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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保險代理涉以虛假保單騙取佣金 被裁定欺詐罪成 押後7.20判刑

法庭事

2前保險代理涉以虛假保單騙取佣金 被裁定欺詐罪成 押後7.20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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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保險代理涉以虛假保單騙取佣金 被裁定欺詐罪成 押後7.20判刑

2026年06月29日 17:30 最後更新:17:33

2名是夫婦關係的前保險代理,涉嫌訛稱2份保單申請的內容為真,從而騙取保險公司的佣金及花紅。兩人否認2項欺詐罪,涉案保單的申請人早前供稱,為幫朋友「追Quota」故提供個人資料,但他無授權任何人在申請表上簽署。裁判官鄭潤聰星期一(6月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2名被告罪成,押後至7月20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2被告須還柙候判。

被告為33歲女子陳綺薇(右)和30歲男子黃俊輝(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為33歲女子陳綺薇(右)和30歲男子黃俊輝(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依次為33歲女子陳綺薇和30歲男子黃俊輝,兩人被控於2023年3月某日至同年5月2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分別向富通保險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2份保單的保險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為真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富通保險有限公司批准該申請,和發放按該富通保險有限公司政策計算的佣金和獎金。

控方證人、地產代理潘永傑早前供稱,他2018年結識被告黃俊輝,2023年3月黃稱要「衝業績、送醫療保險」,他遂借個人資料。但他未聽過保單細則、沒付保費,只知曉一份醫療保險,而保單簽名非本人,填報月薪4.8萬亦不實。

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指,潘永傑僅有高中學歷,案發期間月薪僅7,500至 1.5萬元,居住公屋,經濟條件遠遠未能達到富通的投保門檻,根本無力承擔合共 16多萬港元的保費。兩份保單由被告冒簽,從而將佣金撥入首被告的帳戶,二人從中獲益,同時令保險公司蒙受損失,裁定2名被告兩項欺詐罪全部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兩名被告為夫婦關係,首被告陳綺薇現為家庭主婦;次被告黃俊輝現任職助理工程監督,月薪4.2萬元,二人無子女。黃俊輝每月向妻子給予1萬元生活費,另需供養 68 歲父親及 56 歲母親,每月家用開支5000 元。兩名被告無任何刑事案底,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懇請法庭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則指,富通面對潛在風險,被告行爲影響保險代理人的聲譽,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不適當,遂押後案件至7月20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兩名被告須還柙候判。

裁判官鄭潤聰星期一(6月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2名被告罪成,押後至7月20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2被告須還柙候判。

裁判官鄭潤聰星期一(6月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2名被告罪成,押後至7月20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2被告須還柙候判。

承認事實指,2名被告於2022年註冊結婚。富通保險有限公司要求代理人必須會見保單申請人,了解對方的財務狀況、解釋保險計劃細節等。代理人必須親自見證申請人簽署,富通嚴禁虛假簽署、誤導或以優惠誘導申請人。富通收到保費後,會向代理人發放佣金及花紅等。

富通於2023年3月23日透過被告陳綺薇的網上代理人帳戶,收到一位名叫潘永傑人士的人壽保險和危疾保險申請。申請表中潘的職業列為利嘉閣物業營業員,月入4.8萬元。富通在收到保費後,2份保單正式生效,富通於同年5月共向陳發出逾13萬元佣金及花紅。

其後因富通未有收到續保費用,涉案2份保單失效。富通於2024年8月向被告陳綺薇追討佣金,惟陳沒有歸還。

案件編號:ESCC208/2026

統計處統計師涉2025年7月銅鑼灣一間學校開放日時,在校內跟蹤16歲女學生,他否認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康星期二(8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林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行為雖構成遊蕩,但不會令旁觀者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林官又指,遊蕩罪不適合處理這種情況,故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就纏擾(Stalking)立法。

裁判官林子康星期二(8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林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行為雖構成遊蕩,但不會令旁觀者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

裁判官林子康星期二(8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林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行為雖構成遊蕩,但不會令旁觀者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

59歲被告林永康、報稱任職政府統計處統計師,被控於2025年7月5日在銅鑼灣某學校的公眾地方遊蕩,而他單獨在該處出現,導致X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事主X早前供稱,她約在2022年10月首次見到被告。她早上經奧運站返學時,發現被告每次都會向她點頭,亦一度向她搭話問是否考試;她最初會點頭回應,後來因感到不安,便改為避開眼神;其後X調整上學時間,惟被告會改在中環站等她上車,並與她在車廂中相隔兩張長椅。她形容事件多次發生,持續兩至三年,直至2025年7月5日。

X稱,7月5日上午11時多回到學校準備攤位,下午她在班房與朋友聊天時,有老師表示走廊有男子徘徊,並問同學有否留意,X當時才發現該人正是港鐵站常見的男子,即被告。她說,發現被告前曾聽到有同學提到走廊有人拍攝課室,但不知道是誰;其後她向老師反映情况,副校長隨即報警。

警方在被告手機內檢獲46張相片,X在庭上認出其中17張有自己的樣子,而她當時並不知情。X的班主任供稱,當日陪X在校門前等待其家人到校,其間看到被告在學校門口打電話。

林官裁決時指,遊蕩須客觀令人合理擔心才可入罪,雖然被告在學校走廊徘徊 14 分鐘構成遊蕩,事主X亦主觀感到恐懼,但法庭不可以將二人過往在地鐵的種種經歷,納入案發當日學校現場的客觀環境作考量;加上X當時並不知道被告有偷拍等舉動,以一般中四女生的客觀角度,不會因而感到受威脅,故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脫。

林官又指,遊蕩罪不適合處理這種情況,故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就纏擾(Stalking)立法。

林官又指,遊蕩罪不適合處理這種情況,故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就纏擾(Stalking)立法。

林官又指,遊蕩罪不適合處理這類纏擾情況,法改會已建議就纏擾立法。

案件編號:ESCC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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