黨將事主拉出車外施襲,以武力威嚇逼使事主交出手機、現金、提款卡及銀行帳戶資料,要求聯絡他人轉帳,其中2名男事主陳懷恩及馮嘉豪分別損失7萬元及3萬多元。當中事主X小姐被帶到案發現場受襲時,被逼脫光衣服自慰。X小姐其後聽到另一名伍姓男事主到場,伍拒絕交出提款卡及銀行帳戶資料後,被逼舌舔X小姐私處,並拍片紀錄。
而男被告麥劍文則為的士司機,在最後1次事件中接載女被告到場,再接載匪徒往返提款及送走男事主馮嘉豪。有3名事主事後報警求助,2名被告先後被捕,警誡下麥劍文承認收取1,800元接載匪徒,侯恩琪則否認涉案,3名事主在認人程序中認出女被告。
案件編號:HCCC410/2023、HCCC41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