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女侍應涉於2024年分別試圖以50元現金券和300元現金賄賂2名勞工處職員,希望對方協助她向僱主追討工資和遣散費,惟遭勞工處職員拒絕。涉案女侍應被廉政公署控告2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她否認兩罪,裁判官鄭潤聰星期四(6月2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7月1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丁淑芬。巴士的報記者攝
2名勞工處職員早前供稱,被告曾在勞工處辦事處的櫃檯遞過50元超市現金券,及收到被告一封內附300元現金的信件,信中更提及希望職員協助解決問題。被告早前辯稱,未見相關文件寫明不可送禮。
鄭官裁決時指,法庭接納2名勞工處職員證供,被告亦同意事發經過。被告曾透過勞工處櫃檯向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提供50元超市現金券;其後又寄信給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信內附300元現金,並寫明「這裏有300元做處理費」。被告明知職員已口頭拒絕收費,仍兩度提供利益,而兩次相隔4個月。
裁判官指,被告「沒見文件寫明不可送禮」及「生日想有喜慶」的辯解不成立,認為是狡辯。被告與兩名職員素不相識,提供金錢明顯是作為協助追討欠薪及遣散費的誘因,裁判官終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兩項控罪成立。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相關案例顯示此類案件多判即時監禁。被告丁淑芬自行求情指,家中有丈夫及2名子女,丈夫同為侍應,子女分別22及27歲,自己過去3至5年長期失業,懇請法庭酌情輕判。
裁判官鄭潤聰星期四(6月2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7月1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7月1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丁淑芬,被控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及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形式為港幣50元超市現金券和現金港幣300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分,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案件編號:ESCC26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