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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 | 宏福苑業主首批揀樓今日截止 各界籲業主盡快交表

社會事

大埔火災 | 宏福苑業主首批揀樓今日截止 各界籲業主盡快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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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 | 宏福苑業主首批揀樓今日截止 各界籲業主盡快交表

2026年06月30日 11:00 最後更新:11:02

特區政府為大埔宏福苑業主設立的「特設銷售計劃」,將按政府接獲業主簽署「接受收購建議信件」的日期分批安排揀樓次序。截至星期一(6月29日)上午,宏福苑A至H八座已有共1,635戶簽署並交回「接受收購建議信件」,佔八座單位總數約82.4%。星期二(6月30日)為業主希望在「特設銷售計劃」獲得第一批優先選樓資格的回覆期限,第二批截止日期則為8月31日。各界紛紛呼籲業主盡快交表,確保自身權益。

宏福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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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表方式與截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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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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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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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啟剛。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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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資料圖片

業主可使用隨附於「收購建議信件」的回郵信封,以郵寄、專人送遞或速遞方式,把已簽妥的「接受收購建議信件」交回以下地址:香港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總部2座1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轉交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若業主選擇郵寄方式,截止日期會以郵戳為準,因此業主務必在6月30日當日截郵時間前投寄,以確保信件蓋上當日郵戳。業主亦可選擇親自交回位於上址的收集箱,或交予負責其個案的「解說專隊」成員,他們會確保在限期前把信件送達房屋局。

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FB圖片

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FB圖片

政府官員及議員呼籲

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表示,大埔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已進入關鍵時刻。他呼籲宏福苑A至H八座業主,如希望在「特設銷售計劃」獲得第一批優先選樓資格,請把握今日最後一天截止的機會,盡快簽署及交回「接受收購建議信件」,確認向政府出售業權的意向。黃偉綸強調,當局理解不同居民對長遠居住安排或許有不同的看法和選擇,政府現時提出的長遠方案兼顧了情、理、法,並以情為先,亦提供了多元選項,讓居民「有得揀」,希望能切實協助居民解決問題、重置長遠居所,開展新生活。

經民聯表示,有關安排是市民、社會和特區政府對災民的體恤、關心和支持,呼籲各宏福苑業主把握機會,盡快完成確認安排,讓家園早日得到重建和回復正常生活。若業主未能及時回覆「接受收購建議信件」,有機會錯過「特設銷售計劃」的第一批優先選樓時段,使本已迫切盼望安家的家庭,再次面對等待與不確定性。

霍啟剛。資料圖片

霍啟剛。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霍啟剛指出,政府提出的收購方案兼備情理法;收購價顯著高於大火發生前的平均市價;最重要是住戶毋須再憂慮相關的法律程序、保險索償及長遠維修保養等問題,盡早接受收購和另覓新居,遠勝長期等待及面對諸多不明朗因素。他呼籲業主認真考慮接受收購方案,並謹記於今日內簽署並交回「接受收購建議信件」,以便取得優先揀樓資格。

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資料圖片

特殊情況處理建議

立法會議員鄧家彪特別提到,若原業主身故未辦妥繼承手續的家庭,若已有律師協助且無家人反對,可以先交表確保權益,法律程序可後續跟進。他透露,近日仍有長者業主不知合安組退還維修基金的安排,促請解說員及「一戶一社工」把握最後一日主動聯絡未交表業主。鄧家彪又建議,目前10個特選屋苑僅兩個於年內入伙,政府可對因法律程序延誤的業主提供政策彈性,容許先保留資格後補文件。

政府為收購大埔宏福苑而成立的「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近日被部分外界聲音質疑為「空殼公司」。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陳曉峰明確反駁,認為有關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他解釋,該公司是由財政司司長法團全資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角色是代政府收購並持有宏福苑單位的業權,外界完全無需擔心政府的財政能力。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陳曉峰明確反駁,認為有關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陳曉峰明確反駁,認為有關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

陳曉峰進一步交代收購資金的具體來源。他指出,整個收購業權所需的資金合共約78億元。當中,「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已提供約28億元,而財政預算案亦已預留40億元,作為收購7座大廈業權的公帑投入。至於餘下宏志閣的總收購成本,估計約為10億元,政府將於本周五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額外撥款。

在收購流程方面,陳曉峰詳細說明,業主簽署並交回接受收購建議的信件後,政府會安排由政府委派的律師,向業主所委任的律師發出買賣協議。待業主簽署買賣協議後,雙方律師便會跟進後續的轉讓程序。當所有程序完成並簽署轉讓契據後,政府便會向業主發放收購款項,或向選擇樓換樓的業主發出「換樓券」。

宏福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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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買賣協議》中附帶的《承諾與彌償契據》,陳曉峰解釋其主要目的,是要求業主就物業在完成交易前的業權狀況,作出具法律效力的聲明及確認。這些聲明包括:業主為物業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物業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佔用權,以及物業並無涉及任何民事訴訟或申索等。有關安排旨在確保買方在完成交易後,能夠取得清晰且無爭議的業權。至於彌償條款,則訂明若在成交後有任何第三方基於與物業相關的既有權益或申索,而就買家的業權提出法律挑戰,業主須就買方因此引致的相關損失作出彌償。陳曉峰強調,這類就物業不存在第三方權益或佔用權而作出的聲明及彌償要求,在一般物業買賣中亦屬常見做法。

此外,陳曉峰提到,若個別業主參加了「特設銷售計劃」但最終未能成功購入單位,他們仍然可以利用所得的收購金額作其他安排,例如在私人物業市場置業,或利用政府提供、為期兩年的綠表資格,購入未補價的二手資助出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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